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伴随的是体量巨大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如何确保征地拆迁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套取或贪污成了政府监管部门的难点问题,而2014年国家审计署对土地收储及交易进行专项审计以后更是引起了社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广泛重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已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关心、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引入政府审计机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便成为各级政府部门规避征地拆迁资金风险的重要选择之一,而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一方面能起到监督、预防资金使用风险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往往成为影响征地拆迁工作进度的托词,同时因征地拆迁项目的复杂性和自身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原因面临很大的审风险。
一、征地拆迁资金专项审计工作的现状
目前,土地拆迁资金审计,主要采取土地成本评审的方式,部分地区开始引入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模式,但主要也以事后审计为主,对征地拆迁资金审计监督难度较大。一方面,土地成本评审大多是在拆迁结束以后进行,房屋及附属设施已拆除完毕,审计时接触的资料多为书面材料,既多又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很难考证。加之涉及的群众面广,房屋结构参差不齐,补偿标准不一,难以对拆迁项目进行很好的监督。即使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模式,由于一般的征地拆迁项目拆迁量较大,拆迁签约集中,审计机构对现场的抽查率也不可能达到100%,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也难免出现纰漏。此外,由于近年土地征迁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案件高发、多发,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各级政府部门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在对特殊的补偿事项进行决策时往往要求审计部门参与,审计部门充当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导致审计部门的独立性缺失,降低了审计的监督作用,而假如审计部门一旦发表了不同意见便被冠以阻碍拆迁工作的帽子,审计部门往往处于尴尬境地。另一方面,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审计主要采取政府审计机关组织为主,但由于政府审计机关人员配置有限,现有的岗位配置在应对本级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审计任务已捉襟见肘,大部分征地拆迁审计项目只能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的模式,而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诸如土地地籍调查及测绘、房屋调查及测绘、工程造价、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同时大部分征地拆迁项目政府批复的方案不尽完善、有实务指导性的实施方法和方案,导致征地拆迁资金审计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审计风险
(一)征地拆迁手续不齐存在风险项目立项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用地规划未得到许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批文,没有取得征地拆迁范围红线图及相关手续,有的甚至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未进行公告,有关部门为了赶进度、及时交地,等不及批复即开始拆迁。各级政府为了确保征地拆迁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要求审计机关及时开展跟踪审计,尤其是在相关补偿方案未制定和批复,缺少必要的土地权属调查、房屋测绘成果的情况下实施审计,加大了审计工作难度和审计风险。(二)征地拆迁审计实施程序和估价方式不够规范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房屋拆迁公司、房地产估价公司等其他相关单位,多由拆迁区域主管部门或下属单位直接委托产生,缺少必要的招投标程序和监督。拆迁安置补偿时,对拆迁范围内拆迁项目进行评估,但补偿范围、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不能很好界定,而相关部门直接以中介机构评估的数字作为签订补偿协议的依据。此外,同一地域内的估价实施办法有时也不尽相同,差异较大,被拆迁人反映强烈,容易激化各种矛盾,同时拆迁过程中对于涉及资产、设备补偿时,往往由参与拆迁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另行委托具有专业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及合理性存在缺陷。(三)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审计机关本来作为政府第三方实施过程性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拆迁单位、被拆迁户与上级管理部门之间相互勾结而套取补偿资金,在源头上及时防范和遏制腐败行为,但目前执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实际情况存在脱节的情况,导致拆迁补偿难度加大,超标准补偿事项时有发生,同时近年参与征地拆迁工作被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的的工作人员逐年增多,为推卸责任或减少风险,拆迁实施主体在碰到棘手的补偿事项且需要突破现有政策标准时,往往让审计人员参与决策,过分扩大审计人员的职能,审计人员在审计独立性方面存在挑战,可能成为拆迁实施主体推卸责任的借口。(四)部分拆迁实施主体单位内部控制薄弱,自由裁量权过高,政策执行过程透明度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大部分拆迁主体单位未建立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规范区域内征地拆迁各环节工作职责和控制措施。拆迁过程中拆迁主体单位与拆迁公司职责不明,由拆迁主体成立的工作组与拆迁公司共同参与拆迁工作,遇到特殊问题和困难,大多采取召开拆迁专题办公会研究后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进行补偿安置,且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过高。标准不一的结果,使得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失公平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五)部分政策可操作性较差,拆迁补偿标准未与市场接轨部分地区的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依据的政策是多年未进行修订,个别地区重新制定和发布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也基本未与市场接轨,近年跟随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和物价的上涨因素,原制定的标准与市场实际脱节,有悖于市场定价机制的原则,被拆迁人取得补偿利益相对较低,使被拆迁人的心里预期落差大,拆迁工作难以推进。拆迁补偿标准未与市场真正接轨,被拆迁人存在抵触情绪,是房屋拆迁难最核心的原因,为了完成拆迁任务,拆迁主体单位往往以专题签报或会议纪要的形式来提高拆迁补偿标准。这些补偿标准虽符合客观事实,却与现有的各种拆迁政策规定相悖,审计机关如直接把拆迁主体单位的签报、会议纪要作为标准依据,就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嫌。但是,如果审计人员坚持要求按现行的各种拆迁政策标准规定执行,则可能导致拆迁工作无法进行,从而影响部分重点项目的建设,审计机关可能被推向缺乏灵活性、阻碍项目工作推进的风口浪尖上,从而使审计工作处理被动甚至无法开展。
三、对防范征地拆迁资金及审计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制定有指导性的实施方法、方案和程序由于房屋拆迁工作量大,涉及范围广,人口多,各拆迁户房屋结构不一,面积不一。为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同时按照实施方法、方案和程序实施调查、取证程序,如:审核拆迁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变相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深入拆迁现场,走访群众,认真做好取证材料,记好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加强依法监督,如有必要,还要采用摄像的方式,记录一些图像资料;详细了解拆迁的范围,拆迁的内容,安置补偿的标准、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监督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流向情况;复核拆迁协议,审核协议的相关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如:拆迁安置费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临违建筑违规安置、不合规分户安置及违规扩建等现象;检查政策外补偿是否履行必要报批手续,或是否按制定的重大事项处理制度履行。(二)要加大拆迁工作过程的透明性,把监督落到实处相关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要把各自的职责权限、补偿执行标准、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此,才能尽量避免拆迁资金管理出现纰漏,同时也有利于补偿资金足额发放到拆迁户手中,做到专款专用。(三)健全各项制度,构建拆迁管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明确用途,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控制拆迁过程的自由裁量权,如限定自由裁量权金额幅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二是相关拆迁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职责分工,规范拆迁环节控制措施。(四)适当提升补偿标准,变“暗补”为“明补”本着以人为本、让利于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合理地提升补偿标准,尽量减少以会议纪要形式突破政策标准的事项。首先,相关拆迁主体做好综合成本测算工作,依据测算结果合理的提高补偿标准并报政府批复后实施。其次,做好产权面积界定工作,杜绝对无证房屋拆迁面积确认的随意性,严禁产权确认后的分户行为。最后,把握提升标准的关键,以市场定价和成本重置相结合原则,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拆迁人利益,提升被拆迁人的补偿心理预期。(五)征地拆迁项目纳入规划后,应尽快完善各项立项、规划及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及时组织实施土地权属、房屋权属及面积测绘工作,加快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制定及审批流程,尽量避免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实施征地拆迁(六)明确审计机构的职责及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履行第三方监督职责,不能替代或参与拆迁实施主体单位的管理责任。
作者:许明智 单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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