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是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因此增强法科学生的核心能力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成果导向教育是将学生通过教育过程所取得的最终学习成果确立为教学设计和教学实施的目标,体现“反向”的设计原则。成果导向教育在法科学生核心能力培养中的路径设计为培养目标的确定、课程体系的构建、课堂教学模式的选择以及考核标准的确定,实施中要求转变教学理念,以成果作为法学教学的导向;更新知识结构,增强法学教师的教学能力;积极参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关键词:成果导向教育;法科学生;核心能力培养
成果导向教育(OutcomeBasedEducation)简称OBE,是Spady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教育理念,该理念最初在工程教育领域提出,但很快被欧美国家所接受,现已成为许多国家教育改革的主流理念。近年,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备受关注,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以及培养目标的实现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
一、成果导向教育与法科学生核心能力的培养
成果导向是指以学生的学习成果作为导向。这种教育理念认为应当将学生通过教育过程所取得的最终学习成果确立为教学设计和教学实施的目标,以此区别以教师和知识体系为中心,重视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的传统教育理念。Spady将成果导向教育设计为金字塔结构,由“一个执行范例、两个关键目标、三个关键前提、四个执行原则以及五个实施要点”组成。其中,“一个执行范例”是指要有一个清晰的愿景及框架;“两个关键目标”是指建构成果蓝图以及营造成功的情境与机会;“三个关键前提”是指学校的工作对学生的学习产生直接影响,成功学习能促进更成功的学习,对学生成功要充满信心;“四个执行原则”是指清楚聚焦、向下设计、高度期许、扩展机会;“五个实施要点”是指明确学习成果和教学策略,构建课程体系以及形成自我评价并逐级实现目标[1]。可见,成果导向教育首先要求确立一个明确的目标,即要取得的成果,该成果的确立应结合学校的目标定位,体现出培养对象的差异性。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掘学生的个人价值和潜力,实现学生在不可知的未来对新生事物的可控性要求,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核心能力最初是由美国的经济学家C.K.Prahalad和GaryHamel提出,是“核心竞争力”演化的结果。学界普遍认为核心能力是个人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是经过学习而形成的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并为其带来较强的、可持续性的竞争优势[3]。法学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学科之一,法科学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应当具备多方面的能力,尤其是应当加强核心能力的培养。可以肯定,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自恢复重建以来,在其发展过程中为国家培养了很多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4]。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职业人才需求不断增加的同时,法学培养的人才成果与社会现实需要之间的距离却逐渐加大,法学专业学生适应社会、得到社会认可的能力受到挑战。反思法学教育的现状,现行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制约着学生核心能力的养成。其结果,与社会亟需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相比,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仍然停留在知识狭窄、技能薄弱、法律思维欠缺的层面。因此,以成果导向为指导,进行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培养法科学生的核心竞争能力是法学专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成果导向教育在法科学生核心能力培养中的路径设计
成果导向教育的显著特点是从社会需求开始,由社会需求确定学校的培养目标;由学校的培养目标规划学生的毕业要求;由学生的毕业要求安排本学科的课程体系。因此,成果导向教育体现出“反向”的设计原则。
(一)培养目标的确定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将学生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即对学生毕业时的验收标准。确定培养目标应当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培养目标要满足内外部需求,二是培养目标的表述要精准。培养目标的内外部需求既应当考虑国家及社会发展和行业内部的发展需要,同时还应当考虑学校自身的定位要求以及学生自己在大学学习期间的成长需求,并通过多种途径的调研进行佐证。只有这样,培养的学生才能满足社会及个人发展的需要[5]33。精准的培养目标应明确具体的核心能力,每一个核心能力要有明确的要求,每个要求应有详细的课程对之相对应。目前法学专业培养目标通常区分为适用型和研究型两种,相同之处在于培养学生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具备法治信念和法律职业素养。不同之处是适用型培养目标强调培养具有运用理论知识进行实际案件分析与处理的能力,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素养好、动手能力强的高素质法律实务人才。研究型培养目标强调培养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进行理论研究的能力,从事法律工作的理论素养好、研究能力强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与培养目标相对应,在核心能力的确定上,不同的培养目标要求具备不同的能力。适用型的培养目标侧重于具备法律语言表达、司法文书写作、案件分析与处理以及其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所需要的能力;研究型的培养目标侧重于法律语言表达、司法文书写作、法学研究方法及其他从事法律研究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二)课程体系的构建
课程体系与培养目标联系密切,每一门课程的开设都是指向对应的培养目标以及相应能力的培养。课程体系构建的原则要求:课程体系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支撑毕业要求的能力结构[5]37。在课程体系中,课程与能力并非单项对应关系,若干课程的开设对应一个能力的培养,一门课程也能够促进多种能力的提高。培养目标和能力不同,设置的课程体系也应当有所区别。对适用型培养目标,应突出运用理论知识进行实际案件分析与处理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基础上,增设注重实践能力的特色课以及自主发展课,使学生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进行选择。对研究型培养目标,应突出运用理论知识进行理论研究,具体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自主发展课的设置上注重研究能力的培养,加大自主发展课的选择范围,便于学生根据自身的实际进行选择。
(三)课堂教学模式的选择
成果导向教育要求围绕培养目标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改变以知识传授为核心的课堂教学,将掌握知识与发展能力相统一。探索新的课堂教学模式一直以来是我国法学界的热点话题,也是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致力的目标,在此探索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例如,采用“转动课堂”的教学模式,能够实现整个教学体系、教学活动和教学过程的重新构建。“转动课堂”的主旨强调:转型、转法和转体,即从传统的以知识传授为中心,向培养学生的思考、创新、动手能力转变;从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向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和案例式转变;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向以学生为主体转变[6]。法学教育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当的课堂教学模式,促进培养目标的实现。
(四)考核标准的确定
考核标准是实现培养目标,检验能力的重要环节。成果导向教育引入美国工程教育领域的一个突出成就是美国工程与技术教育认证协会提出的ABET《工程标准2000》作为某一学位的认可标准。其中涉及应用数学、科学及工程知识;设计及进行实验和分析数据;设计系统、组建工序以满足特定需要;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能力[7]。认证标准实质上是对学校培养人才能力的考核检验标准。传统的教学考核注重对传授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单纯以理论考核决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培养的学生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果导向教育要求注重对能力的考核,考核方式体现多样化,对理论知识以及运用能力进行综合性的考核。
三、成果导向教育在法科学生核心能力培养中的实施要求
实践证明,成果导向教育是一种为学校和学生学习提供支持的良好方式。在实施成果导向教育,对法科学生核心能力培养中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转变教学理念,以成果作为法学教学导向
长期以来,法学教学以知识的掌握程度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单一标准,学校和教师的任务是如何将法学知识理论系统、全面地传授给学生,学生的任务是如何准确无误地接受教师讲授的知识内容。在这种教学理念支配下,教学的中心是教师,教师依据的是教材,教学过程是把教材的内容完整地讲授给学生,考试的内容是考查学生对教材内容的掌握程度。其结果考核优秀的学生在毕业之后,无法适应社会,甚至因为能力低下屡屡受挫。对此,必须转变观念。高校是为社会培养人才,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为前提。我们培养的学生不是单纯地适应社会,而是更好地满足社会,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这就要求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环节以及考核方式等方面切实以社会的需要作为成果导向,以成果的实现作为教学主线。
(二)更新知识结构,增强法学教师教学能力
成果导向教育的实施更多地涉及到法学教师的能力和素质,在很大程度上触动教师现有的知识结构以及能力范围。培养目标确定之后,如何实现培养目标,需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每一门课程的讲授都是总的培养目标的分解,需要教师根据不同的课程内容确定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通过多种形式完成课程的最终考核。成果导向教育对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传统教学模式中,课程的设置主要是基于教师已有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甚至有些情况下课程的开设由教师进行选择,对于教师不熟悉的课程基本上不予开设,由此导致课程的设置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学生的知识获取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成果导向教育是以最终的培养成果作为课程设置的依据,课程开设的目的取决于学生应当掌握哪些知识和能力,教师的任务是根据学生的需要确定教学内容,而不是根据教师的知识结构确定讲授的内容。因此,需要教师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不断加强能力培养,教师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三)积极参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学生是教学的主体,如何发挥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是成果导向教育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当前我国的法学教学中,主要采用的仍是以讲授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方法,教师主导教学,教师与学生之间缺乏互动环节,学生多是被动的接受者和倾听者,缺少自主性和创造性思维,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8]。长期以来的教学模式,使学生习惯于教师讲什么就听什么,缺乏主动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学生的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影响。成果导向教育的参与者是教师和学生双方,作为教师,应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完成知识的理解和能力的养成。成果导向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强调人人都能成功。相信所有学生在学习上都可以获得成功,只是采用的方法和时间有一定的差异。而且,成功是成功之母,即成功学习会促进更成功的学习[9]。基于此,教师对学生要给予鼓励,通过多种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充满信心,共同促进培养目标的实现。
四、结语
成果导向教育作为在美国兴起、继而被许多国家借鉴和接受的一种教育模式,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有关成果导向教育的研究已经开始,在很多学科进行了相应的实践探索,取得了可观的成绩。我国法学教育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以及如何培养法律人才是需要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借鉴成果导向教育的精华,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才能消解现行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弊端。利用自己的优势培养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综合经济期刊 [1代发医学论文]申天恩,斯蒂文•洛克.论成果导向的教育理念[J].高校教育管理,2016(5):47.
[2]王贵成,等.成果导向教育模式及其借鉴[J].当代教育论坛,2009(12):17.
作者:李劲 谭英 单位:渤海大学经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