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语境下“相应责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责任范围不明
现行的22部(同上表)规定“相应责任”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中没有一部对“相应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进行解释。随着新行政诉讼的发展,行政诉讼的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和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也纳入了可诉的范围。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调整范围和行政指导的对象来说,行政相对人的多数也产生了多个利益关系。一个案件可能只涉及一方责任或双方责任,但是由于人们之间交往关系的密切涉及多方关系的案件已经呈现出常态化的特点。在一些行政确认案件当中,民事权益关系确认不清很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的启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权力以达到行政管理的需要。[1]但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责任很多都是观念性的,行政机关的权责不能统一,就会弱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进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一些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赋予责任人任何内容作为义务,无法真正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这种法律授予的不明确性,造成了在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可执行性较差。
(二)司法上缺乏明确评判标准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赣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赣州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土地抵押登记行政赔偿上诉”一案③,来进一步了解和研究实践中使用“相应责任”时的状况。该判决书认为:“因赣州市土地管理局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违法为借款人赖愈梁办理抵押登记),一审法院判决赣州市国土资源局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赣州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没有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以及未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也应承担贷款无法收回的相应责任,即原告自行承担财产损失205万元的50%,即102.5万元。”赣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上诉的理由之一就是原审判决不分双方的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失的因果关联作用,采取各承担50%的方法作出的判决,显失公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也应承担205万元贷款本金无法收回的相应责任。本案中,江西省两级法院在做出判决时都使用了“相应责任”这个概念,但是对于上诉人赣州市国土资源局承担205万元的50%的责任,两级法院并没有写明对原、被告双方责任进行事实分析的过程和必要的法律推理过程。本案中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但是,并不意味着双方要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均等的责任。显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相应责任”这样的用语来追究责任时缺乏一个明确的评判责任标准。这种笼统的判决并不能因为法律的威严而使责任人完全信服,反而增加了对法律所追求的公正价值的怀疑。
二、行政法语境下“相应责任”适用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立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虽然属于一种辅助的立法方式,但法律授权机关所做的解释与法律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针对立法上对“相应责任”概念的含混,就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它所指的法律责任内容和法律责任后果加以规范。[2]按照法律解释所依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依据文义解释和依据事实解释。在法律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即只要法律措词的语义清晰明白,且这种语义不会产生荒谬结果,就应当优先按照其语义进行解释。[3]法律解释不能超越其可能的文义,否则就超越了法律解释的范畴,进入另一种意义上的造法活动。[4]依据事实解释是指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找出影响责任因素的事实进行责任的追究,不得将无关因素介入而加以臆断解释。[5]
(二)规范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
在《英宪精义》一书中,对于法治的含义,戴雪这样认为,法治意味着法律规则的绝对最高性和支配地位,排除任意性和特权甚至一个具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政府部门的存在,这与任意的权力相对应。[6]实践中,法院的判案依据多是一些规则,不可能细化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从法院的角色和职责来分析,法院所要从事的主要活动是解决纠纷,但是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在逐渐的将宽泛的自由裁量创造成自己审理案件的规则。因为即便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要求法院在履行其职能时,仅仅专注于社会纠纷的解决,也必须充分地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法治的统一性。如果社会出现多个这样的情况,那么法院必须在不同的情况下阐明社会现存标准的适用和对裁量的价值考量因素。对于法律需要调整而又没有细化的事项,就由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调整这些关系。
(三)建立多方责任评估的适用指南
法的实施要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在司法领域主要是指法律在适用上的统一性。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旨在代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实现公平正义。一些高质量裁判的典型案例除了本身体现司法的平等性以外,对下级法院在处理其他相似案件的指导作用也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作为主要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同时也是责任评估的主体。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判例要求重点写明各方主体责任承担的原因以及责任评估结果。其次,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案例责任评估的交流与培训。最后,要注重对“相应责任”适用的判例总结与科学的类型化分析,逐步形成一套“相应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责任评估适用指南,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和责任追究机制,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向纵深方向发展,形成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三位一体的法治发展格局。结论:规范“相应责任”这一概念在法学领域的使用,以及解决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问题,严格立法规范活动,明确司法评判标准,从立法、法律适用、责任冲突解决方面,总结理论和实践经验,建立多方责任评估的适用指南,使行政机关真正走出一条“执法必严”的法治政府之路。注释:①第四章第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统计工作敷衍塞责、不负责任者;2、……;6、违反本规定中有关保密规定者。②.无效经济合同的双方如果都有过错,对返还财产后的损失赔偿,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责任”不应理解为平均分担损失或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3)赣行终字第12号:工程项目管理赣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赣州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土地抵押登记行政赔偿上诉案。
作者:方青 单位: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