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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及运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至今已有20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连年增长,在全市总案件数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已经构建起案前控制、案中跟踪和案后评估的案件质量监督体系,取得了相当成效。为进一步发挥质量监管作用,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浦东新区正探索构建融过程评价和案后评价为一体的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本文结合浦东新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的实践,对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构建及评价结果运用进行阐述。

一、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的理论基础

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首先必须弄清诸如核心概念、构建原则、基本要素等重要理论问题。

(一)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的核心概念

1.法律援助质量。质量概念有广狭二义,前者指法律援助工作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后者是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活动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本文采用狭义阐述。其中,需要和满足需要为质量的核心内容,这种需要包括法律和行业规范规定的要求,也包括受援人提出的要求。因此,法律援助质量实质上是法援人员办理案件活动满足法律、行业规范要求和受援人要求的程度,它是通过法援人员办理案件活动满足各种要求的能力的一系列特性表现出来的。揭示法律援助质量所包含的特性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反映了办案的要求和满足要求的能力,也是制定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和评价指标的基本依据。我们认为,这些特性主要包括:(1)功能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2)规范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按照法律、行业规范规定的环节和要求操作。(3)可靠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做到准确,不出差错。(4)安全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有效避免受援人的诉讼风险。(5)时间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做到及时、准时和省时。(6)勤勉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做到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7)文明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做到主动热情,尊重、重视受援人的意见和诉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特性只是确定了法律援助质量标准的基本方面,而它们所提出的要求则构成法律援助质量标准的具体内容。对于确定该标准的基点,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应当是一个合格标准,即基本要求或最低要求”①。我们认为,该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它为制定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指标进行了定位。当然,基于这些特性所提出的基本要求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法律、行业规范的修改和受援人要求的提升而不断提高的,由此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也将随之不断提升。2.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是指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和办结后,由评价主体按照评价指标对法援人员承办案件质量进行全面综合审查和评定的活动。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统一。从评价内容看,评价主体是对法援人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办理案件能力的评定,这使得评价活动具有法律专业性;从评价手段看,评价主体是按照一系列评价指标对法援人员办案情况作出评定,这使得评价活动带有技术性。第二,全程性和事后性的统一。从评价实施看,它是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人员进行的过程评价和法律专家进行的案后评价的结合,评价结果是两者评分的相加。第三,全面性和综合性的统一。全面性就是评价主体对法援人员在了解案情、证据搜集、参加庭审、整理案卷等各办案环节的工作进行评价;综合性就是评价主体对法援人员办案的业务状况和态度状况作出综合评价。法律援助质量评价能有效弥补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和法律援助质量过程监管的缺陷。质量评估仅是结案后的专家评价,其最大缺陷是专家面对的案卷材料和受援人反馈意见等评估材料不能充分反映法援人员庭审表现等动态状况和现场效果,也不能准确反映受援人的真实感受和投诉原委,从而影响评估的准确性。过程监管是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人员实施的,由于监管者受到人员数量、专业能力、查阅完整案卷材料等限制,加上质量监督体系缺乏,这种监管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以过程评价和案后评价相结合、多元主体参与评价为特征的法律援助质量评价能够很好解决上述问题,以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3.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是指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评价要素构成的整体,包括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主体、评价方法、评价程序等。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的内涵特征。从整体性来说,评价体系是由上述若干评价要素所构成的一个整体。从系统性来说,评价体系是由这些评价要素构成的严整有序的运行系统,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从协调性来说,评价体系的各评价要素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紧密衔接。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的核心是强调以人为本。这是因为,法律援助的服务需求来源于受援人,而服务的提供者是法援人员,建立该体系的目的根本上是为了满足受援人的需求,实现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使法援人员积极地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原则

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是奠基于一定的原则之上的,因为这些原则内含了构建者的价值追求,决定了体系中各要素的内容确定和规范设计。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就是构建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必须遵循援助案件办理的规律,符合法律援助质量及其评价的要求,确保质量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它要求:(1)在设计评价指标时,要按照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对照法律援助的质量要求,找到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以及支撑这些因素的可考量的办案行为,并按照影响大小合理分配评价分值,以此形成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2)在确定评价主体时,要分析评价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对于评价主体的要求,以此作出不同评价主体的合理定位和事务安排。(3)在考虑评价方法时,要研究评价主体进行评价的分工和内容,以此确定保障其准确评价的基本方法。(4)在制定评价程序时,要认真分析各个工作步骤与评价结果的关系,以作出合理的程序设计。2.可行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就是构建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必须符合本地区援助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和实施质量评价的具体条件,便于有效开展法律援助质量评价工作。它要求:(1)在设计评价指标时,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出发,找到影响案件质量的核心因素与重要行为,构建起适合本地区、简便有效的指标体系。(2)在考虑评价主体、方法和程序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评价主体的各自权限,确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形成高效便捷的评价程序。3.合目的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就是构建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必须合乎自身的目的,即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和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援助质量评价工作。它要求:(1)在设计评价指标时,要从影响案件办理的关键行为和提升办案水平的重要环节入手,考虑一级、二级指标和具体评价标准,确定其分值和权重。(2)在确定评价对象时,要将案件风险状况和承办律师覆盖面作为考量因素。(3)在确定评价主体时,应将受援人纳入其中。(4)有效运用评价结果,实现评价自身的目的。

(三)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的基本要素

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是由相互关联的诸多要素构成的完整系统,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于一定位置并起着特定作用,以确保系统功能的实现。这些要素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主体、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1.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就是对法援人员从事的哪些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质量评价。目前,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服务数量很大,2015年办理的刑事、民事案件达5327件,提供的法律咨询更多。考虑到评价的人员、时间、经费有限,办案比咨询对保护受援人权益更为重要,因此我们将评价对象限于法援人员办理刑事、民事案件的个案质量状况。当然,由于条件限制,我们只能对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评价。在确定评价对象时,应考虑如下因素:(1)被评案件的数量。被评案件数量多少取决于评价主体的承受能力和评价工作的经费安排。2013年,浦东新区法援中心监督岗人员对刑事案件的旁听率达5%②,结案后对100个案件(刑事、民事案件各50个)进行专家评估③。综合各种因素,我们认为每年评价150个案件为宜,约占案件总数的3%。(2)被评案件的风险状况。案件的复杂程度、社会影响面和当事人心理期望值决定了案件风险的大小,对办案质量产生影响,从提升法援人员办案水平的目的出发,对风险大的案件进行评价更有意义。基于这种考虑,根据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风险评定标准》,结合评价案件数量和目的的考量,A类(风险很大)案件因其数量少且办案能力提升价值高,列入必须评价的范围;B类(风险较大)案件因其数量较多且办案能力提升价值较高,列入选择评价的范围,即采用随机抽取办法加以确定。(3)被评案件承办律师的覆盖面。目前,约160名律师参与浦东新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为了使大多数律师所办案件能被评价,我们在确定被评案件时,除了A类(风险很大)案件必评外,对B类(风险较大)案件的抽取须做到两点:一是A类(风险很大)案件承办人所办的B类(风险较大)案件,不再列入评价范围;二是仅承办B类(风险较大)案件的承办人,抽取其承办的一个案件列入评价范围。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是过程评价和案后评价的结合,因此评价对象由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指派岗人员按上述办法加以确定。2.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就是评价人员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价的具体标准。它是测量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工具,在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设计评价指标首先就要寻找一系列能够影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具有可控性和不变性的因素,它反映的是法援人员的办案行为,从一般行为到具体行为,由此形成基本因素和具体因素,然后将这些因素进行排列构成包含多级指标的指标体系。从法律援助质量的要求看,影响质量的基本因素有两个,即法援人员的业务状况和服务态度,它们构成一级指标,在此基础上寻找具体因素,由此设立二级、三级指标。在安排各个指标的分值时,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每个指标的好中差的分值;二是每个指标分值的权重。3.评价主体和评价方法。评价主体就是由谁来实施法律援助质量评价,评价方法就是评价主体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价的途径。由于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是过程评价和案后评价的结合,因此须由多种主体采用各自方法作出评价。具体包括:(1)法援中心受理指派人员通过接受报告、进行检查等方法,对法援人员相关事项报告情况、阅卷和会见受援人情况进行监督,以此了解其业务情况,对其工作作出评价。(2)法援中心监督岗人员通过旁听案件、接受投诉等方法对法援人员办案行为进行监督,以此了解其业务能力和敬业状况,对其庭审表现、办案及时程度、办案中有无违反执业纪律等方面作出评价。(3)法援中心结案岗人员通过收取案卷、办理结案手续等方法,对法援人员的办案行为进行管理,以此了解其文书制作情况,对其卷宗整理情况作出评价。(4)法律专家在结案后通过审阅相关业务材料,了解法援人员办案的业务情况,对了解案情、证据的收集和提供、辩护和代理的质量等进行评价。(5)受援人采用与法援人员交流中的切身感受,对法援人员的服务态度作出评价。可见,在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中,从案件指派到案件结案后,形成了“五位一体”的评价主体,且各评价主体都采用相应方法进行评价。4.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就是法援中心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工作的顺序、步骤。基于科学性、可行性原则,评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制定评价方案。(2)确定评价对象。(3)组织过程评价。(4)组织事后评价。(5)评价结果的统计、反馈和异议。(6)公布评价结果。

二、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指标的设计

本文从反映案件质量的两大因素,即援助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入手,结合民事、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确定民事、刑事案件的指标及其分值、权重比例,以此建立起法律援助质量指标体系。

(一)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指标

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指标由11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组成,各指标由相应主体进行评价。指标一:“全面了解、掌握案情和当事人诉求”,分值15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通过与当事人交流、阅卷掌握案情和了解当事人诉求的能力。它下设三项二级指标:(1)谈话笔录的制作,分值5分。考察谈话笔录是否完整记录了会谈时间、地点、当事人讲述的基本案情,当事人是否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等。(2)当事人诉求的确定,分值5分。考察援助律师是否认真询问并记录当事人诉求。(3)阅卷情况,分值5分。考察援助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基本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案件情况的掌握程度。指标二:“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分值14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对于证据的重视程度,以及搜集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调查取证,分值7分。考察援助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恰当,调查取证的手段是否合法,取得的证据是否为合法证据,涉案的最直接、关键的证据是否获得,是否为原始证据。(2)举证情况,分值7分。考察援助律师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相应证据,是否制作了证据目录。指标三:“庭审表现”,分值15分。本指标通过援助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考察其职业操守、专业能力和敬业程度。它下设三项二级指标:(1)遵守法庭秩序,分值5分。考察援助律师是否按时出庭,是否存在迟到等情况,庭审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2)专业表现,分值5分。考察援助律师当庭发问、质证、辩论等口头表现,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否进行了质证,是否完整阐述了代理意见等。(3)敬业程度,分值5分。考察援助律师是否在庭前准备了发问提纲、代理意见等开庭准备材料。指标四:“律师文书的制作情况”,分值6分。本指标以律师文书的形式要求考察援助律师的专业水平。它下设一项二级指标:律师文书的规范性,主要从文书的格式、结构、用语方面考察其是否符合规范、表达清晰,并以浦东新区司法局制定的法援律师办案指引中的标准文书格式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指标五:“办案效果”,分值12分。本指标考察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法律效果,分值7分。考察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是否为法庭所采纳以及受援人的诉求是否得到实现。(2)社会效果,分值5分。考察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同类案件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对该案件处理结果的反应,如社会民众是否认可该处理结果,是否被相关媒体报道等。指标六:“沟通交流情况”,分值8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与受援人、法援中心的沟通交流能力,其实质是反映援助律师维护受援人权益的努力程度。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对受援人的告知义务,分值4分。考察援助律师是否向受援人告知其程序上、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向受援人告知其在案件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免其产生不合理的期待。(2)对法援中心的报告义务,分值4分。考察在疑难复杂案件、群体性事件、因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案件被撤销、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承办人自身原因等,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援助等情形下,援助律师是否对法援中心履行报告义务。指标七:“服务态度”,分值10分。本指标考察受援人或者法援中心对援助律师办案服务态度的总体满意度。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受援人满意度,分值5分。考察受援人在案件办理中以及结案后对援助律师的主动评价或者法援中心回访时反馈的满意度。(2)受援人投诉情况,分值5分。考察受援人是否存在有效投诉援助律师的情况。指标八:“办案过程管理”,分值10分。本指标根据援助律师在各时间节点的报告义务和具体事项的完成情况,考察其在办案过程中各环节办案的积极性,以体现法援中心的过程管理。本指标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办案过程的时效性,分值5分。考察法援中心对具体事项的完成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的,要求援助律师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事项。主要包括:是否自接受指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受援人;是否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提交结案材料。(2)办案过程的及时性,分值5分。考察法援中心对具体事项的完成没有明确时间限制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应当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尽量提前完成各环节工作。主要包括:是否及时反馈开庭时间,如遇变更是否及时告知;在与法援中心办理案件交接手续、阅卷、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各环节工作的及时性。指标九:“结案及卷宗整理”,分值10分。本指标通过审阅援助律师整理卷宗的情况考察其办案的认真度。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阶段性卷宗材料的完备性与规范性,分值7分。考察结案表格是否填写准确、完备;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办案要求;是否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办案过程记录是否齐全、完备;移送单、申请表、谈话笔录、证据材料等代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正确,表述规范等。(2)全部卷宗材料的有序性,分值3分。考察卷宗材料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有序、美观的整理,便于查阅。指标十:“加分项”,每一加分项分值10分。本指标属于选择项,考察援助律师在提供了基本法律援助服务的基础上是否存在一些额外的、值得肯定和鼓励的情形。它下设三个加分项:(1)当事人要求继续代理。(2)社会媒体正面宣传报道。(3)收到受援人感谢信、锦旗。指标十一:“否决项”。本指标属于选择项,考察援助律师在服务中是否存在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情形。这些情形是对援助律师行为的底线要求,如果其存在逾越底线的情形,则其承办案件的质量评价为不合格。它下设三个否决项:(1)额外收受受援人财物。(2)将援助案件转为收费案件。(3)未经允许擅自变更承办人员。

(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指标

根据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我们设计了适用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质量评价指标。由于一些指标与民事案件指标相同或者三大阶段中的部分指标相同,本部分作简要阐述。1.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评价指标:指标一:“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和意见”,分值20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向当事人了解案情,了解当事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的意见等情况。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制作会见笔录,分值10分。(2)确定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分值10分。指标二:“提供法律帮助”,分值10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它下设一项二级指标:提供法律咨询,分值10分。指标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分值20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运用法律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代理申诉、控告,分值10分。(2)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分值10分。指标四:“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分值10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的情况。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分值5分。(2)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分值5分。指标五:“律师文书的制作”,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评价指标四。指标六:“报告义务的履行”,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评价指标六第

(三)项二级指标及其评价标准

指标七:“办案效果”,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评价指标五。指标八:“办案表格填写与卷宗整理”,分值5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办案的认真程度以及办事的规范性和严谨度。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卷宗的完整度、有序和美观度,分值1分。(2)办案表格填写,分值4分。指标九:“服务态度”,分值10分。本指标考察受援人或者法援中心对援助律师办案服务态度的总体满意度。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受援人满意度,分值5分。(2)办案的及时性,分值5分。指标十:“加分项”,每一加分项分值10分,但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它下设五个加分项:(1)提交未成年受援人社会调查报告。(2)辩护意见为受援人获得案件被撤销提供切实帮助。(3)援助律师为受援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获得支持。(4)援助律师促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促成刑事和解。(5)收到受援人感谢信、锦旗。指标十一:“否决项”。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评价指标十一。2.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评价指标:指标一:“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和意见”,分值1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一。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制作会见笔录,分值7分。(2)确定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分值8分。指标二:“提供法律帮助”,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二。指标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三。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代理申诉、控告,分值5分。(2)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分值5分。指标四:“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分值15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情况。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向办案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分值5分。(2)阅卷情况,分值10分。指标五:“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分值20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搜集证据和根据证据规则运用证据的能力。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证据的收集,分值10分。(2)证据的运用,分值10分。指标六:“律师文书的制作”,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五。指标七:“报告义务的履行”,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六。指标八:“办案效果”,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七。指标九:“表格填写与卷宗整理”,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八。指标十:“服务态度”,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九。指标十一:“加分项”,每一加分项分值10分,但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本指标下设计八个加分项:(1)进行了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手段合法,证据合法,证据为原始证据。(2)向办案机关提交所调取到的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3)形成证据分析报告。(4)调取或申请调取的证据被办案机关采纳。(5)提交未成年受援人社会调查报告;辩护意见为受援人获得案件获得不起诉结果提供切实帮助。(6)援助律师为受援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获得支持。(7)援助律师促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促成刑事和解。(8)收到受援人感谢信、锦旗。指标十二:“否决项”。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十一。3.适用于审判阶段:指标一:“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和意见”,分值1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一。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制作会见笔录,分值7分。(2)确定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分值8分。指标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三。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分值3分。(2)代理申诉、控告情况,分值2分。指标三:“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分值10分。它下设一项二级指标:阅卷情况,分值10分。指标四:“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分值1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审查起诉阶段评价指标五。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证据的收集,分值7分。(2)证据的运用,分值8分。指标五:“庭审表现”,分值15分。本指标通过援助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表现来考察其职业操守、专业能力和敬业程度。它下设六项二级指标:(1)开庭时间及变更的反馈,分值2分。(2)遵守法庭秩序,分值3分。(3)开庭准备情况,分值2分。(4)制作庭审笔录,分值3分。(5)庭审水平,分值3分。(6)提交辩护词,分值2分。指标六:“律师文书的制作”,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五。指标七:“权利义务的交代及报告义务的履行”,分值5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与受援人、司法行政部门法援机构的沟通情况。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对法援机构报告义务,分值3分。(2)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交代,分值2分。指标八:“办案效果”,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七。指标九:“表格填写与卷宗整理”,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八。指标十:“服务态度”,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九。指标十一:“加分项”,每一加分项分值10分,但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它下设十个加分项:(1)进行了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手段合法,证据合法,证据为原始证据。(2)向办案机关提交所调取到的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3)形成证据分析报告。(4)调取或申请调取的证据被办案机关采纳。(5)提交未成年受援人社会调查报告。(6)辩护意见为受援人获得案件获得无罪判决结果提供切实帮助。(7)援助律师为受援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获得支持。(8)援助律师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促成刑事和解。(9)收到受援人感谢信、锦旗。(10)当事人主动要求援助律师继续作为二审的辩护人。指标十二:“否决项”。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十一。

三、法律援助质量评价结果的运用

法律援助质量评价结果运用是法援中心对被评价案件的质量评价结果运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的活动。这种活动是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活动的延续,是发挥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效应的重要措施。

(一)法律援助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目的和方法

1.用于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第一,通过奖优罚劣,推进律师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具体来说,对案件被评价为优秀的承办律师予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在精神奖励方面,对他们进行集体表彰,授予其荣誉称号;在物质奖励方面,给他们发放一定金额的奖金,给予今后更多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机会。对案件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承办律师进行惩罚,包括批评教育,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通报,扣除一定的办案补贴,减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机会。多次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承办律师,取消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格。第二,通过推广总结,促进律师队伍的办案水平。具体来说,首先,司法局和法援中心应当通过表彰大会、运用各种媒体、编撰优秀案例等途径,宣传优秀案件承办律师的先进事迹和服务精神;通过介绍会、培训班等形式,推广优秀律师办案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其他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范本。其次,不定期地召开质量通报会、质量分析会等形式,由相关负责人对办案质量进行讲评,通报质量评价中发现的服务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组织相关承办律师认真研究,寻找改进的措施,使得其他承办律师避免出现同样问题。2.用于完善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法律援助质量评价的目的在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平,而这种评价是按照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进行的,因此这种评价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就显得至关重要。评价体系中的要素内容是否科学合理,一方面要通过具体的评价活动来检验,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和受援人要求的改变而改进。具体来说,首先,从评价结果看案件质量评价指标能否完全反映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和受援人要求。其次,从案件质量的总评价结果与各个指标的评价结果的关系上,分析各个指标设计内容、分数及其权重的合理性。再次,从评价结果分析评价对象选择是否合理,分析评价主体确定及其评价权限分配的科学性。

(二)法律援助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相关问题

1.关于评价结果异议程序的设立。援助律师在收到“不合格”的评价结果后,应当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以维护援助律师的合法权益,起到类似“行政复议”的作用。笔者认为,援助律师可以基于以下理由,在收到“不合格”的评价结果之日起30天内提出异议申请:(1)对综合评定等级有异议的。(2)认为案件档案样本不足以代表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法援中心收到异议申请后,要做好异议审查准备工作,由原评价人员和另请的一名资深法律专家组成审查组进行异议审查工作。经过异议审查,作出以下结论,并制作异议审查书面报告:(1)维持原评定等级。(2)改变原评定等级。(3)需要启动第二轮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活动。异议审查结果报告必须上交浦东新区司法局,并接受其专门监督检查后才能生效。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原评价人员和资深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对异议申请的审查。

2.关于低评价结果的运用。对于低评价结果的运用应当谨慎,因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本身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对于低评价结果的过分解读会挫伤其投身法律援助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因此,一般不建议一次低评价结果就对援助律师进行惩罚,惩罚应当在多次低评价结果的情行政管理论文形下作出。惩罚措施应当由轻及重、循序渐进。按照给予批评教育、向其律师事务所通报、扣除办案补贴、减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机会、取消法律援助律师资格的顺序依次采取。

作者: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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