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和谐社会是经济法产生之重要动因
在经济法产生的原因问题上,学界多有不同意见。有学者研究经济法产生的动力学原因,有学者探究经济法形成的法律成因,有学者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经济社会根源,也有学者探求经济法形成的哲学渊源。
这些研究或探索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经济法产生、形成的部分原因,但经济法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有其更为普遍的或一般的原因:规范市场、发展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乃至最终构建和谐社会。事实上,促使经济法于20世纪20年代和80年代先后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我国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决不限于单一原因,它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主要是由于政治、经济(包括经济危机)、社会、思想、文化、法律乃至战争等多方面因素交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归根到底,经济法的产生是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我国的经济法的产生几与改革同步,应该说经济法本身就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改革的需要催生了经济法的诞生。其根本历史使命在于为改革从计划到市场的成功转型保驾护航,特别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及制度上的支持。通过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与国家投资经营活动反国有资产滥用和流失行为,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公平自由竞争行为反限制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通过规范国家主体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反任意经济干预行为,从而配合民商法———市场运行基本法的地位与作用,达到有效培育市场经济体制,弥补市场运行机制功能不足的目的。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历史使命和中心任务。总之,由于中西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和基础并不相同,我国的经济改革和经济法体系建设(包括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缜密规划和设计,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之路。
二、构建和谐社会是经济法发展之根本动力
经济法作为法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决定于并反作用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为其服务。经济法在我国是改革开放以后始出现的,它既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我国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必然结果,尤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和最终结果。通常,我们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稳定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特别是经济生活关系的反映,必然会随其发生而发生,随其发展而发展。从根本上说,现实的经济生活关系是法律发展的真正源头和根本动力,没有了千变万化与活生生的社会经济生活现实,法律的发展便成了无源之水与无本之木。经济法的发展同样如此,它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它是以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发展为己任,坚持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人的全面进步结合起来,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结合起来,把现当代人的高速发展与未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坚持以构建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观为其前进发展的根本动力,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可以说,经济法发展前进的每一步、每一过程和每一阶段都离不开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真实反映和调整,现实经济生活发展变化始终是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基础、源泉和动力。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不同路径及其共同归宿印证了经济法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特点。
三、构建和谐社会是经济法追求之终极目标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目标具有综合复杂的特点,并不限于某一特定的方面和某几种价值观。如,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当中,应包括秩序、效率、公平与正义,但其中最主要的还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与社会总体经济公平。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观应是安全、发展与公平。其中公平尤其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最主要价值。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观应是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
首先,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来看。经济法之所以最初在西方产生,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就德、日两国来说,是为了战时经济统制及应对经济危机的需要,即“实行全面的经济统制”,以限制自由竞争;就美国而言,则是为了“反垄断,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从而弥补市场功能之不足。但无论德、日还是美国,其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缺陷,使国家干预经济成为必要。而在我国,经济法的产生是基于改变计划体制从而培育市场体制,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将发生根本性转变,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包办一切的作法转变成以宏观经济调控为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身的能动作用,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来培育市场。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补上西方资本主义已经发展了好几百年的商品经济这一课。因而,现阶段政府的职能重在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从而形成市场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其次,从经济法的理念来看。所谓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学家漆多俊先生认为,是指人们关于借助于经济法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包括所欲实现的理想及实现理想的办法两个方面。经济法理念所欲实现的理想目标模式是:有着个体经济自由、经济权利同社会的协调、和谐的秩序;具有个体经济效率同社会总体和长远经济效率相协调的效率;体现着个体经济公平同社会公平、机会公平同分配公平及结果公平、形式公平同实质公平等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昭示出经济生活中更为高尚的社会正义。经济法从社会经济总体角度规范和保障新的社会调节机制即现代国家调节,协调经济个体与社会总体、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之间的矛盾冲突;民商法侧重于从个体和微观经济角度进行规范和保障。两相结合,便可实现新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达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
最后,就经济法的功能来看。经济法的出现和发展乃在于以社会调节的方式解决有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是为了弥补民法调节所不及的法律空白。而一般来讲,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
四、结语
当前我国社会已进入全面建设和高速发展时期,为了达成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必须作好长远立法规划和理论准备。就经济法而言,它是20世纪法学上最伟大的发现,其所蕴涵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其和谐理念,其所干预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式方法与手段,是颇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并充分加以运用的。欲构建和达成和谐社会的理想价值目标,必倚重经济法的作用、发挥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毕竟,事实也已经证明,仅有市场调节机制和民商法秩序,对于构筑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克服市场调节机制和民商法秩序的不足,从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运行规范,乃至最终构建和谐社会本身,从一开始就既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经济法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终极价值目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