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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的美国观与中国现代化

一、“吾国模范”:对美国政治体制模式的倾慕与追求

孙中山对林肯很赞赏,对他的“民有、民治、民享”主张很是赞同,甚至就把三民主义等同于“民有、民治、民享”主张。他在1921年3月的一次演说中说:  兄弟底三民主义,是集合中外底学说,应世界底潮流所得的。就是美国前总统林肯底主义,也有与兄弟底三民主义符合底地方,原其文为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people,for the people,这话苦没有适当底译文,兄弟把他译作“民有”、“民治”、“民享”。of the people就是民有,by the people就是民治,for the people就是民享。他这“民有”、“民治”、“民享”主义,就是兄弟底“民族”、“民权”、“民生”主义。[7]卷五475页此后,在许多场合,孙中山都重申了他的“三民主义”学说与林肯“民有”、“民治”、“民享”主义的一致性。孙中山多次表达了他为建立美国那样的民主共和国而奋斗的决心和信心。他说:“采美利坚、法兰西之美政,以定政治之方针”[7]卷三43页;“美国是新世界之老共和国,吾为旧世界之新共和国,……美国为先进文明国,事事皆足为吾国模范”[7]卷四400页;“仿美利坚民族底规模,将汉族改为中华民族,组成一个完全底民族国家,与美国同为东西半球二大民族主义的国家”[7]卷五474页。直至晚年,孙中山仍然说:“当我们开始发动革命,以推翻专制腐败政府并在中国建立共和国之时,就以美国为鼓舞者和榜样。”[7]卷八521页他甚至还教育青年学生,要“立国家的大志,学美国从前革命时候的人一样,大家同心协力去奋斗”,“必须利用美国的学问,把中国化成美国”[7]卷八542页。在孙中山等革命者心目中,未来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应该是:“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7]卷一297页这个理想中的共和国模式与美国的政治体制很接近,由此可见革命党人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向往了。可见,美国人民争取国家独立的斗争精神,美国繁荣的社会经济、新颖的政治制度和领导人超凡的治国理念都给孙中山等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建立一个以美国为榜样的民主共和政体是孙中山等革命党人矢志不渝的理想和追求。

二、“欧美强矣,其民实困”:对美国社会问题的思索与鉴戒

多年的海外游历和对东西方社会的深刻体察,使孙中山认识到了欧美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并引发了他对中国未来的积极思考。“近时志士舌敝唇枯,惟企强中国以比欧美。然而欧美强矣,其民实困”[7]卷一288页,“社会问题在欧美是积重难返”[7]卷一326页了。“凡有识见的入(人),皆知道社会革命,欧美是决不能免的”[7]卷一327页。而当时的中国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纵能媲迹于欧美,犹不能免于第二次之革命,而况追逐于人已然之末轨者之终无成耶”[7]卷一289页。且不论孙中山对欧美社会革命“决不能免”的论断是否正确,他在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初起之时、中国资本主义还不发达的情境之下深刻地提出了这一课题,并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良方,就足以体现他改造中国、谋取民生幸福的良好愿望。同时,他还认识到欧美虽强,但对于慕求者而言,实是“已然之末轨”,中国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它们的模仿与追逐,而应该有所创造和改变,这是具有前瞻性和启迪意义的。孙中山继续深思:“革命的事情是万不得已才用,不可频频伤国民的元气。”[7]卷一326页“前车可鉴”,“与其将来弄到无可如何,才去想大破坏,不如今日预筹个防止的法子”[7]卷一327页。社会文明进步了,社会问题也就接踵而至了。在西方国家,许多有识之士也已认识到这一点并提出了解决方法,其中有主张废资本家归诸国有的,有主张均分于贫民的,有主张归诸公有的等等。甚至有人认为“文明不利于贫民,不如复古”。孙中山从进化论的观点出发,认为这是“矫枉过正的话”,“文明进步是自然所致,不能逃避的”[7]卷一327页。孙中山以辩证的观点分析文明的发展与文明的分享问题。文明的进步是一个客观的趋势,而对于当时落后的中国来说,发展更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况且革命的目的也正是为了发展。但财富的获取与财富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欧美,富人享尽了社会进步带来的善果,而贫民却分得了恶果。“总由少数人把持文明幸福,故成此不平等的世界”[7]卷一328页。因此,中国的革命,就是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既要使社会文明进步,也要使人民幸福。孙中山认为,欧美之所以没能解决社会问题,是“因为没有解决土地问题”[7]卷一328页。而中国要避免欧美国家那种社会进步却人民贫困的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也要从土地问题入手。孙中山分析说,“大凡文明进步,地价日涨。”[7]卷一328页与欧美各国不同,中国内地文明程度不高,地价没有增长,所以解决土地问题较容易。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法,社会学家所见不一,孙中山“所最信的是定地价的法”[7]卷一329页。其办法是:“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7]297孙中山认为:“文明越进,国家越富,一切财政问题断不至难办。”[7]卷一329页土地问题解决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这社会的国家,决非他国所能及的”[7]卷一329页。孙中山在对比分析了东西方的社会状况后,看到了当时中国问题的症结,预测到了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的途径,这体现了时代伟人的远见卓识。但毋庸讳言,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方案只是寄托了他对劳动人民的同情和国家富强的企盼,而并非一种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土地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因为这个方案事实上并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在核定地价和国家购买土地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在国家购买土地之前,地主仍是大量土地财富的占有者,而广大没有土地的农民仍要像往常一样租种地主的土地,其劳动成果的很大一部分要缴给地主,农民仍处于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既然农民事实上没有得到土地,其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也就不会被激发出来。再从实际操作层面上分析,它的可行性也大可商榷。首先,按照孙中山的设想,是在地价未涨的时候将地价确定下来,待社会进步后仍以这个低价将土地收购归国有,使国家成为土地的主人,由国家收取地租。土地价格的上涨其实是一种虚拟经济,政府手中其实并没有这样一笔资金。对于一小块土地来说,或许可勉强实行,但若推行到一两个省甚至全国,以当时的国力是无法做到的。其次,此方案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经济常识,就是货币的购买力。核定地价后,社会进步了,地价上涨了,再以原先所定的地价收购土地,那么原先较可观的货币财富因社会进步而贬值了,实际购买力缩小了。这样其实侵害了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势必遭到他们的反对和抵制,能否推行也是个疑问。再次,回到核定地价本身,其可操作性也令人怀疑。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发展水平都不一样,土地的使用效率也不一样,而且土地的使用效率也是变动的,它可能因交通等因素的变化而前后判然,就是同一个地方土地的贫瘠也不一样,如何核定地价,以什么标准核定地价,都是难以笼而统之的事情。因此,这个“平均地权”的方案虽然只是作为一种理想存在着,但这种获取土地的理想长期成为孙中山的革命动力之一。

三、“以法为治”:对美国宪法的借鉴与改造

在孙中山看来,美国所以兴旺发达,是因为它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法治体系,“美国以法为治”[7]卷五493页。“美国之抵于法治,赖宪法之力,故自美国宪法发生以来,几为十九世纪以来第一之完全宪法”[7]卷四331页。“美国达到了今日这样富强,是由于成立联邦宪法”[7]卷九303页。那么对于致力于推翻帝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革命党来说,仿效美国宪法制订中国自己的宪法以捍卫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并按资产阶级的意志改造传统中国、使中国走向富强,就成为孙中山等革命党人的迫切愿望了。美国宪法“条文非常严密”,各国竞相效法。美国人民也几乎“众口一辞,说美国宪法是世界最好宪法”[7]卷五487页。确实,在那个时代,美国宪法“算是最完美的了”,“一百二十年以来,虽数次修改,那大体仍然是未变的”,但是孙中山注意到,“这百余年间,美国文明日日进步,土地财产也是增加不已,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是不适用的了”。[7]卷一330页它“不完备底地方狠多,而且枝(流)弊亦不少”,“实有不充分之处”,“是不完全的,法律上运用是不满足的”。[7]卷五487页孙中山认为美国宪法有两大弊端:一是官吏选用的缺陷。美国的官吏有由选举得来的,有由委任得来的,但这两者都有很大的流弊。就选举来说,那些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选民,运动选举;而那些有思想有学问、品德高尚的人,却因讷于言辞没能当选。“所以美国代表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那历史实在可笑”[7]卷一330页。另外,选举也有财产资格等限制,“这种限制选举与现代底潮流平等自由主旨不合,且选举亦狠可作弊,而对于被选底人民,亦没有方法可以知道谁是适当”[7]卷五488页。至于委任,它的弊端也是明显的,凡是委任的官吏都是跟着总统一起进退的。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是迭相兴废,遇着总统换届,由内阁至邮政局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7]卷一330页。二是监察权的不合理。各国宪法,都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这种权限虽然有强有弱,但不是独立的,因此生出了许多弊端。“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頫首总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7]卷一331页。因此,在孙中山看来,美国宪法虽然很先进,但也有缺陷。对于追求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的革命党来说,“立宪法,悉照美国宪法”,但要“参照中国性质立定”。[9]363针对美国宪法的这两大弊端,孙中山有鉴于中国历史上的考试制度和御使台讽谏制度的发达,主张设立独立机关,行使考选权和纠察权。“将来中华民国宪法,必要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那官吏是由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这法可以除却盲从滥举及任用私人的流弊”[7]卷一330页。而独立的弹劾制度的开设,既可以很好地起到监督各级官吏地作用,又可避免出现美国那样的“议院专制”。考试权、纠察权再加上西方三权分立制中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就是孙中山所一心向往的“五权”,依照这五种权力构建的宪法就是“五权宪法”。孙中山看到了西方三权分立制的不足,同时又认识到了“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考选制和纠察制,期望在共和制度中“复活这些优良制度,分立五权,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7]卷一320页,“以济欧美法律、政治之穷”[7]卷七61页,“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7]卷一320页,可谓独出机杼,用心良苦。

作者:周宇清 单位:内江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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