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在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将京津冀地区的协调发展列为重点战略,要求打造一个首都北京为中心,形成河北环首都区域发展中心,并且带动渤海湾地区的经济增长。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程度逐渐提高,和谐的区域发展状态逐渐显现出来,在交通上更为通畅便捷,在产业结构上互相弥补和合作,在环境上成为分担北京服务压力的“后花园”。并且会展经济这一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也逐渐成型,但是由于关于京津冀地区会展经济的法规政策尚未完全完善,本文将研究重心放在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法律法规机制和会展政策协调研究。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会展政策;法律法规;区域协商
DOI:10.14097/j.cnki.5392/2016.01.043
一、引言
京津冀地区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明显优势的区域,其不但能够在原材料,生产技术,厂址选择,消费市场选择上实现互补的区位优势,还能够对周围地区起辐射带动作用。纵观当前的京津冀经济环境,其在会展经济上又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良现象,阻碍了会展经济的成熟和效益展现。如何在一体化环境下发展区域经济是当前京津冀地区的主要问题,这对于我国日后的战略走向有着重要的影响。笔者从会展政策和法律政策出发,着眼于京津冀在一体化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特征和不足,为其加快在经济,社会及生态上的一体化提供可行性建议。
二、京津冀一体化介绍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京津冀地区的协调性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尤其在经济领域联系更加密切,区域间的产业生产相互配合,利用各自的市场,原材料和生产优势使得产品成本下降。除此以外,以京津冀为一体的市场整合度不断提升,开始在全国形成独特的区域竞争优势。但是在繁荣的发展下,京津冀一体化也呈现出许多不足:首先,目前京津冀地区各个政府间的合作不够密切,缺少高效的协调机制和沟通体系,导致许多需要协商的发展政策无法及时发挥其效果。因此整体市场缺乏有效的磋商,使得市场合力不足。其次,京津冀地区的产业分工还有欠缺,由于地域上的特点基本一致,所以京津冀各城市很难找出其独有的发展优势。同时在产业转移和承接上,仅有北京和天津地区较为完善,其余各城市间转移进程较为缓慢,企业后续发展动力不足。最后是法律法规方面,由于京津冀一体化需要协同多个行政区域,在法律法规协调上面临较大难度,所以其进程一直较为缓慢。而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一体化进程顺利进行的基石。
三、京津冀一体化下的会展政策调整
我国的会展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产业发展势头较猛,但是存在众多缺陷。在京津冀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当地的会展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承接国内外的各类会展机构众多,但是总体来说,在京津冀地区举办的会展缺乏立法,导致针对区域性的会展管理文件稀少,这导致会展行业大多数比较无序,容易引发会展经济风险。针对这一会展业特征,首先要求其改变“法律”真空的现状,完善区域性发展法规,从会展的特征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一方面使得会展行业的管理规范的以完善,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会展行业执法活动的开展,使得对于会展行业的执法活动有法可依。其次,要灵活运用国家已经指定的通用性法规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促使会展从筹划到举办全程都能受到法律的监管,法规的健全对于会展行业的服务意识以及规范意识的提高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除了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政府行政部门还需要提高管理意识。会展业作为新兴的经济发展体,尤其是在一体化环境下能够形成较强的凝聚效应,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刺激,但是监管不力会导致这一影响削弱。因此京津冀地区的行政部门要相互协作,提高对于会展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一方面,要积极鼓励会展的正常举办,以便协调区域内的发展优势,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另一方面,也要严格地遵照法规进行执法。不可否认当存在着许多以会展之名制造经济风险的行为,因此政府要严格审批会展申请报告,对于报告不明确的项目坚决否定。此外,还要实时监督会展筹办情况,严格审核参与会战的商家,对于商家参展的产品和服务要仔细审核,确保其质量达到行业一流水平,避免与会展无关的非法因素混入筹办过程中,影响会展的信誉。
四、京津冀一体化下的会展法律法规调整
(一)京津冀一体化下会展政策与法律法规协调机制建立应当遵守的原则
1、政策的合法性原则。会展政策的制定固然要考虑到地方的实际,因地制宜保持其灵活性,但是在构建会展政策与法律法规协调机制时,应当保证制定的会展政策的合法性。该原则要求在京津冀一体化下的会展政策制定前应当经过充分的调研和专家论证,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学者的参与应当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通过论证会展政策方案的合法性,使得政策的制定有着充分的法理基础,同时政策制定的程序也应当保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将合法性原则贯彻其中,不得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政策的合法性原则协调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基石,如果会展政策的制定与法律的规定和法律所体现的精神相违背,将会导致会展管理过程的无序和混乱,这对于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2、法律的实施以政策为辅助的原则。法律以其权威性和稳定性指导社会运作的过程,但是立法的稳定性也预示着其修改的复杂和程序上的繁琐,在当前我国会展行业发展不是很成熟的阶段,滞后性的法律规定必将会阻碍会展经济的增长,特别是京津冀一体化下由于行政区域所形成的行政壁垒和管理差异,对于法律的协调性要求将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因此,在一体化背景下,有关会展法律法规的实施应当坚持以政策为辅的原则。具体说来即是,在会展法律法规调节会展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缺少规定的方面,政策发挥其灵活性,因地制宜,以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填补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实现会展业健康、快速和稳定的发展。3、政策与法律相冲突时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一般来讲法律调节的范围以宏观为主,特别是有关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多的是从概念以及程序的角度对行业的发展给予相应的规范;而政策的制定则更为详细,更能体现微观的调适。由于思维角度和研究方法的差异,政策和法律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对于两者冲突的处理原则应当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京津冀一体化下的会展行业有着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巨大的经济价值,一些地方在政策制定时可能会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出现会展申报、展馆登记等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违法行为,从短期看,确实获取了一定的利益,但是该种利益的获取不具有持续性,并且其是以牺牲法律的权威性作为代价的,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将会给会展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不仅是保证会展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发展产业经济实现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京津冀一体化下会展政策与法律法规协调机制建设的策略路径
1、建立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是完善区域性法律的先决条件,只有在立法程序上达到一致,后续的执法和监督工作才能够得到保障。京津冀地区区域经济协调性较好,已经吸引了大量展会入驻。这种情况一方面促使会展业繁荣发展,另一方面也揭示了其存在的诸多不足。对此,必须整合各个行政区域各自的法律法规特点,保证新的立法体制不与各自的法律法规相矛盾,而是对继承其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由于我国在立法工作上一项较为薄弱,因此更需要完善区域立法机制,为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2、建立与会展有关的执法协调机制。在完成会展立法工作完成后必须开展执法工作,会展的主要特点是将同一行业的众多生产商和经销商集合起来,减少供货环节的中间流程,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最高的服务。还能够形成巨大的影响力,有利于形成专业的产业知名度。但是在经济利润的冲击下,也容易导致不法商家出现违法法律的行为,危害一体化及进程。针对这一风险,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于违法现象做到必查,必究,用严格执法的力量维护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的和谐氛围。3、建立会展违法追查协调机制。当前对于会展行业的监管力度还薄弱,许多商家无视会展条例,恶意破坏会展秩序,甚至欺骗消费者,导致会展信誉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会展违法追查机制,其主要有两个关键点:一方面,必须保证追查和惩罚行为的公开透明,这有利于防止社会舆论发生偏转和误传,也有利于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要完善区域间的追查协调机制,一些经济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区域,因此单凭一方追查无法获得有效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各个行政区域间展开合作,共同调查案件的来龙去脉,在获得完整证据的情况下再进行追查。
五、总结
京津冀地区有着绝佳的区位发展优势。拥有渤海湾,并沟通黄海和东海,联系东北地区和华北地区,有着丰富的资源和消费市场,会展行业的发展将会给其充分展现该地区资源和产业优势提供良好的宣传平台。推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不仅能够促进京津冀地区的发展,还能够为国家经济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张黎,周会兴.《京津冀未来的区域发展和规划》,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1期。
作者:吴红霞 单位:北京财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