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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学分析下合同法论文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功能及立法宗旨

(一)立法背景。劳动合同法旨在平衡劳动关系,涉及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关系开始发生变化,但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关系的发展却相对滞后,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劳动力市场机制,紧跟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需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得以确立,而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内容却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呈现出很多弊病,如适用范围较窄,使市场主体不能一律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劳动立法内容出现“真空地带”;劳动关系法制化进程受到阻碍,市场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等等。在此背景下,新《劳动合同法》呼之欲出。

(二)立法宗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确立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结果,而劳动合同就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其一,该法关注的对象为劳动者成本,这是由政府、用工企业和劳动者三者之间博弈产生的结果,为此要考虑到三方的成本,即企业的用工成本、劳动者的择业成本以及政府的监管成本;其二,该法对宏观经济的作用,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该法将起到引导作用,即对劳资关系进行有效调节,营造企业、劳动者、社会共同收益的局面,使宏观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其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而这一结果是在博弈中实现的,要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实现权利分配的平衡。概括而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将劳动合同合法化,更好地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三)立法功能。劳动合同法拟定和实施以来,在处理立法功能过程中一直存在这样一个争议:如何协调效益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二者虽然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但在立法上要体现出侧重点,从企业和劳动者各自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劳资双方在力量上并不对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差,弱势地位非常明显,劳资冲突事件也因此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更应该侧重于公平。具体而言,该法的立法功能如下:倾向弱势主体,减少劳资矛盾;降低交易成本,保护劳动者产权;遵循平等、自愿、工资续付等原则;为照顾社会经济效益,实施倾斜性保护,即矫正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二、劳动合同法的履行、效力和违法责任

(一)劳动合同履行、效力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成本,如用工企业的招聘成本、缔约成本,劳动者的应聘成本以及二者共有的机会成本,不同市场类型下的劳资双方的效益也不同,在完全市场竞争中,企业获得的劳动和劳动者获得的报酬均同,所以在理论上这种情况对劳资双方都有利,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我国的劳动力数量多且廉价,市场供求关系多是供大于求,形成买方市场,如果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垄断竞争市场与完全竞争市场正好相反,劳资双方的交易成本会上升,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更应慎重。除有偿性等法律属性外,劳动合同履行时还具有人身性、外部性、延续性和不平等性等经济属性,即基于经济学分析得出的特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履行要以其法律效力为基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使之能够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体现出国家的立法政策。

(二)劳动合同权利诉求和违法责任的经济学分析。劳动者在市场活动中处于弱势,其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犯,而劳动者权利诉求需要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以及精神和时间成本,其中,经济成本分为显性和隐性两部分,显性成本指的是维权程序上的支出和行政处理过程中的支出,隐性成本指的是在寻求司法保护中可能会存在一些误工费以及机会成本;法律成本包括为建立利益格局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除立法外,在司法、执法等法律系统运行的环节中所消耗的费用;精神和时间成本指的是维权过程中所付出的精神代价和货币的时间价值。违法责任与权利诉求是相对应的,指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主要体现为用工企业的违法成本,如果用工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预期收益较高,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就会上升,表面上看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可以节约自身的用工成本,但是如果综合考虑到企业生产效率的下降,这也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无论是用工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遵守劳动合同法,为自身带来更大的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及改进建议

(一)实施现状。用工企业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趋利的特性促使其要尽可能降低劳动成本,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各类企业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博弈,对于外资企业,多看重我国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因此该法律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密集型的外资企业,这类企业或者选择撤离中国市场、或者选择承担更多的用工成本,也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对于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已是一种必然,将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变革,国有企业只有依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劳资关系,才能在市场经济中保持健康发展;对于上市企业,应该是利大于弊,虽然增加了用工成本,但是也使企业的人事制度趋于稳定,使其社会责任感得以增强;对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和风险同时增大,短期内将面临着很大压力,但是对促进经济转型是有利的。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侧重于公平,实施倾斜性保护,因此对劳动者是有利的,现阶段当务之急是应提高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意义,法律监管部门应为劳动合同法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更好地促进社会就业。

(二)改进建议。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安排,劳动合同法的拟定充分借鉴了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也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但是对相关的条件却并没有进行规范,为此应明确固定期限的适用范围,使用工企业更乐于接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具体安排,更好地约束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以稳定劳动关系。此外,政府应做好引导和复制工作,积极引导用工企业转变用人观念,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使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兼顾到二者的利益,使和谐的劳资关系得以建立。

四、结论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法制建设推进的关键期,各种矛盾集中显现,其中就包括劳资冲突事件,劳动关系有待调解,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改进,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作者:邓军辉 单位: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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