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人本主义的传统及当代意蕴
中国人本思想的出现远远早于西方,“‘以人为本’作为表达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民本’思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出现在当时的文献中。”侧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齐国著名政治家管仲就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管子•大业》)可见,管子对人的作用与价值是予以重视与肯定的。由于中国在文化传统上没有正统的宗教观念存在,可以说中国的文化传统就是人文主义的。美国著名的中国问题专家费正清认为,中国的传统之所以是人文主义的,在于其关心的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在于其所重视的是现实世界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是行为问题[1011“4。中国式的人文主义包括关心个人尊严的问题,但那是从社会的观点来关心的。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社会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外部获得的【10}1“5。有国人将中国人文主义的特点总结为: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它所富有的是温情脉脉的礼义节文,并以道德理性逐克宗教的执迷与狂热,而缺乏的是作为人文主义所应有的自由、平等、独立、人权的精神[l‘}。笔者认为,中国的人文主义相对于西方的人本主义具有鲜明的自我特色:首先,中国的人文主义是以社会为中心的,而西方的人文主义则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其次,中国人文主义传统更强调人的道德因素,且不只是停留于观念形态,而是进一步延伸向人的行为。所以,孔子说“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再次,中国传统的人文主义其实是“为民做主”的民本主义,在这一观念中人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正如有人所言:儒家也好,齐法家也好,他们提出“民为邦本”或“以人为本”,无非是把它当做手段,目的是实现“王道”或“霸道”的政治理想[0]。其实质是官吏操纵百姓而不是代表百姓,百姓只是官吏达到统治目的的手段。因此,中国人习惯把自己的官吏称为“父母官”,而如果他们中的某些是贤明官吏,又被民众习惯性地称之为“清天大老爷”。从中西方人类精神文明的发展史可知,人本主义并非完全就是超验的,而应当是立足于现实人世的,其外化表征为不同民族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所展现的种种思潮及行为模式。正是基于这样的意蕴,中国共产党汲取人类优秀文化遗产,立足中国实际,在其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当代中国“以人为本”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之义,与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一脉相承,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现实体现。如果脱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来理解“以人为本”,必然会走向以“抽象人”为本的唯心史观。“以人为本”当以具体的、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人民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正如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而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
二、经济法立法宗旨的定位
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只是人的一种精神观念,要使这一人类认识与追求的应然理想境界转化为实然的现实制度,就得通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设计加以实现,而经济法具体制度的设计必须以其立法宗旨为指导思想。因此,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现实化应当首先具体化为其立法宗旨,这些立法宗旨可细化为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整体立法宗旨和经济法的各子部门法立法宗旨。
(一)经济法整体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宗旨
庞德把法律上的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认为社会利益是“普遍而合理的、基于人们在集体需求满足的过程中而提出的主张、需要、愿望和期盼,并且这些主张、需要、愿望和期盼应该被文明社会所认识到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17}事实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成为所有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也是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内涵。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意味着:(l)在一国范围内,各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必然有别,但为了维系国人赖以生存的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成员只得求同存异,使各项社会经济制度的设计能够最终最大程度地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否则,只会是两败俱伤,落得个既毁人又毁己的悲观结局。(2)在世界范围内,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地区)之间应当寻求共同利益的坐标系。经济强国应当摒弃自私狭隘的民族(种族)意识,更不可以经济强势向他国施展政治强权甚至炫耀武力,也就是让老殖民观念彻底寿终正寝,寻求人类共同利益下的共同福社。(3)社会整体利益中的社会不仅指当代社会,而且还指向未来社会。即既要考量当代人的发展与利益,也要充分顾及后人的发展与利益,以保障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当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使命,所有经济法立法都应当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立法宗旨。
(二)宏观调控法以“保障经济安全”为立法宗旨
曰安全通常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免于恐惧。对安全的需求是人类的本性使然,人生来的主要动机就是寻求安全,避免威胁与恐惧。正因为如此,对安全的追求在法律发展史上一直成为法律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法律只不过是人类自定的用以调整彼此间利益关系的普遍规则,当个人不能自保安全时法律就担当起调节器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l,s]这其中的“奋斗”成果当然包括无数个立法。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义不容辞地承担着维护经济安全的使命。经济法应该始终关注社会的经济安全,并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恰当处理经济自由与经济安全的关系,以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众所周知,欧美金融立法不可谓不完备,但近年来欧美金融危机毫不留情地冲破了庞大而繁杂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枷锁,不仅大大伤害了各所在国自身,而且祸及全球金融市场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固然多样,但过度的自由是其中一个不可否认的因素。经济安全是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经济安全丧失,就会使一国国民经济甚至全球经济陷入崩溃。有人认为,“国家经济安全在内涵上指的是一个国家经济战略利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主权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l9}另外还有人指出,“国家对经济安全负有全面的责任。国家经济安全权的内容有: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中,宏观调控中的安全权具体表现为决策、监督、处理……”即]笔者认为,经济安全是指一国政府对内能够有效地实现对本国经济的管理,对外不使国家的经济命脉被外国资本所掌握,国民经济在整体上能够有效防御外来资本的冲击,国民财富不因经济危机而在短期内丧失,最终使国民经济能够健康、协调、稳定发展。具体表现为宏观经济稳定、产业结构合理、就业相对充分、金融秩序有条不紊、外汇收支平衡、财政结构良好并真正惠及民众等。而要在制度层面确保这一系列经济安全的要素得以兑现,就必须以健全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为保障。为此,有关宏观调控立法应当将维护经济稳定定位为一项基本的立法宗旨。
(三)市场竞争法以“合作中的自由竞争”为立法宗旨
一直以来,市场经济被习惯性地看做竞争经济,竞争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其实竞争只是人们看得见的市场经济的一个侧面,真正意义上的竞争还暗含着合作,绝对的“有你无我”的竞争是鲜有成功的。因为人的理性和人类文明发展史使人认识到“兔死狐悲”、“唇亡齿寒”才是生存特别是发展的硬道理,而过度损人,则终将害己。人并不是孤立活着的,也不是纯粹为自己活着,而应当寻求共同体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总和,也不是人类整体的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产生出来的事物价值的总和,而这种合作极为必要……”降1}单向度的竞争只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悲观结局,结果必然会使所有人的利益在竞争所生的冲突中统统断送,只有合作中的竞争才能使各方共赢,从而在整体上推进社会进步和提升人类的整体幸福度。故此,人类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应该立足于互相合作的基础上,由此不断提升人类生活的水准,不断实现人类生活的美好愿景。市场竞争法应当摒弃单向度的竞争观念,代之以医学论文撰写合作下的自由竞争,并以此作为市场竞争法的基本立法宗旨。
作者:杨三正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