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利于境内银行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跨境支付结算和融资多以美元进行,国内银行在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银行竞争国际银团贷款时失利;国内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因美元和当地货币头寸不足等原因,也难以在海外做大业务。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可充分利用其人民币流动性充足的优势,对“走出去”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随着国内优质项目竞争日益激烈,大力拓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做大其人民币资产,能带动银行境外分支机构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人民币融资等中间业务发展,在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增强其国际竞争能力。
二、制约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因素分析
(一)人民币在境外的接受程度。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需求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境外项目所在国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尽管我国早在1996年就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但从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现状看,目前投融资项下大部分交易仍存在汇兑限制,人民币回流渠道仍有待拓宽,境内金融市场开放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境外人民币的主要使用地域集中在香港、台湾和新加坡、越南等周边区域,其他地域的境外项目因人民币在当地接受度不高,难以实现以人民币计价投资结算,进而影响人民币境外项目贷款。
(二)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尽管近年来香港、新加坡、伦敦、法兰克福等地的人民币离岸市场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相比在岸市场,境外人民币存量还偏小,流动性不足,产品也较单一,难以满足具有真实交易需求的套期保值者的避险需要。能否以较低融资成本、方便快捷地从离岸市场获取人民币融资,用以归还境内银行机构发放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成为影响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因素之一。
(三)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和走势。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和未来走势是影响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又一重要因素。2014年3月17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1%扩大至2%。从目前重庆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情况看,“走出去”企业的币种选择和议价能力相对较弱,企业海外项目即使能获得人民币资金,也往往需要兑换为当地货币才能使用。人民币汇率走势的不明朗使得企业更倾向于获取美元或项目所在国家的货币融资,以减少汇率兑换手续和波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推广难度。
(四)银行金融服务能力。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境内银行需直接承担境外项目公司的授信风险。由于境内银行对于境外项目的运行情况、收益分析、还款能力、贷后管理等多方面都需投入较境内放贷更多的精力,这要求银行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政治环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适用等有深入了解。相比境内贷款业务,银行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目前,中资银行大都面临海外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境外服务网络存在欠缺,国际化程度不高,海外业务规模和服务能力难以满足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客观需要。在此情况下,如何及时获取海外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当地法律及政策有无变化、资金流如何得到有效监控等环节,则是制约境外项目贷款的又一重要因素。调查发现,多家银行在其总行未出台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管理细则前,无法对该项业务下发更具实践操作性的政策规定,直接导致各家银行对于为境外项目发放贷款的风险判定不一致,使该项业务难以得到有效推广。
三、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完善,制约人民币资本输出。目前我国尚未在国家层面设立相关的政策性组织机构,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资基金,人民币“走出去”和企业“走出去”还缺乏强有力的支撑。比如,缺乏鼓励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的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与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力度也有待加强。政府的支持和推动是本币“走出去”的重要保障。在货币对外输出过程中,无论是资本项目的开放还是专门操作机构的设立,都需要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而优惠政策则可以为境外项目贷款提供巨大推动力,美日两国通过“马歇尔计划”向其他国家提供的本币贷款,由于具有援助性质,利率较宽松,推动了美元和日元在初期阶段迅速走出国门。
(二)贷款定价利率偏高,影响企业办理积极性。按照规定,除个别重大项目,银行在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可灵活确定利率水平外,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利率需参照目前国内人民币贷款利率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原则上执行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下限管理政策。尽管2013年7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管制,但据了解,实际执行中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利率都高于贷款利率的0.7倍。而境外市场可以筹集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外币贷款利率均远低于国内同期贷款利率水平,这使得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融资成本方面处于先天不足的劣势。从境外项目的运作模式来看,无论是工程承包还是出口买方信贷,一般可借助境内担保等模式由在境外注册的项目公司或交易对手直接向境外金融机构融资,从而享有境外较低的融资成本。显然,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利率偏高,影响了一些风险较低、资信等级高的境外项目选择人民币贷款的积极性,不利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拓展。
(三)贷款纳入信贷总规模,抑制银行放贷积极性。尽管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借款主体是境外项目或者境外进口方,但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仍要单独统计并纳入银行信贷总规模内。同时,由于目前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风险相对较高、管理成本相对较多。当前境内市场资金需求比较旺盛,在可贷资金总量一定情况下,境内银行机构更愿意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到违约风险小、管理成本低、收益较高的境内项目贷款,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意愿相对较弱。
(四)国际收支的相应申报不明确,增加银行负担。《指导意见》未对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在跨境及境内支付方面的国际收支申报做出明确规定,可能导致政策理解不一致。如,贷款资金存放在境内并用于支付从境内的进口,是否应参照NRA账户支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贷款资金存放在境内用于支付从境外进口的货款,是按经常项目申报还是资本项目申报都不明确。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将人民币资本输出纳入对外援助整体战略。鉴于目前我国面临产能过剩,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存在基础设施落后、有资源但无资金开发的问题,同时我国具有大量的外汇储备且人民币信用等级较高,建议由国家层面与受援国签订援助协议,我国政府设立人民币对外投资发展基金,专门对我国向受援国投资的项目提供项目贷款,帮助受援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开发。这既可以调整我国产业结构、输出部分过剩产能,又能促进人民币走出去。此外,要充分利用金融服务、税收等配套措施,扩大境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对银行境外融资收入减免征收营业税,与对外援助性资金形成合力,带动企业“走出去”。
(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实行分类管理,提高银行积极性。为提高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市场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境内银行机构根据其筹资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参考国际市场贷款利率水平自主定价。同时,将境外项目贷款与境内贷款区分开来,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境外项目贷款不纳入银行信贷总规模,而是以法人为单位,单独给予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额度,由专门的团队经营,使用专门的会计科目,采取专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这样既可提高银行业务办理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能帮助银行合理释放流动性。
(三)提升银行和企业国际化程度,培养国际经营能力。从历史上看,跨国银行有引导跨国企业全球化经营的作用,银行不仅追随本国企业在境外的经营,同时也引导本国企业的境外经营。因此,应注重对中资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培育,鼓励中资银行加快其海外分支机构网络布局进程,积极拓展与境外代理行的人民币合作,拓宽人民币跨境清算网络的广度和深度;设置专项资金,对其国际化经营可能产生的长短期经营目标失衡问题进行补偿。同时,进一步加快国内金融市场开放步伐,倒逼我国银行业加速发展其国际化经营。
作者:邓翊平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