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
法律教育的目标决定着法律教育发展的方向,高校法律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法学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的运用。卡尔·雅斯贝斯指出了大学的基本功能:“一个大学需要做三件事情:职业训练、整全的人的教化和科学研究。因为大学以一身而兼备职业学校、文化中心和研究机构着三重身份。人们曾经试图强迫大学在这三种可能性之中选择其一,……然而大学却认为这三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一)高校法律教育的首要功能是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人
“知识的获得不需要理由:知识的接受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并且是知识与生俱来的。人们非常倾向于设计牵强的理由来拷问自己,他们并不满足亚里士多德所宣称的朴素真理———人类拥有渴求知识的本性。”法律素养的培养也是在各种知识的获取的过程实现。高等学校进行的法律教育即面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又针对大量非法学的同学,面对专业不同的受众,法律教育首先能够做到的就是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辅助功能是培养法学学者
对于培养法律学者,有学者认为,一种为了培养法律学者的本科教育,在现实中是并不存在的。吴汉东教授曾经也提出过:“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通识教育,硕士生教育应当是专才教育,博士生的教育应该是高才教育。”对于博士生而言,这项教育显得尤为必要,在一些著名高校,其本科阶段的教育为学生今后进行法学研究打下基础,培养了兴趣爱好,使得他们的学生从事法律研究更加轻松。学者安德斯认为:“法学院的声望主要依靠其法学研究。”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主要功能是培养法律工作者
培养法律工作者的目标应当是大多数法学院的主要目标。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其目标不外乎以上三种,然而我国拥有法律院系的高校种类繁多,人才培养层级较多,用一致的目标和标准去衡量,极易导致法律教育实效性的缺失。高校法律教育的实效性是指高校法律教育活动是否有利于受教育者的思想和行为朝着教育者要求的方向发展或转变。高校法律教育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教育活动,针对受教育者施加一系列有组织、有目的的影响,从而促成和引发这一变化。实效性可以从三个层面上去理解,有效益、有效果、有效率。也就是说我们衡量高校法律教育是否具备实效性,需要从法律教育的结果去衡量教育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如:学生行为的外化程度,法律人才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衔接等。
二、法律教育实效性弱化的原因
(一)办学层次多与办学目标一致形成的矛盾
中国高校的法律教育并没有刻意强调培养某一类法律工作者,在教学实践中,往往大多数法学院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一个笼统的对象加以培养。学生在高等教育期间也没有进行将来从事行业类别的划分,也不会因为将来从事某个行业而对某个学科加以侧重。总体而言,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停留在通才教育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实效性缺失有两个表现:缺乏高层次外交型法律人才以及缺乏普通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脱节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确实取得长足的进步,然而传统法律教育导致我国高校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未予理顺,虽然法律教育尤其是高校法律教育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专业人才,但是两者之间往往存在脱节,往往需要法律职业教育来予以弥补,其中原因主要有:传统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过程中社会参与度不够,尤其是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度不够。在高等教育过程中,高校往往并不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独立于社会的“象牙塔”培养出的人才极易与社会需求脱轨。高校法律教育急需社会的参与,尤其是引入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可以改变高校的课程设置、授课方式、考核制度以及人才考评标准。
(三)法律信仰的缺失
德沃金在其《认真对待权利》中首先提出了法律为什么能够获得人们尊敬的问题,因为能够赢得人们的尊敬是法律获得有效性的关键。究竟是什么使得法律能够获得比其他规则更为特殊的尊敬和崇拜呢?中国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种变革带来对于法律的巨大需求,法律的发展需要在维持现有法律和社会实践中寻求一个平衡,那么法律容易丢失它的完整性,也会打乱即以形成的社会期待。对于依靠法律维护个人利益的民众而言,法律显得不那么可靠,不那么公平,与此同时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缺失对法律的信仰。同样因为社会的急剧变革,我们的法律实践中显现诸多负面因素,这些负面因素妨害了法律信仰的生成。现阶段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高校学生在完成了法律知识内化阶段之后,能否将法律知识外化为法律行为,法律信仰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缺乏对法律的尊敬,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知法犯法以及规避法律的现象。
三、实效性目标的实现途径
(一)着眼于社会现实
学界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一直众说纷纭。“教育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法律教育应立足国情,单一的精英、职业或通识教育的目标定位并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我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作为承上启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应当是:“以学术为基础,授予学生广博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道德情操、专业知识以及时间能力的教育”为任务,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授予其法律知识,训练其法律实践能力。“普及性质的初级教育任务由设有法学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完成,专业化的法学教育由本科法律院校完成,高层次的精英法学教育则由法学硕士教育和法学博士教育完成。”
(二)改进对学生的法律素质的考核方式
无论是哪一种法律人才,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石,因此传统的理论讲授无可替代。传统的课堂教育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熟悉各个部门法的条文和立法宗旨,知晓法律文化,形成体系化的法律知识框架。法学专业的教师普遍认为,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综合学科,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教育不应仅仅立足于学生专业基本理论的养成,而应同时侧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然而现有的高等学校法律教育不能实现教育的实效性,有必要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在评估方式方面,传统的卷面考试作为考核方法的主流,在其之余辅助以开卷考试和面试。尤其对于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可以部分使用开卷、案例考核的方式,用以查明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掌握程度。
(三)强化法律信仰教育
高校法律教育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当高校学生完成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之后,就进入外化的执行阶段,从知到行,该阶段需要借助受众的个人意志来完成,而影响受众个人意志的因素较多,其中就包含了其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道德的了解和认同。法律教育在培养公民法律信仰过程中可以起到关键性作用,虽有种种弊端妨害法律信仰的建立,然而教育不仅仅对文化进行承载,更重要的功能在于教育可以创新,让现而今已然“公平、正义”的法律认同与民众,针对高校法律教育受众这一特殊群体,在教育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首先,对于高校学生信仰法律的前提是了解法律,法律如果有脸绝不仅仅是狰狞可怕的模样,也有温情脉脉的一面,权利和义务并存,最终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当学生意识到法律对权利的保障时才会强烈的需要它,从而习惯于在职业中在生活中积极寻求法律解决冲突和纠纷,最终避免寻求私立途径解决问题,防止事态恶化。第二,需要在高校学生中培养一种积极的法律情感。高校学生尤其特别之处,年轻富有激情,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从而改变既有的观念。
作者:程敏 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