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人们以新的价值观念来看待现行的司法运行模式,发现其在很多方面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个别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开始受到怀疑。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性,使得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正确认识司法腐败,加强对司法公正的深入研究已势在必行。
一、司法腐败的含义
司法腐败已成为社会中最严重的政治之癌,无情地吞噬者它的肌体,危害着人民的利益,使当政者棘手难熬,使老百姓痛心不已。所谓司法腐败,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警官、检察官、法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司法权,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以非法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其主要有以下四大特征:司法腐败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司法腐败具有违法性;司法腐败具有不道德性和司法腐败具有交易性。近年来,受市场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司法人员索贿受贿等犯罪现象逐渐增加,一些司法机关借服务市场经济建设之名,行创收以增加司法人员福利之实,使司法运行走上利益驱动的轨道,这就注定了司法必然走向腐败。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它杜绝了人民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消解了法律的权威,摧毁了人民对法律的信赖,败坏了社会风气,必然引起社会的混乱,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司法不公,而国危矣!”[1]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不公的结果是司法腐败。“历史事实说明,官吏腐败,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2]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尤祸为烈。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被腐败侵蚀,那么失去的不只是司法的威严,还有公众对法律的失望,乃至对社会公理的绝望。
二、司法腐败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
在2005年河南省司法职业道德状况调查分析中,主要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执法活动中存在一些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情况;少数干警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执法作风粗暴;个别干警甚至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一些司法人员难以抵制各种物质利诱和法外干预而贪赃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3]其原因有三:首先是利益驱动作祟。当今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财政异常紧张,特别是基层单位,公务员的工资都无法保证,更谈不上财政拨给办案经费了。司法机关便层层分解指标,或变相规定任务。同时干警工资低,与接触的当事人、律师形成强烈反差,驱使生活腐败。其次是司法的权威性缺乏。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都确定了“一府两院”的机构设置,即法院、检察院与政府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行的,人民法院的实际地位却远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地位,如果不改变这种情况,建设法治国家是不可能的。由于司法的权威性不够,不仅使法官难以具备足够的抗衡外来的、不正当干预的能力,而且造成了许多本来是公正的判决而难以执行的现象,使法官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法官自己给自己降格,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败坏了司法形象。再次是监察机制缺乏力度。对法官的考核、晋升、交流、监督、惩戒等各项制度不健全,且难以操作。司法机关的出口始终没有疏通,许多受到各类处分的,甚至开除党籍的都未能调离司法机关,出现作风或吃拿卡要等方面的问题,便变得习以为常了。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腐败现象在许多地方滋生蔓延。司法腐败在一切腐败现象中格外受到老百姓的关注。一是由于司法本身特点决定了司法腐败具有相对隐蔽性,腐败的主体多熟悉法律,了解司法程序,具有一定的反侦察、反审讯知识,因而作案手段狡诈,较为隐蔽。二是司法腐败更易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损害法律的尊严、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更严重的后果则是加深了人民对规范的轻视态度,及法律权威和诉讼活动的不信赖感,司法公正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于是,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努力治理司法腐败、渴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公正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归宿,不求公正的司法,毫无实际意义;损害公正的司法,其危害不亚于违法犯罪。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需要,是司法主体最起码的伦理要求,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
三、司法公正及其实现
1.改革司法程序推进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公正实质是实体裁决公正,由于时间空间条件的限制以及司法主体素质方面的制约,实体公正只能是相对公正而不可能达到绝对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应从程序方面进行改革,这是由司法的特点和特殊规律所决定的。国外在司法程序方面有值得我们借鉴的成功经验。国外许多国家审判模式为对抗辩论模式,这可以为法官提供丰富的信息,使法官处于中立地位而避免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而我国的是职权主义模式,在多数情况下,法庭辩论往往流于形式,不被法官所重视,对案件证据的认识往往先入为主,裁判法律事实往往不是通过当事人辩论的结果,而导致了司法不公的发生。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司法独立包含三层含义:司法权的独立、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从制度架构上讲,审判机关是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事实上,我国目前“强政府,弱司法”的现象还较严重,司法行为受政府干预还不同程度存在。因此,在司法改革中,应切实保障法院的独立性,确立法院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法官独立于社会压力的“三独立”原则。确立法官的崇高地位,保障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裁判避免社会压力影响,实现公正扩大关键所在。
2.提高司法队伍素质
在我国,司法队伍数量大,来源复杂,良莠不齐,真正受过系统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司法道德教育的人不是很多。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如果司法机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没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决不会有公正的司法。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保证司法队伍廉洁,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腐败是司法公正的大敌。“公生廉,廉生威”。司法人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正廉洁。只有清正廉洁,才能促进司法公正,才能保证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才能提高公众对司法乃至政府的信任。司法人员法官要赢得人们的信任,前提是司法公正,而公正司法又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司法机关要围绕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逐项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第一,司法人员的利益观问题。使司法人员能耐得住清贫和寂寞,不为非法利益所动,不为种种诱惑所动,不为灯红酒绿不良社会风气所动,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第二,克服“衙门习气”的感染。司法人员应不辜负人民的期望,理解群众的迫切心情,热情周到的为群众服务,心中始终装着群众,而不是“官大一级压死人”。第三,谨慎交友,择善而交。司法人员应洁身自好,不乱交友,不与社会上各类人称兄道弟,混作一团,不能陷入关系网中。第四,解决好办案不及时、不廉洁、不文明、不公正、形象不端等执法中的各类具体问题。这样,就可以培养一批具有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公平正义的裁判意识、执法如山的敬业精神、文明司法的工作作风的司法人员,确保工作效率的提高,确保公正司法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
3.改革司法财政体制
根据现行的财政体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是地方政府的一部分,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司法人员的工资由各级地方财政承担。这种经费体制一方面造成司法机关内部经费多少不统一,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的工资标准高低不一,而且是司法机关腐败的主要根源。进行司法机关经费体制改革,由地方负担变为由国家财政统一开支,这有利于维护体制统一,确保司法人员的工资,提高他们的物质待遇,掐掉司法腐败的心理根源,维护司法公正。
4.完善监督机制
从形式上看,我国并不缺乏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的机关和监督形式,监督渠道之多为许多国家所不及。但实质上,监督效果并不理想,有些机构形同虚设。完善我国司法监督机制,首先要落实权力机关监督;其次要改善党委监督,鉴于各级党组织常常干涉司法权代替司法工作的监督、领导,我们认为必须通过立法界定各级党组织形式司法监督的形式与方法;三是规范新闻监督;四是保障群众监督;五是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总之,司法腐败是当今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惩治司法腐败已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司法公正是司法腐败治理之魂。要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坚决清理商业经济期刊出去,并财务管理论文从用人制度上严格限制此类人群进入司法队伍,从而迅速地提高队伍的整体道德素质,使之能真正担负起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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