摘要: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过上千年的洗礼,本应体系完整,其发展未尽如人意。虽在我国的民法中位居重要地位,但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下,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简略,跟不上当今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步伐。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参照的审判依据,需要相关部门予以制度的完善。本文通过结合当前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无因管理制度;缺陷;建议
一、无因管理概述
受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罗马法的影响,无因管理制度归属于准契约的一种。我国罗马法学的专家认为,参照罗马法的规定可将无因管理翻译成事务管理。随着时代的演变,各国的专家学者对无因管理的概念都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约定或规定的义务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避免他人遭受利益的损失,进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这一重大法规的执行不仅是考虑到民法体系的完善,更重要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共处关系,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着深远意义。
二、我国无因管理的制度与缺陷
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其法律体系和社会实践中并没有收到相应的重视。此情况通过我国的立法制度中可以反映出来,而且能够依法参照的规定屈指可数。所以与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产生了不可逾越的鸿沟。根据当前存在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现行的法律只有民法通则第93条和《民通意见(试行)》第132条两款规定,此外还有四款规定对见义勇为做出相关规定,与其他各国相比,较为笼统。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仅涉及无因管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管理人支出的费用和赔偿诉求,其他细化的义务法律条文中均未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缺陷
无因管理制度最先可追溯到罗马法准契约中的规定,之后演变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各国立法都进行了法律规定,在立法上已日益成熟。但针对与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在大体大框架上虽不存在问题,但其构成的要件相对笼统,具体规定制定模糊。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制定应当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现状博采众长,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议
基于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目前的立法现状,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参照的规定少之又少,法官在审判裁定时经常会出现断案难、争议多的种种困境。为满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借鉴现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而效仿其他国家设立法规的成功经验,提出的建议如下:
(一)构成要件
我国目前无因管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分为三个方面:没有法定或约定;为他人管理事务;利于他人的管理。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有些反面还需要细化,还应扩大被管理主体的范围。“他人”指管理人以外的人,“为”是所指向的人。目前我国的立法对指向不明显或多元的边缘行为一律不认可,从而导致无因管理认定困难,不能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笔者认为,可以在原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将边缘行为补充到未来的法律规定中,进行理论补充。
(二)明确管理人的责任
对于管理认责任范围的认定。各学派,说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债务人不享受利益的情况,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为了鼓励社会上相互帮助的精神的传承,对于那些毫无任何利益可图的管理人,应缩小责任范围即重具体轻过失,即在管理事务的同时中达到与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所以,如果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将向本人负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三)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无因管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不仅包括了本人对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还包括了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而对本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上两种情形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均给予支持。综上所述,管理人应合理管理他人的事务。若违反此义务致使本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本人进行对应的赔偿。
四、结语
通过无因管理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占重要的历史地位,可以说明不管时代如何发展,法律如何进步,都是法学界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无因管理制度应充分考虑本人的主观意愿,社会公义等,结合法律调整和平衡管理人和本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当前无因管理制度的创制,目的在于本人、社会及管理人的利益,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适当侧重保护管理认的利益,使对本人得到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在漫长的法律发展中,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应保留人类道德中闪光的部分。目前,当日益增多的情与法的冲突呈现之时,我们应该怎样去做,致使更多流血英雄不再流泪,让人间正义的道德得以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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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珊珊 单位: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