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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下的电子政务建设

一、当前建立电子政务面临的三大结症

(一)对电子政务或电子政府认识不足和存在偏差对于推行电子政务、发展电子政府目标不清且存在阻力。笔者认为:普及和发展电子政务,首先要对其有正确的认识。当前有些政府机关墨守成规,行政管理与电子政府先进的网络应用之间缺乏有机结合,把电子政务理解成“机关工作人员打印文字材料”,把电子政府理解成“政府上网”,或简单地将政策、法规、条例等由纸质形式转变成电子形式搬上网络,而对于政府的工作思路、政府的服务意识等关键方面却没有改变。有些政府机关过分强调技术与设施的先进性,没有真正把这些资源整合用于提高工作效率、完成人民诉求和深化体制改革等方面,而仅仅是形而上学地进行网络化和电子化,忽略电子政府完成现实政府公共管理的核心目标,这样不仅不能够实现政府目标,反而还会造成技术投入的过度浪费。再者就是电子政府的运行和管理缺乏全面的民众参与和广泛的民主监督。有些政府机构还没有实现从“管制”到“管理”、“治理”到“服务”的理念转变,使得民意缺乏释放的空间,能够反映出来的民众心声也没有得到良好的回应。有些政府部门或官员观念上贪恋“权力”不肯放权,致使管得过多、过死,结果在建立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过程中出现该管的不去管,不该管的却又包又揽的现象;更有甚者坚持搞“人治”,抵制或消极对待“法治”,继续制造“权力寻租”而阻碍政治体制改革。(二)缺乏统一规划,缺少相应的组织机构,专业队伍建设不能满足需要据联合国《金融危机时期电子政务的利用》(2010)报告显示,从电子政务发展区域布局上而言,电子政务标准化程度方面,全球183个国家中前3位为韩国、美国和加拿大,中国仅排名第72位。对于我国电子政务标准化程度滞后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电子政府的发展缺少宏观规划,既没有提出明确的电子政府发展目标,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这样一来,各级地方政府在建设电子政府和开展电子政务时无章可循,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而使电子政务原本应该具有的格式统一和开放性交互性信息,难以有效实现。而出现大量不该有的情况,如业务内容单调枯燥、模块重复开发,名目变换花样繁多等,使得信息及系统无法实现电子政务所具有的信息技术现代化优势,只能沦为众多的信息孤岛。其次是缺少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特别是电子政府的队伍建设跟不上新时期的工作需要。随着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电子政府要满足新公共管理下“有限政府”的要求,需要一大批具备“服务型政府”意识的电子技术人才,[1]但当前许多政府机关单位中,要么有些管理人员不懂得信息技术,要么有些技术人员不懂得公共管理知识,这很大程度上限制着电子政府在建立过程中的专业性。(三)是电子政务立法严重滞后在我国电子政务起步较晚。直至今日对于建立和发展电子政务,还仅仅是依靠或借用一些有关联性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有限。况且,尚未有针对电子政务及其相关业务内容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例如没有关于行政电子签名的法律保障,那么公文和通知的传送就只能以书面作为具有法律效益的手段,这样就不可能实现最基本的无纸化办公,也使建立电子政府受到一些关键性环节的制约。笔者认为,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电子建设和电子政府的客观基础,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或不健全是制约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客观因素。再则就是我国的电子政务法规立法模式还没有统一的原则和标准,缺乏纲领性,而各种关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电子信息技术的规章有的地方又冲突严重,实施效果不甚理想,这些都使得我国的电子政务发展及电子政府的建立缺乏良好的环境。

二、建设电子政务的几点对策

(一)加深认识,树立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下的电子政府其真正意义在于行政思维方式的变革。一个信息化、平台化、数据化的政府所能够实现的多功能的、高效的服务,它能够跨越地域的局限,最大限度地缩短办事时间和减少差错率,并且充分利用信息共享,使得各部门之间高度协同,这些变化涉及行政事务的方方面面。因此,首先政府需要对电子政务加深认识,把电子政府的建设引入上确的方向。其次,政府应树立并逐步强化服务意识。传统政府作为电子政务发展的主导者和实施者,其本身的性质对未来的电子政府的性质有决定性的作用。树立服务意识,建立“服务型”政府,这不仅仅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整合各部门资源,改革组织机构、构建电子信息功能模块的基本依据。电子政务相对发达的韩国的国家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美国联邦政府门户网站、欧盟的“eMayor”行动计划、新加坡的电子公民网站等均是以服务公民为核心,整合各类资源形成的完整开放的政府网站体系。最后,政府应该积极创新管理模式。现代化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其具备着精确、高效、无地域限制、更开放等先天优势,这些优势如果能被加以有效利用所能达到的效果是传统政府无法达到的,正确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就需要政府创新管理模式,根据我国的实情并把先进的共管理思想和先进的技术结合起来,打造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运用新模式消除或改善当前政府中效率不高、机构臃肿、权责不清、过度“人治”、资源浪费、缺乏公众及舆论监督等一系列长期以来公共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二)统一规划领导,完善组织机构,健全人才培养体系一是统一规划与领导,统筹电子政务建设。国家对电子政务应该高度重视,设立领导工作小组。并采取“总体统筹、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加强政府领导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指导作用,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和指导意见。严格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实施,避免造成信息的“条块分割”;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的信息化资源,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平台,实施规范化管理,打破信息资源的垄断性和封闭性,并将现阶段一些拟开工建设、在建及或已投入使用的电子政务工程纳入全国规划和标准化管理。二是设立电子政务组织机构,由该机构承担制定各级地方政府的电子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具体项目策划、基础设施管理、网络平台建设和标准体系建设等重任;建立完备的政务网站及应用系统;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和绩效评估系统,定期对各级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核;三是政府还应该吸取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电子政务专业人才管理制度和其他领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制度改革的层面进行系统部署。[2]例如,韩国政府自2000年以来把公务员和社会公众电子应用技能的培训作为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公务员培训方面,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培训,强化其IT综合能力;在提升社会公众的电脑应用水平上,从2001年开始,政府把计算机作为必修课在小学一年级开设,每年在全国1万所学校建立计算机实验室和局域网,并向公共图书馆和社区福利中心提供免费的个人电脑。(三)加快电子政务的相关立法工作,完善电子政务的法制和法律环境借鉴世界各国的电子政务的法制建设实践,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立法建设,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步骤,努力打造“透明政府”。众所周知,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电子政府的前提,通过政务的信息公开能够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公共资源的高度共享,有益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二是推进电子政务安全方面的立法工作。电子政务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技术规范范畴,应将技术性和规范性这两者有效的结合,更好推进电子政务的安全方面立法工作。要结合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电子通信法、电子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法、电子信息犯罪法等涉及国家重要安全部门的法律法规。三是我国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立法制度,采用统一立法与单行立法相结合的模式,推行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诸如反垃圾邮件法、电子交易法、知识产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保障电子用户的合法权益。[3]另外,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犯罪活动,这一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电子政务的正常发展。因此,为了使电子政务能够健康发展、良性发展,也为了更好地打击互联网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用的法律——《网络刑法》,也为打击计算机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我们不难感到,电子信息技术在政务活动中的作用日益显著。现在,电子政务的发展伴随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而进入了攻坚阶段,加上其基础条件限制、客观因素等的制约,其发展过程必定充满艰辛,发展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困难也会日益增多。然而,只要我们把握电子政务建设的正确方向,科学分析所面临的形势并制定行之有效的发展对策,充分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特别是在政府重视和各界人才及专业队伍的共同努力推动下,就一定能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政务。

作者:李建元 单位: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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