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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及运营研究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社会治理的方针是依法治国,随着依法治国机制的深入,法律的适应能力越来越强,法律管理体制并不完善,保护和监督的区域更加广阔,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直接管辖,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机制,责任落实不够明确,在出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失误时,责任落实困难,一般情况下,社保制度应该有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将实施和监督的权利分开,由信托公司实施监督权利,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避免权利过于集中,投机者利用法律漏洞和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由于政府是社会保险统筹的直接管理者,对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都缺乏必要的监督,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向的确立进行流程规范化规定,从而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3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

3.1公共资金说

“公共资金说”定义了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人民共同享有,使用权和分配权不受政府的管辖,它是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定位,持有社会保险统筹资金与国有财产无关的观点。

3.2财政资金说

“财政资金说”与“公共资金说”呈现对立的观点,人为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法律定义就是国家财政基金,是我国全部有主权公民共享的共同财产,社会保障支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应该由政府统一管辖,形式管理和分配的权利。

3.3法律待定说

“法律待定说”认为,社会保险统筹资金法律性质的归属性复杂,集合了社会各部分的财产,包括公共资产、私人资产、集体财产等,是一个复杂资产的共同体,法律性质并不能明确的确立。

4提高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效果的建议

4.1完善信托运行机制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要借鉴和学习私人保险资金管理运营模式,由信托公司进行资金的投资和运营的管理和监督,能有效的降低社会保险统筹资金运营中出现的失误,导致社会经济出现严重的问题。

4.2完善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加大对信托机构的筛选力度,避免出现不信托机构宣传与真实管理实力不相符的问题,保证信托机构能够对资金安全进行有效的管理。建立透明的资金制度,对社保资金的运营状况时时公开,公开收支和资金运营的使用状况,接收群众的监督。结语:社会保险资金保障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常生活,是基本的保障基金,因此政府要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托机制,从而加强对社会保险统筹运营资金管理。

作者:刘亚萍 单位:中国石油大港油田第二采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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