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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人们的健康需求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疗纠纷问题成为了新的社会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新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医疗纠纷的处理较以前更加规范化,《条例》中设定的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解决方式,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更多的途径。然而,现实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如患方以不懂法律、没钱打官司为理由,放弃法律途径,扰乱医疗秩序,激化医患矛盾,并产生了不良的示范作用。鉴于此,笔者通过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借助“法律援助”这一司法制度,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法律、健全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宣传等措施,努力让患方维权回归理性、回归法律。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援助;法律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快,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也在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也越来越多。同时,随着人们的健康需求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疗纠纷问题成为了新的社会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针对医疗纠纷现实处理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如患方以不懂法律、没钱打官司为理由,放弃法律途径,围堵医院大门、追打辱骂医务人员、占领医院建筑物破坏医院公共财物、占据医院门前公共道路堵塞交通、停尸医院、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等,扰乱医疗秩序,激化医患矛盾。鉴于此,该文将通过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借助“法律援助”这一司法制度,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法律、健全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宣传等措施,努力让患方维权回归理性、回归法律。

1相关概念的界定

1.1法律援助关于法律援助(legalaid)的概念主要包括如下: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当事人确需律师的法律服务,却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由国家负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予以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2医疗纠纷及其解决途径医疗纠纷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患者及其亲属在就诊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矛盾而产生的所有分歧与争议,既包括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也包括非诊疗护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双方包括患者及其亲属或单位,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此也可称作医患纠纷。关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具体如下:第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医患双方在自愿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就医疗纠纷争议进行协商解决。这一途径较为快速高效,程序相对简单,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第二,第三方调解。患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第三方的中立性有利于较为快速地解决纠纷赔偿,同时,卫生行政机关以其自身的行政影响力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互为退让,从而促使纠纷的快速解决。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介入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如其中一方拒绝执行协议内容,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第三,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直接就赔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同时,患方如果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也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此外,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医患纠纷处理的相关内容纳入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计十一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并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综合以上可见,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定义、解决途径及适用范围都作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及规范,促使了患方“依法维权”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处理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依旧存在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选择非法律途径,“信闹不信法”,如患方围堵医院大门、追打辱骂医务人员、占领医院建筑物破坏医院公共财物、占据医院门前公共道路堵塞交通、停尸医院、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近几年,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几年,甚至出现了“职业医闹”这一畸形职业,“职业医闹”们的介入,导致医疗纠纷事态更加恶化,医院暴力愈演愈烈,医患纠纷的法治化处理似乎只是“水中月,镜中花”,看不到一丝亮光。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选择非法律途径的现象日益普遍,不仅扰乱医疗秩序,激化医患矛盾,给医疗机构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有患方受到不良示范造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错误观念,也有患方法律意识淡薄、遇到医疗纠纷无从下手的原因。笔者在实际的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经常听闻患方这样的说法:“家庭贫困,没有钱打官司;我不懂法律方面的知识;不知道要怎样做才是合法的;谁告诉我法律程序怎么走;医院要赔偿我,不给我解决问题我喊亲戚来闹;医院和法院都是一家的,法院只会帮着医院说话”……同时,有学者研究也认为,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渠道不畅通、医患沟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民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法律知识缺乏,也是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采取非法律途径维权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宣传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怎样让医疗纠纷处理回归正常的法律途径,这些将是下文所探讨的问题。

2现有医疗纠纷中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2.1对法律援助认识不够实践工作中发现,相当一部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者不知道、不懂得运用这一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部分经济困难群众甚至不知道有法律援助这一制度的存在,有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无偿的法律服务;同时,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多,不支持、不配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往往靠主观臆断就坚持认为是医院失误所致,凭空提出巨额赔偿,且“信闹不信法”,企图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引起政府注意和重视,于是召集乡亲好友集聚与医院发生冲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个,但最根本的是相关的法律宣传不到位。2.2法律援助资源严重不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快,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也在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数量远远不足、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总体不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等等原因,共同造成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这一局面。

3完善医疗纠纷领域法律援助的具体举措

3.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法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一定程度上算是“舶来品”,基本框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颁布以来,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进程,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能承担其应发挥的基本法律保障效果,相关配套法律缺失,联动机制不足。因此,应由相关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明确各部门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及各自的任务,以及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及使用等问题。3.2健全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除了从立法层面完善与法律援助制度相关的配套法律外,还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实施机制,让政策更好更快“落地”。首先,应拓展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化的法律援助队伍,鼓励律师事务所每年承担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等形式。其次,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这是实施医疗纠纷法律援助的物质基础,也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可持续性的重要保证。可以探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模式,有效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人员远远不足等问题;也可以尝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专款专用。3.3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宣传对于法律援助制度,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重点,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渗透到社会各界各阶层,促使社会弱势群体树立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具体到医疗机构,针对到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可以通过整合医院网站、医院微信公众号、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宣传单页等传播媒介资源,告知其如果在该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纠纷,在无力进行法律途径时可寻求法律援助,以及寻求法律援助涉及的对象、流程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医闹的可能性,努力让患方维权回归理性、回归法律。另外,努力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通过口碑相传,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以案促宣,使社会大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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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Z].2015-06-29.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Z].2009-12-26.

作者:赵宁 朱永忠 单位:东南大学医学院附属南京胸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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