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对教育的重视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要想使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就首先必须我国的法律进行规范。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于受教育的权利应当与规范。
关键词:公民;受教育;宪法
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政府部门应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权利是宪法权利的一部分,需要宪法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与积极的保障。同时,受教育权也是平等权的一种表现,公民享有这一项权利。目前我国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公民受教育权的问题,在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各族人民的受教育权。但是,我国的受教育权还是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遭到践踏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使这种状况能够得到杜绝,必须以法律作为武器,以宪法作为具体的实施纲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一、目前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现状
(一)没有进行充足的司法保障在我国,受教育权的诉讼制度还没有建立,我国公民无法通过诉讼制度保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在当前的情况下,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后,一般会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以保障自己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在我国,由于司法机关认为宪法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所以,在审判的过程中不会使用宪法。而在其他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的部门法中,都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在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一般不能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进行诉讼,加之宪法诉讼制度在我国根本没有成立,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诉讼,我国法院一般采取不予受理的方式进行处理。(二)形成了充足的立法保障宪法是我国各部门法的核心,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才能在法律的根本上确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目前我国对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已经相当规范。在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通过各种法律体系的建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三)公民受教育的条件不平等在我国的很多地区,都有大量的农民工,而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到了入学的年纪都必须上学。这时候就出现了一个的现象,农民工子女不能在其工作的区域内就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必须拥有本市户籍满足其他条件的人员才能在本市接受教育,这就是著名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公立学校以各种名义拒绝外地学生入校学习,这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歧视,加大了学生入学求学的难度。
二、公民受教育不平等的原因
(一)公民受教育权权利性质模糊在我国的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要接受教育的义务。这说明在我国的宪法中,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将公民接受教育作为义务进行看待实则是对我国义务教育的一种误解。在我国,接受教育的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责任人,所以在实际的生活中,义务的指向往往指向其背后的监护人。本文认为,这种义务应该是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家长的义务。国家有义务创建出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模式,让广大的学生可以免费的入学就读,而不是人为的限制入学的障碍。(二)关于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法规范欠缺在我国的宪法中,并没有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了现实社会中各种对受教育权的侵犯。例如在教育经费的预算中,我国的法律就没有给予任何的规定,这就使得政府对于教育的支出缺少法律的约束,由政府进行自由裁量,而权力机关无权进行监督过问。在这样的状况下,经济发达地区受到的教育预算就越多,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预算就愈少。
三、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
(一)明确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为了使公民更好地接受教育,我们有必要对宪法进行修改。对我国现在宪法表达的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改成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国家的义务。这样受教育权可以进行全面的诠释:受教育权的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受教育权的义务是国家的义务。国家有必要提供物质、政策等方面的保障。(二)细化宪法和法律条文对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规范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我们需要加强教育立法,以便使我国的教育事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我们还可以提升教育立法的程度,将有益的经验,将已经成熟的法规上升为法律,更好地为国家人民造福,使法律变得更加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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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续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