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石油化学工业的发展,对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以高投入、机械化、高产出为特征的石油农业,逐步替代了传统农业,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但是,石油农业在促进农业生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缓解人口增长与食品需求矛盾的同时,大量的化肥和农药投入,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了破坏性的影响,环境、生态和人类健康平衡受到了严重的破坏[1]。随着石油农业影响的日益加剧,全球逐步掀起了一股加强环境保护、保障人类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农业改良思潮。这股思潮的主要目的是反对大量使用农业化学品,主要内容包括减少对工业经济的依赖,保护有限资源和保持土壤肥力使农业持久发展,生产无公害食品,保障人类健康。有机农业概念于20世纪30年代由英国植物病理学家阿尔伯特·霍华德提出,20世纪60~70年代,有机农场在一些发达国家迅速兴起,有机食品市场也初步形成。1972年,全球首个有机农业合作组织――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在欧洲正式成立,标志着有机农业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开始重视和推广有机农业,鼓励和引导农民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有机农业生产方式迅速得到推广应用,有机农业的理论和实践逐步发展完善。目前,从世界各地的实践来看,有机农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生态破坏区的治理和恢复,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和独特的作用。我国有机农业发展起步较晚,理论和政策层面的研究还有待深入。2005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1-19630.1),有机农业定义为: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6]。福建与台湾的地理条件、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这些因素决定了闽台农业生产发展具有较强的可借鉴性。因此,分析我国台湾有机农业的发展模式和经验,开展闽台有机农业的生产、认证、营销和管理等方面的比较,借鉴台湾经验,提出福建有机农业发展模式与管理机制,以及闽台有机农业合作思路,对福建有机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闽台有机农业发展概况
福建省积极发挥“三品一标”在推进有机农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截至2014年8月,全省累计有效使用标志的“三品一标”产品数达2563个,其中有机食品企业32家,有机产品200个,有机农产品认证率达到0.5%,“三品一标”认定地理环境监测面积已达到22.7万hm2,认证产品总量达409万kg,稳步推进有机食品认证和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我国台湾通过建构作物健康管理模式,推动吉园圃安全用药标章制度,建设有机农业专区,加强有机农产品推广与认验证管理,拓展有机农产品营销等策略,积极推动有机农业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12月底,台湾“农委会”已认证的有机农产品验证机构13家,其中12家有机农粮产品(11家兼具验证有机农粮加工品)、1家验证有机畜产品;通过有机农产品验证机构验证的有机农粮产品验证面积共5558hm2;设置14处有机农业专区,面积达到533hm2,辅导有机集团栽培区9处,面积298hm2。
2闽台有机农业发展模式比较
2.1生产组织模式比较
2.1.1福建有机农业生产组织模式
(1)企业带动模式主要通过“企业+农户”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模式是福建当前有机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模式,主要体现了有机农产品生产或加工企业的带动农户作用,针对福建土地规模小、农户经营分散的问题,由加工或贸易企业与农户签订有机农业生产合同的方式组织有机农业生产,统一供应生产物资,实施生产过程监管,确保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这种模式通过发展订单生产,从组织方式上提高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但是由于农户分散生产,企业对农业生产过程的监管难度较大,很难全面掌握每个农户生产全过程的准确信息,难免有的农户为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偷施化肥、农药,影响有机农产品整体质量安全。(2)中介组织带动模式主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两类中介组织带动。在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经营、共同生产等方式分享土地产出收益,对种植基地实行农场化管理,统一生产技术规程,解决千家万户分散生产带来的标准难统一、质量难控制问题,同时推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专业协会带动就是充分发挥乡镇农技推广中心、村集体的作用,由其牵头成立专业协会组织有机农产品生产。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向农户提供生产、产品销售信息、与农户签订合同、负责品质监督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对外联系有机农业生产和加工企业,签订生产合同,对内向会员农户实行统一供种、统一供肥、统一技术、统一销售,并负责生产监管。企业按产量和产品品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依约定支付费用。中介组织带动模式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技推广组织、村集体、专业协会和农民密切联结在一起,是当前福建有机农业生产较为有效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充分发挥了各方面的作用,不仅监管到位,而且进一步激活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服务功能,拓宽了服务领域。(3)企业自主发展模式企业自主发展模式是以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主导,自建生产基地,雇用农民或工人从事有机农产品生产的发展模式。一般情况下,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有机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销售。这种模式由于组织模式的工厂化,便于企业从生产到销售进行全程监管,能够很大程度地提高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但是不利于大规模扩大生产面积和提高生产总量。从目前来看,福建当地的有机农业生产和加工企业自建基地规模一般不大,企业自主发展模式更大程度上是起到示范和样板的作用。(4)科技带动模式这种模式是以“科研机构+基地+农户”方式建立起来的,突出了科研机构在农业科技方面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有利于将最新的有机农业理论和技术应用于生产,也有利于提高农户的生产能力和科技应用水平。这种模式对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提升有机农业科技含量,高起点、高标准发展有机农业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2.1.2台湾有机农业生产组织模式
(1)农会带动模式我国台湾的农会组织经历了百年的发展和演变,已经成为在台湾分布最为广泛、最具活力、功能最为齐全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组织。长期以来,台湾通过农会把农业政策、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传播到千家万户,把个体农民组织起来,组成团体力量参与国际市场合作与竞争。台湾农会现有正式会员近100万人,赞助会员81万人。农会系统由省、县市、乡镇三级农会组成,组织架构完备,涉及生产、技术、销售、经营等各个环节,特别是农会的推广教育功能为有机农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8-9]。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农会在推动有机农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农会充分发挥组织农民生产的作用,落实“农委会”发展有机农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有机农产品生产,并积极做好技术指导、信用贷款、市场营销及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农民及时解决有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问题,优化有机农业发展环境,有力地推动了台湾有机农业的发展。(2)农业合作社带动模式台湾农业合作社最早可以追溯到1900年成立的台湾农会,到20世纪50年代,随着农会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限制。20世纪70年代,由于农产品产销失调问题严重,为改善生产结构,扩大经营规模以解决农民收益问题,合作社再次受到重视,得到了恢复并逐渐发展。目前,台湾约有30%的农户参加农业合作社[8]。台湾农业合作社开展的业务主要有果菜共同运销业务、部队蔬菜副食品供应业务、果菜直销业务、青果外销业务和畜禽生产及运销业务等。近年来,台湾积极发挥农业合作社在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生产的作用,将分散的农民联系起来,形成生产联合体,细化分工协作,积极推动有机农业发展。(3)农业产销班带动模式农业产销班是台湾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最基层的农民合作组织。20世纪80年代中期,基层农民运销、采购的合作在各类农业生产中逐渐涌现,名称不一,如共同经营班、共同作业队、共同运销班、农事研究班、精致农业班等。虽然组织名称繁多,但都含有现代化农场经营理念,其建立目的是为了把零散的家庭农场经营集中起来,扩大农场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力,推进台湾农业现代化发展。1993年3月台湾地区“农委会”将现有各种组织班队予以整合,统称农业产销班[9]。
目前,农业产销班已成为台湾农村基层产销经济组织的主要方式。产销班的发展克服了小农经营的缺陷。通过组织产销班,采取统一的行为,有效地扩大农场经营有机农业的规模,通过发展机械化作业,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产销班的发展提高了农产品的议价能力,降低了农产品的运输、销售、采购等交易成本;同时还提高了农场经营效率并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迅速地促进了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发展,推进了有机农业的产业化进程。
2.2市场营销模式比较
2.2.1福建有机农产品营销模式
福建有机农产品的市场营销模式有别于大宗农产品的营销模式,主要是由于有机农产品产量低、种植时间长、经营成本高,有机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比普通大宗农产品的销售价格高出2~3倍,因此有机农产品销售市场对象有别于大宗农产品,营销模式也有所不同。(1)直营和专卖店模式近年来,福建有机农产品直营和专卖店逐步兴起,主要由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在大中城市和原产地城市设立。这种营销模式不仅缩短了生产与市场的距离,减少了产业链的流通环节和中间流通的成本,提升了利润空间,而且能够有效控制有机农产品品质,尽可能减少流通环节对有机农产品品质造成的不利影响。但由于目前有机农产品产量少,开设直营和专卖店成本较高,这类直营和专卖店的数量不多,还不能较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发达国家,有机农产品直营和专卖店是主要的销售渠道之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对有机农产品认知度的不断提高,未来有机农产品直营和专卖店将会为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和发展空间。(2)团购和酒店直销模式随着商业经济和集团企业的发展,酒店、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有机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活跃,尤其是近年来酒店餐饮业对农产品的品质要求越来越高,许多大型酒店都与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场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供求关系,定期定量采购有机农产品,有机企业或农场还能根据酒店的需求适时调整品种,形成了合作关系较为稳定、利益联结较为紧密的酒店直销有机农产品模式。一些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在采购有机农产品时,也普遍采取与酒店类似的直销模式,有些小企业或小单位,由于需求量较少,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他们通过一些采购平台,参与有机农产品团购活动,采购所需的有机农产品,特别是在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期间,团购活动较为活跃。从福建目前的有机农产品营销情况来看,团购和酒店直销是有机农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3)“农超对接”模式“农超对接”模式是由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向超市、大卖场直供有机农产品的新型流通方式。目前,福建各大卖场和超市一般都有设立有机农产品专柜。“农超对接”是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积极发展和推广的农产品现代物流模式,有机农产品实行“农超对接”模式进行营销,不仅稳定了销售渠道,并且能降低20%~30%的流通成本。各大卖场和超市客流量大,不仅能大幅度提高有机农产品销量,而且有利于向消费者广泛宣传有机农产品,提升广大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让有机农产品家喻户晓,扩大有机农产品品牌效应。但是,大卖场和超市渠道营销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蔬菜类产品损耗较大。(4)电子商务模式随着网络技术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电子商务的开放性、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为有机农产品的营销拓展出了一个新途径。各大型购物网站都设立了有机农产品销售网点,有机农产品专业销售网也正在逐步兴起,还有一些生产、消费人群通过便民网、QQ群、微店等网络渠道,形成一个生产和消费的结合体,他们在网站或QQ群、微店中很容易就能获得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信息,使有机农产品的营销更加便捷。这种销售模式由于生产者、消费者基本都在一个城市的地域范围内,物流配送时间短,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较为新鲜的有机农产品。
2.2.2台湾有机农产品营销模式
我国台湾有机农产品营销组织较为完备,组织性较强,营销渠道灵活通畅,目前主要有直销、共同运销、专卖和联网经营等4种主要模式。(1)直销模式主要是指农户将生产出来的有机农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根据需要到农场直接选购有机农产品,或者农户(农场)根据消费者需求把有机农产品配送上门。这种模式由于消费者与农户直接沟通,能较好地体现双方的供求意愿,因此直销模式的发展一直都比较稳定。(2)共同运销模式台湾共同运销模式发展较为成熟,其中产销班组织在共同运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大量有机农产品通过产销班运销到生鲜超市、有机专卖店以及消费者家中,成为台湾有机农产品的重要营销模式。(3)专卖店及超市专柜模式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品牌企业和大型企业非常重视有机农产品的直接销售,在主要商贸物流区和人口集中区设立有机农产品专卖店、直营店,或在生鲜超市设立专柜直接销售有机农产品,这种模式成为品牌企业直接联系市场和掌握市场信息的重要窗口。(4)联网经营模式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有机农产品互联网销售模式不断发展和创新,许多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生产大户积极拓展网上销售渠道,建立了有机农业全球资讯网、台湾有机农业产销网等一批网站,同时借助网络大力宣传和推广有机农产品信息,让更多的消息者了解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农业。
3闽台有机农业管理体系比较
3.1闽台有机农业法规体系比较
3.1.1有机农业法规架构
目前全球有机农业法规架构体系主要有两种:一是欧盟与美国等所采用的专属架构体系,二是日本等国家或地区所采用的与其他农产品合并的架构体系。我国农业法规体系主要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采取专属架构,而我国台湾地区则借鉴日本的做法,采取与其他农产品合并的架构。欧盟现行的有机法规是1991年所订立的理事会规则(EEC)2092/91号,其后历经多次修订,2007年7月欧盟理事会公告了新的有机规则(EEC)834/2007,并于2009年开始生效,取代1991年颁布的规则。新规则的结构虽有较大幅度的调整,但许多规定仍承袭原有规则的内容。美国国会于1990年通过有机食品生产法案(简称OFPA法案),美国农业部依据该法案授权,召集生产者等各界人员共同组成国家有机标准委员会(NOSB),共同制定法案的执行规则,即国家有机计划(简称NOP法则),该计划已于2002年实施。NOP法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有机生产制造的规范、有机认证与验证、标示与市场信息,以及禁用与准用物质的清单、检验、与州政府有机计划等[12]。日本农林水产省在1992年发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示准则》,2000年4月修订《农林产品标准及适当标示法》(简称JAS法)将有机农业规范提升到法律的层次。JAS系统是一个包括多种农业生产类型的综合规范体系,将有机生产纳入该法后,特别是在2001年到2005年修订之后,增加了JAS有机农业标准、分级作业准则、验证准则等[13],明确地定义了有机生产及产品,同时还对保障消费者选择有机农产品及生产者公平的竞争环境作了规定。
3.1.2有机农业法规、标准及其管理机构
福建省目前主要执行国家有机产品管理监督机构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暂未出台地方性有机产品法规。当前沿用的法规和行业标准主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发布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HJ/T80-2001),2003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9月首次公布并于2013年4月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3月实施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订并颁布的新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19630-2011)。这些法规和行业标准充分体现了我国有机农业专属架构特征[14],也就是按照有机产品的整体系列统一制定规章、标准,而不是按照行业分工范畴对有机农业进行单独实施。我国台湾地区有机农业发展由“农委会”负责实施,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也由“农委会”牵头制定并颁布实施。1999年“农委会”规范有机农业发展,颁布实施了《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准》等规章制度。2003年颁布实施了《有机农产品管理作业要点》、《有机农产品验证机构资格审查作业程序》等规章制度。2004年“农委会”以CAS标章作为台湾有机农产品统一标章,并修订了CAS有机产品相关规范,进一步健全有机农产品规章制度[10]。从目前看,台湾重点围绕有机农业生产、认证、管理等方面出台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从具体实践层面促进了有机农业规范发展。
3.2闽台有机农业认证管理体系
3.2.1福建有机农业认证管理体系
按照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目前我国主要由3个层面的机构负责有机农业认证和监督管理,一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这是由国务院设立的有机农业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隶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国有机产品认证认可,主要负责对承担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进行审批以及资质审核[10]。二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国家认可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境内外提交的申请的进行合格评定,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10]。三是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这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在全国拥有众多的单位和个人会员,是我国最主要的有机农业社会交流与合作团体,其主要工作是对有机产品检查员进行教育、培训以及注册,是国际人员注册协会(IPC)成员[10],同时制定有机产品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福建有机农业认证管理机构,属于我国地方有机产品认证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在认证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CNCA指导。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有机农产品咨询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备案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流通的有机产品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机农业企业和生产基地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认证认可,实施监管。福建省农业厅绿色食品办公室是有机农产品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对有机农业企业和农户生产的有机农产品进行监督和检查。截至2014年,福建省认证有机食品企业32家,产品124个。
3.2.2台湾有机农业认证体系
我国台湾地区有机农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和制度较为完善和健全。1995年台湾就已开展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对各改良场生产的有机农产品进行认证,发放有机农产品标识。目前台湾有机农产品认证体系总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机农产品和加工品认验证及管理体系。有机农产品管理工作主要依据产品类别进行分工,其中农粮产品由“农委会农粮署”负责,畜产品由“农委会畜牧处”负责,水(渔)产品由“农委会渔业署”负责,并依据“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相关规定办理。台湾对本地有机农产品实行强制验证,对进口有机农产品进行强制验证及审查,对违反“管理法”的行为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确保了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的规范。二是有机农产品和加工品标示检查及质量监测。主要依据“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进口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管理办法”及“农产品检查及抽样检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有机农产品标示检查及安全质量检验。三是对有机农产品验证机构严格把关。台湾有机农业发展较早,长期以来,台湾对有机农产品和加工品的认验证机构都实行严格的准入和审查办法,确保认验证机构的公信力的权威性。截止至2014年验证机构仅有14个[11],分别是“财团法人慈心有机农业发展基金会”、“财团法人国际美育自然生态基金会”、“中华有机农业协会”、“台湾省有机农业生产协会”、“财团法人中央畜产会”、“伟凯国际检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宝岛有机农业发展协会”、“台湾成功大学”、“台湾中兴大学”、“环球国际验证股份有限公司(UCS)”、“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BOA)”、“中华绿色农业发展协会(GAA)”、“慈心有机验证股份有限公司”、“采园生态验证有限公司”。四是实行统一的有机农产品标章。台湾有机农产品验证机构根据“农委会”制订的“有机农产品生产规范———作物”法规,对农产品进行检验,只要通过验证,即可受领各机构推出的有机农产品标章。为统一标识,规范市场,自2006年1月1日起,“农委会”推出了CAS有机农产品的统一标章,成为有机农产品的唯一身份标识,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11]。
4借鉴台湾经验,推动福建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思路
4.1科学合理规划,明确有机农业发展战略定位
发展有机农业,对于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有的部门或机构片面夸大有机农业在整个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提出一些不切合当地实际的目标,甚至有些学者认为有机农业是一种朝阳产业,只有发展有机农业才是解决农业和农村问题的根本出路。实际上,有机农业作为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形式,不可能完全代替常规农业,应在有条件的地方得到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福建,近年来不断探索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如何更好地推动福建的有机农业发展,笔者通过大量的调查和分析认为:福建发展有机农业必须明确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结合产业布局和有机农业特点,科学规划,稳步实施。明确重点发展区域,就是要突出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理念,优先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区域大力推进有机农业发展;明确重点产业,就是要根据福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需求,选择更适合发展有机农业生产的农业产业,推进农业产业从重产量到重质量转变,提升福建特色农业产业整体品质,以质量提效益。
4.2建设“一区两园”,构建有机农业经营示范平台
基地建设是发展有机农业的基础,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从生态条件较好的有机农业区域以及有机农业发展基础较好的优势区域开始,抓好有机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应加快推进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和福建农民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把其作为福建省推动有机农业发展的重要示范和引领平台。一是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继续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福清、漳浦、永安、上杭、仙游等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投入,设立有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示范区内的农业企业、生产大户积极发展有机农业生产。二是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一方面,积极鼓励台湾农民创业园大力发展有机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有机农业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特别是对一些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打造园区特色有机农产品品牌,积极推进我省有机农业发展。三是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一方面,要继续加大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力度,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大力扶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按照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的要求,着力打造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创业示范基地一乡一业的发展格局。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创业园和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和生产大户发展有机农业生产,探索具有福建特色的农业可持续发展路子,争取把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创业示范基地建成我省有机农业生产经营和科技集成创新推广的示范平台和展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窗口。
4.3培育新型主体,提升有机农业发展实力
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引导一般农户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提高有机农业经营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提升有机农业组织化运作水平,增强有机农业发展实力。一是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深入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新试点省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尽快出台福建省农民合作社条例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办法,建立全省规范化合作社名录进入和退出机制,引导合作社良性发展。推动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特别对发展有机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给予重点扶持,在高起点、高标准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积极提升农产品品质。二是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带动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有机农业,对农业龙头企业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给予财政补助。引导从事有机农产品开发的龙头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标准创设、有机农产品品牌创建力度。鼓励从事有机农产品开发的龙头企业入驻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创业示范基地等园区,促进有机农业龙头企业集聚集群发展。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有机农业生产基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有机农产品生产。三是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户建立家庭农场,尽快出台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比照对农民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从财政、金融、税收、保险、土地流转、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定出台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政策。在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积极引导农户发展有机农业,加强对有机农场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推广和普及有机农业生产方式,对农户使用有机肥给予补助,提升家庭农场建设水准。四是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农民的素质决定农业的发展水平。要在继续开展多种形式农民培训的同时,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具有教育和培训资质的农业院校开展正规培训,并逐步将农业扶持政策与职业农民资格挂钩,建立系统化的职业农民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加大有机农业理论与实践的培训力度,提升我省农民整体素质。
4.4开展试点示范,推动两岸有机农业经营模式融合创新
充分发挥福建省对台优势,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合作试验区等两岸农业交流合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两岸有机农业经营模式融合创新改革试点示范建设,并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加强探索和研究。一是组建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学习借鉴台湾农会开展综合性服务的做法,提升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有机农业有序健康发展。积极引导联合社规范有序开展资金互助,探索发展区域内封闭式农村合作金融,破解农户发展生产贷款难的问题。同时在联合社下设立推广部、运销部等部门,为联合社成员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农资供应、农产品运销等服务,不断提升有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专业化水平。二是发展现代流通业态。学习借鉴台湾建立农产品拍卖制度的做法,引导试点地区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探索引入拍卖模式,试点开展有机农产品拍卖活动,并逐步将这一经验做法完善提升,推动农户将农产品直接入市。同时开展农超、农企、农校等对接,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借鉴台湾产销班经验,将农户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紧密结合起来,试点发展有机农业生产农户产销合作组织,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保障农户利益。三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产销履历和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5健全认证机制,促进有机农业规范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机农产品监管体系,实行有机农产品监管机构与认证机构分离运行的监管体制,保证监管的高效与公正。监管机构不宜从事有机认证业务,只对认证机构实行监督。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建议加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力度,稳妥发展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加强有机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其次,加强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和标识的管理。在市场上,消费者可以看到贴着各种有机认证机构标志的有机产品,但消费者很难分清哪一家颁发的证书更具有权威性,应尽快研究制定认可标准对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规范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第三,建立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间的诚信机制。有机农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是认证有机农产品的生命线。福建省有机农产品的市场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相关主体间的诚信机制尚未建立,有机产品市场管理较不够规范[15],存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对有机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等各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罚,促进有机农业规范健康发展。
4.6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发展有机农业的良好氛围
针对人们对有机农业还了解甚少等问题,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充分认识有机农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与人类健康和生存的密切关系,营造有利于有机农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应当借鉴台湾有机农业宣传策略,通过信息引导、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等方法,引导和教育人们认识和发展有机农业生产。全省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方式来教育、培训、提高各级领导、企业管理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有机意识,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手段,建设有机农业信息交流平台;还可考虑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在电视、互联网和报纸等媒介上宣传有机农业。
作者:吴越 单位:福建省农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