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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现状与对策

一、晋城市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存现状

(一)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存现状与其层级成正比关系

简而言之,就是国保的保存现状最好,省保次之,市保再次之,县保最差。就国保而言,全市现存40处国保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中,依据其保存现状,有34处列入山西南部早期木构建筑保护工程,目前已经完成修缮的有泽州县的大阳汤帝庙、小南村二仙庙、冶底岱庙,高平市的河西游仙寺、陈区清梦观、王报二郎庙,阳城的下交汤帝庙、开福寺,陵川的北吉祥寺、龙岩寺,共计10处,其余的24处正在按既定程序抓紧修缮或编制修缮方案,修缮工程结束后,其保存状态将大为改观。就省保而言,全市现存27处省保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中,除陈廷敬故居(皇城相府)由于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进行了全面修缮,其余的26处多没有进行过全面修缮,部分重要建筑进行过抢险维修,如泽州的河底成汤庙、高平的南庄玉皇庙、沁水的郭南崔府君庙。诸如景德桥、景忠桥、石塔之类的省保更难于保护。可以这样说,省保的保存现状并不乐观,除个别有旅游开发价值或村民集体出资修缮过的外,大部分保存现状不如国保。就市保而言,全市现存47处市保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中,位于城区和近郊的保存较好,如城区的西街玉皇庙,泽州的高都城隍庙,高平的马村玄帝庙、康营成汤庙,沁水的宣化玉帝庙。保存在偏远乡村的较差,如泽州的下川汤帝庙、沁水的玉清宫。此外,邻近地区有旅游景区的保存状况也较好,如阳城的上庄古村落。其余的保存状况均较差,急需抢险维修或全面修缮。就县保而言,全市现存92处县保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中,多年来由于在经济建设中未充分考虑文物对于地区社会发展、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已经有6处消失,现存86处。县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除了村民集资修缮或政府出资修缮及对外开放的一些保存状态较好,其他的均未得到良好保护,保存状况堪忧。

(二)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

1.资金保障因素:不同级别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其保护层级的不同,资金保障大为不同。省保(含省保)以上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资金相对充裕,便于修缮和维护。市保以下由于财力欠缺,资金投入多为撒胡椒面式的补助性资金,难以起到实质的修缮保护作用。

2.日常管理因素:不同级别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其保护层级的不同,文保人员配置不同。市保(含市保)以上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都聘用有专职文物保护员并有部分津贴。县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多由当地居民代管,没有聘用专职的文物保护员。

3.惠及民生因素:大量的事实证明,不同级别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其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不同,惠及当地居民的程度也不同。开发为风景名胜区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其为当地带来了相当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当地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投入较高。仅具有研究价值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多数保护程度不好,有的市级、县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已经因为各种原因消失或者处于濒临消失的状态。

二、对策与建议

针对实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的问题,为做好晋城市现存的各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特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供参考。一是抓紧开展抢救性保护。晋城市已经公布的县级以上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204处,其中国保40处,省保27处,市保47处,县保90处。当下首先要做的是先将各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保存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但比较笼统,没有一个刚性的增长比例。因此,诸多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并不能得到足够的资金予以修缮,有的连抢险都做不到。以晋城为例,180万文物保护经费,自2006年至今并未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就我们的实际调查情况看,在晋城的各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中,目前保存状况好的,多为南部工程修缮后的国保和经济条件强的地区自行修缮的文物保护单位。因此,我们建议政策层面上将文物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目标体系,以切实督促地方政府动员各方积极因素,全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二是大力开展保护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只有受到人类活动干扰较少的知名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能享受到此种礼遇。如青莲寺、陈廷敬故居、开化寺、定林寺、冶底岱庙等。位于城镇内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大多失去原建时的历史生态条件,均不同程度受到城镇建设的影响。因此,我们建议要加强对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引导,重点开发成片区的古建筑集中地,形成示范效应,进而提升社会各界文物保护意识,从而更好地传承古建筑的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充分发挥古建筑的经济价值。目前,晋城市同我省的其他地市一样正处于加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历史时期,古建筑保护利用传承发展的矛盾和机遇共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发挥文物古建资源优势,更多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发展、惠及民生,已成为文物部门不容回避的课题。希望本文能为这样的现实课题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作者:张沁洋 单位:晋城市文物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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