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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模式分析

【基金项目】哈尔滨商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编号:201510240094。

【摘要】本文阐释了以新加坡、美国、法国、韩国为范例的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模式,从而总结出三类对网络的管理措施:政府主导管理模式、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政府与行业共同管理模式,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

一、以新加坡为范例的政府主导管理模式

新加坡提出政府一定要强行参加网络内容的监管,为了不使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受到伤害,新加坡政府十分关注对网络的管理。1996年,出台的分类许可,让政府在制度层面是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新加坡,只要是守纪服务,就自动视为许可,但政府规定的不适应的仍然可以干预并要求服务商进行许可申请。在监督互联网的时候,政府机关应该勒令经销商撤销网站里宣传暴力、种族歧视等违背法律的内容。与此同时,此国家的原有法律,就像《煽动法》和《维护宗教融合法案》这类法律,都阐明了针对互联网监管的措施。除此之外,新加坡政府设立了专职机构部门对互联网服务商实行严格的定期检查,一旦有不法行为被专管部门发现,服务商会得到相关不等的法律处罚,严重者会被吊销执照。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多样性与多元化的发展进程将会大打折扣,因为政府手中握有的权利过大。对于我国而言,新加坡在加强政府管理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例如,分类许可证制度,我们可以参考,按照公司部门供给的不同性质的服务提出相应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互联网内容监管规定,中国还能够对各个机构的监督管理权限实施归并,设立特别的机构进行互联网信息资源的抽查。

二、以美国为范例的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

美国在管理互联网时运用的是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其最核心的观念是:发挥网络的特性,政府要进行合理的控制和制定科学的法规,不能进行一些不恰当的制约,另外,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适当的允许政府加入。美国政府鼓励网络服务商自我约束,大力推进对特定信息选择技术的开发。可以看到,美国在互联网内容的管制政策方面相对宽松,但还是有其原则和底线的。对于网络的安全监管问题,美国的互联网法律管制牵涉面很广,其规定的内容相当具体,包括网络管理权限的规范、未成年网站和成年人网站的隐私保护、网站域名和垃圾信息的管制以及网络通信安全的监管等问题。如果有人做出了以上的不当行为,其所面临的惩罚措施将十分严厉。由此可见,美国的管理经验是注重网络的自由发展,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严肃问题持坚决的严厉打击态度。此方法的优点有:确保了网络的正常工作。然而这种方法要求大部分的网络主体应该了解同时遵从网络中的相关制度。在美国,尽可能避免政府部分干涉网络问题,这种行为对于网络刚起步不久、需要较为充裕环境的我们来说较为关键。根据美国管理模式,存在着政府的强制管理的情况,所以,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保证能够有效处理上述问题,合理进行立法,同时,还应明确相应的处罚,保证虚拟社会的秩序的有效建立。

三、以法国为范例的政府与行业共同管理模式

对因特网的管理,法国的做法是政府与行业共同调控模式。其是在政府、网络技术开发者和网民三者之间有效地互助的前提下,形成对网络的运营监管。从法国的经验来看,则是应该保证政府在网络管理中的优势和互联网自身优势共同发挥,有效形成相互帮助、相知支持的力量。法国在行业单位自律作用发挥方面的经验具有极大的可借鉴之处。对于我国这一网民人数众多的国家来说,单纯依靠政府部门是不能够满足有效治理网络的需求的,所以我们要吸取行业自律方式的精华,结合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理论,将可以由行业单位本身解决的问题放手让其自己解决,从而避免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无限扩大,或是造成管理上的漏洞。

四、以韩国为范例的网络实名制管理模式

对于现在的网络实名来说,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利用网络的留言板进行确认性,也就是只有通过本人登录操作,确认后才能完成发帖操作;第二,利用网络实名制,网络论坛的一切操作都应该经过实名认证;第三,通过留言板进行必要的实名操作,保证实现信息准确要求,应该在留言的同时,完成个人真实信息的标注处理。韩国在实行这种互联网实名制管理模式方面有很多可供我们借鉴的优点。在利用上述模式的过程中,存在不可避免的缺点问题,就是比较高的推行费用。另外,这种模式往往比较难以处理网络准确性的情况。针对我国来说,在互联网上执行实名制,这是对虚拟网络进行更好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在人们申请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可以先让他们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这样就能有效地制约他们发生一些违法行为;另外,在恰当的状况下,还要调取他们的身份信息,进而降低在互联网执法时产生的费用。通过对众多国家的互联网管理情况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对网络的管理模式可以归纳总结为三种:第一种是政府主导管理模式,第二种是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第三种是政府与行业共同管理模式,双方各占一定比例,彼此互补;另外,还有的国家实行具有显著特色的网络实名制管理模式。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对于网络的管理应该综合利用立法、行政、行业自律等方法,其中立法属于网络管理的根本,行政属于各个国家管理网络的关键手段,较为发达的国家虽说看起来不太注重对网络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却已经使用法律以及行政措施对网民的行为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是,应当看到,立法监管是网络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手段,对网络实施的“自主”管理,也就是行业的自律性逐渐获得广泛的关注,变成互联网管理的有益的填补,也变成当今许多较为发达的国家管理网络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关键手段。

参考文献:

[1]何恩基.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分析[J].电化教育研究,2002年第4期.

[2]罗静.国外互联网监管方式的比较[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8年第6期.

作者:孙岩 闫启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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