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证券业的发展及对1998年证券法的安全理念
(一)对1998年证券法的解读
总体上来说,我国1998年的证券法对于我国的证券业采取了严格而全面的监管模式,概括起来讲,1998年中国证券法只是一步证券监管法,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证券法。因为它缺少了对于证券市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这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对于证券市场的主体设定了严格的门槛。在1998年中国证券法中,对于证券公司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其中涉及对于证券公司的资产,制度规范,管理制度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以及特别规定部分社会成员不可以设立证券公司。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证券市场的管理全面,干涉的程度过深。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制定证券市场的规章和规则,并且有权核准和审批,同时对于证券市场主体的机构设置以及各种具体的业务进行监督,这些监督会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活动。3.没有规定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证券法律关系的调整措施,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保护方案。
(二)1998年证券法的证券监管理念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998年的中国证券法采取的是政府强监管的措施,对于证券市场实行行政的强干预,限制市场主体的证券法律行为。这种监管理念正是西方最早的证券监管理念---规范金融交易行为。强调的是以安全为目的。这种强干预是有时代的背景的,但是在这种背景下,证券监管思想应该确立一下思想:市场经济下的证券市场有别于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命令与服从的行政监管;第二,正确对待证券市场各种监管手段之间的关系;第三,避免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由多个部门进行;第四,树立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像结合的理念。
二、2005年中国证券法修改及其理念
在1998年证券法制定之后,对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其指导下,我国的上市公司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为了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落实行政许可制度的要求,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证券法作出了重大的修改,由于这次修改涉及的内容多,所以采用了重新修正的方式。
(一)2005年对于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法共有240条,与214条的老法相比,做出了比较大的修改:新增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些条款做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新证券法体现出的新思路和新的调整有7个方面:第一,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5个问题,即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入市。在老法中,这5个问题都有严格限制;新法中则采取从实际出发,在法律上提供了发展和创新的空间。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新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新法建立了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和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从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发行人的质量,提高发行透明度,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第三,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新法吸取了近年来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的经验,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是健全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严格防范风险。二是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三是增加了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新法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四是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第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法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此外,新法明确了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规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给投资者(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第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新法进一步完善了执法措施: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可“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二)新法所体现的监管理念
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从这个指导思想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证券监管的理念也在与时俱进,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西方国家证券监管走过的道路一样,我国的证券监管理念开始由安全向提高市场的作用,优化资源的配置转变。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这是证券市场之所以存在的最根本的原因。证券市场的作用就在于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健全制约机制,同时还是政府货币的重要依托。而政府监管力量的强大和对于不适度,必然压制了证券市场主体,尤其是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券市场作用的发挥。但是这种强监管是与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结合的,因此它在当时还是适应了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的。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日渐成型,到了发挥其社会作用的时候,国家的行政监管就是应对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转变,也就是证券监管理念的转变。证券法对于证券市场关系的调整,在于保持证券市场的高效率,并维系证券市场各个环节的公平,以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谐。当然,当前证券法的修改,并没有完全回应社会发展的全部需要。这主要的表现有:第一,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没有作出对于“受损人”的认定,没有规定损失的认定方法,更没有规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具有很好的操作性,不能很好的适应投资者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还需要在将来的立法中予以完善;第二,从实质上来看,对于证券监管仍然采取的是强监管的措施,监管的范围仍然很宽,手段全面;第三,对于一些新出现的证券现象,也没有予以考虑。主要有“网上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的超前发展”对于“金融资产证券化已经提及,但是不够全面系统”“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是仅仅触及表面”等。当然,这样的规定是综合了我国社会经济以及信用状况之后而作出的,虽然有些保守,但是也是理性的。
三、证券监管理念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在不断的深入,出现了一系列的新的变化,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第一,随着实践的深入发展而出现了新的问题,那就是作者对于“效益”的分析具有一定的时间上的局限性。在今天的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增强所在市场的竞争力已经成为新的证券监管理念。这是因为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证券市场优化资源的配置功能已经发挥了他们可以起到的最大作用。短线投机基本上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部分股民开始追求的是股票的红利,在此种情况下,风险大的证券和信用不好的证券募集资金的能力就有了问题,人们更愿意投资信用好的大公司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增强所在市场的竞争力就成为监管的目标,因为只有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加强之后,才会有更多的长线投资的进入。当然,这种情形实际是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新的发展阶段,其在本质上仍然是自爱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是这种效益已经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效益,在传统意义上证券监管所追求的效益是“直接的”,而现在的效益是“间接的”。这种间接的效益依赖于证券市场的竞争。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却在于竞争,证券市场的秩序不是一种固定的秩序,而是一种竞争的秩序,效益需要在竞争中实现。公平更是竞争所要追求和达到的目标。因此,证券监管的效益价值还应该有维护市场的竞争,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从这一点从发,就可以回到证券监管的范围应该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就是市场失去了竞争力,所以,证券监管应该维护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同时在市场丧失竞争力的时候予以监管,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美国证券法最大的责任就是维护证券市场的竞争力。第二,证券监管的秩序,效益和公平的价值从一个时间点(横向)来看,应该是对立统一的,但是就整个证券监管的发展历史(纵向)来看,证券监管的秩序价值,效益价值和公平价值是有层次的。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理念发展年过程来看。自证券市场不成熟的时刻,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应该是突出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安全的价值,而当社会发展进步,证券业逐渐成熟的时候,就应该发挥证券市场对于投资者和国民经济最大的效用,在这个时候,就要发挥证券市场的效益作用;而当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发展到增强所在市场的竞争力的时候,秩序和效益就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所以,秩序,效益和公平是对立统一的,但是这种对立统一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各有侧重,它们统一到证券监管的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中。这是因为证券市场有自己产生,存在,发展的规律,证券监管理念只有适应了这种发展过程,才是科学的。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当新的社会现实出现时,必将对于已有的理论产生挑战,这就需要理论的不断创新,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对于证券监管而言,证券监管的理念秩序,效益和公平的认识是符合证券监管的发展规律的。只是在实践中,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所以具体应有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证券监管唯一不变的,只有证券监管的宗旨,即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秩序。中国的证券市场正处在一个历史的转型期,所以立法对于证券监管的理念做了相应的调整,这是符合历史发展的。“新保守主义”的研究对于我们的实践指导有巨大的指导意义,也是值得肯定的。
作者:戴雷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