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长座谈会上,国务委员王丙乾谈到,审计机关不能孤立地进行工作,应当把各方面的力量联合起来“,逐步建立与健全部门、单位内部的审计工作”。1984年3月13日,审计署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汇报审计工作时提出,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多,财务收支数字大,从审计和财务大检查的情况看,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因此,各部门必须建立审计机构。但目前除个别部门外,大都尚未建立。
为此,审计署提出,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或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如铁道、交通、邮电、煤炭、水电、石油、经贸、商业、地质矿产等部门和金融单位,应建立司局一级的审计机构,编制15至20人;直属单位不多的行政部门,应建立独立的审计室或设置专职审计人员;全国实体性工业公司,如船舶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汽车工业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等,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受总经理领导。审计署还提出,部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在业务上受同级审计机关领导。大、中型企事业组织,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受企事业单位的经理、厂长、院长、所长等领导,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领导。对中央企事业组织,原则上按隶属关系进行审计,涉及地方的问题,地方审计机关派人参加。对此,国务委员王丙乾明确要求,“内部审计要搞,要给编制,重点部门先搞”。3月17日,王丙乾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建立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是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搞好国家审计监督工作的基础。中央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一些重点经济部门,必须尽快建立。凡是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或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如铁道、交通、邮电、煤炭、水电、石油、经贸、商业、地质矿产等部门和金融单位)和全国实体性的工业公司(如船舶、石化、汽车、有色金属等),一定要在上半年建立起司局一级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要争取在今年内建立起独立的审计室或配备独立的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署和劳动人事部要联合发文,作出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也要比照上述精神办理,分期分批建立起内部审计机构。”截至1984年底,国务院工交系统27个部、局、公司中,有23个建立起内部审计机构;全国工交系统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企业约有2200个,配备5940人;据18个部和公司的统计,所属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有381个,约占应建数的19%,其中组建较快的有海洋石油、地质、石油、民航、冶金和航空系统;据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有100个,占应建数的23%;据11个省、市的初步统计,企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有474个,占应建数的11%。
针对有些部门、单位对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认识不到位、机构组建进度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1985年3月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的审计工作要实行“两条腿”走路。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内在需要,也是国家审计工作的基础。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政企职责分开,政府各部门必须建立审计机构,加强对本行业和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机构,以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目前内部审计机构组建进展缓慢,应当下大力量来抓,力争在当年内建立起来,配备起足够的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要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边组建、边工作,审计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决策服务。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其中对实行内部审计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的颁布为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标志着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了。
作者:肖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