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源于20世纪中期的绩效审计是从第三方的角度,科学全面地就某个经济组织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估,进而规范组织的运营和提高运营效率。绩效审计是于20世纪中后期才在全球流行开来,作为全世界财务审计的主流方向,随后该理念被引入中国,在我国政府和企业等组织中推广开来。随着近年来绩效审计逐渐被社会各界给予关注,其也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尤其是在政府及其他行政事业机构。但是,由于没有很好地掌握绩效审计的精髓加之又缺乏应用的灵活性,使得对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还存在不少的不足和问题,而只有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我国财政资金在绩效审计充分运用的条件下得到规范科学的使用和管理。
二、我国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且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政府与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开始全面推广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但是其面临的体制环境还是不完善和不健全的。无论政府体制、公共财政体制还是审计体制都没有完全得到改革和完善。在政府体制方面,政府与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存在行政职能没有得到有效的转换和单位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在公共财政体制面前,由于受到传统财政管理模式的影响,现有财政资金的预算与执行还是存在不透明与不合规的问题,在编制部门财政预算时忽略了市场调节的作用,导致公共财政管理的风险性;在当下适用的审计体制方面,财政审计工作承受了太多的行政任务和干涉,不能完全体现出审计应有的作用和影响。另外,我国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相关人员对于绩效审计认知不足,不知道绩效审计对于单位经济效益和效率的影响,进而也阻碍了绩效审计对于财政资金的有效评价和监管。
(二)我国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制体系建设滞后
在对我国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过程中,完善的法制环境是绩效审计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石。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更新不及时、适用对象不明确、规定不规范,且不健全和缺乏与绩效审计直接相关的法规等原因,使得绩效审计对于财政资金的监管得不到法律法规的支持,也找不到其执行的法律依据。最终造成了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的监管不具有权威性,使得这样对于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名存实亡。究其原因,这样的问题是由于我国整体的法制建设滞后,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脱节,进而整个法制环境都没有得到一个良好的发展和进步。
(三)我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指标与标准不科学
绩效评价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当下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缺陷,绩效评价体系的不健全将直接导致绩效审计工作无法开始。这样的绩效评价体系将会使绩效审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增大绩效审计的风险和审计人员工作的难度。此外,绩效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就包括评价指标和标准的不科学,评价指标和标准的缺失或不细化问题将会使得审计人员无法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同时也会使得他们有可能会漏掉某些很重要的审计指标,造成对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可信度显著降低。并且,各个政府机构或行政单位绩效评价指标的不同也是造成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监管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使得绩效审计无法实现跨单位间的审计和监管工作,绩效审计结论的主观性也比较强。
(四)我国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相关职员整体素质偏低
由于我国推广绩效审计的时间还不是很长,故绩效审计的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还偏低,他们甚至对于绩效审计的基本理论知识都不是太了解。尤其是在政府等行政单位中,绩效审计部门职员的专业人才(如,会计师、经济师和工程师等)比例更是少之又少,并且这些人员中大部分是深受传统财务审计体系影响的,使他们不再愿意去接受新的理念。即使部分单位具有对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机制,其审计职员还是缺乏绩效审计的实践经验和操作前的系统培训。例如,在上海审计署特派办中,具有绩效审计实践经验的职员比例不到40%,使得各机构的大部分职员都不能从事绩效审计的项目。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对策与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强化绩效审计的独立性
在《利马宣言》中,关于审计准则就提出了审计机构必须独立于被审单位之外并不为外界干扰。所以,要进一步确立在行政机构中,对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部门要具有无与伦比的审计独立性,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绩效审计工作的客观性与有效性。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我国要进一步推进全面的体制改革,包括政府体制、公共财政体制和审计体制方面的深化改革,明确政府单位部门间的权责分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功能,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真正为绩效审计构建一个良好的体制环境。
(二)规范化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法制环境建设
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法制建设,充分利用好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规划的政策背景来完善绩效审计的法制体系。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及时完善和更新相关法律法规中过时的法律条文,合理地细化相关法律条文的约束对象并根据绩效审计的实际应用状况来起草绩效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而使得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具有法律依据并使其具有毋庸置疑的权威性。加快建立绩效审计法律体系,规范绩效审计工作,利用法律武器真正维护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绩效审计在政府单位中的全面推广提供法律支持。
(三)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将绩效审计与绩效预算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于绩效审计的推广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是要明确和细化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因为它们是绩效审计的基础。根据财政资金使用对象的实际情况,灵活地根据对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和标准,真正做到评价指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可信度,使全部与财政资金有关的科目都能被包括在绩效审计工作范畴内,防止重要评价指标的遗漏。另外,健全的绩效预算体系不仅能优化配置资源,还能为绩效评价提供可靠的评价指标和标准(由预算指标而来),这样就极大地提高了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效率和监管的科学性。最终实现绩效审计与绩效预算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
(四)加强职业培训,提升绩效审计人员的素质
对于我国绩效审计部门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的现状,相关单位要对绩效审计员工进行科学系统的职业培训,不仅要提高他们对于绩效审计理论知识的认知,还要从实践出发来丰富他们绩效审计的实践经验,使他们都能进行财政资金项目的绩效审计的实际作业。进一步提高我国政府单位中绩效审计专业人才的比例,确保绩效审计工作的人力需求,提升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效率和准确性。以绩效审计的系统培训为依托,使审计人员转变观念,整合优秀的人力资源来确保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监管与评估工作能见到实效,显著提高政府单位的运行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结论
虽然我国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工作还不尽规范,但是对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适应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全面完善我国对于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才能实现从源头到结果的监管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价,最终实现政府财政资金的最优化配置和使用,使其创造出最大的经济效用和效益。
作者: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