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知识信息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商业秘密就是这样一种信息,其财产价值和社会价值也在将来会越来越大。从目前来看,我国企业在市场环境中竞争的时间还比较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相关问题的认知还不够,因此保护力度不够。目前,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企业、人民都带来了严重损失。很难想象,如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仍被放松甚至忽视的话,我国企业在全球经济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将不会动摇。
一、商业秘密概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具有实用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由此处可以明确推出商业秘密的特点,即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同时法律中也规定了哪些信息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主要包括招投标的标的和标书的内容、设计、货源情报、财务状况、管理决策计算机程序、投融资计划、制作工艺和方法、客户名单、产销策略、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产品配方等信息。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国内环境
我国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问题上已经初见成效,由于国家的重视和学界前辈的努力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主要是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行政法规、合同法、民法程序法等法律中。我国相关立法保护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最早对保护商业秘密做出具体规定的法律,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依据大多来自于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仅仅明确的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范围,同时对侵犯商业秘密所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亦做了规定。
(二)行政法规保护规定
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公开、技术资料、私自带走以及利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在1986年《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有了明确规定,国务院下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2010年3月出台了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该规定主要是对中央企业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提出了奖励规定,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设有着重大影响。
(三)刑法保护规定
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可以追溯到,国家科委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于1994年6月发出的《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该规定对盗窃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做了详尽规定。之后由于97刑法的全面修改完善,将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了一项单独的犯罪,进行规定,同时对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了相对严厉的刑事责任。
(四)合同法保护规定
《合同法》中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分则对技术转让、承揽以及技术开发合同事宜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
(五)程序法保护
《民事诉讼法》对于商业秘密做了如下规定,案件如果涉及到商业秘密,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作为证据时,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等。这些规定从诉讼法角度健全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三、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对商业秘密范围的定义必须延伸
目前,有四种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均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与规定,现实中,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形式表现得多种多样,并且伴随科技的发展与信息网络大范围适用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变得复杂且多样化,有许多行为甚至是我们从未想到过的,所以,国家在制定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法律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其范围的明确度以及包纳的广度,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其保护范围。
(二)立法散乱,不统一
目前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繁多,存在诸多弊端。然而商业秘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现实中出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更是层出不穷,我国急需针对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制定一部《商业秘密保护法》,便于有效的惩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分子,从而维护好商业秘密安全。
(三)缺少商业秘密的诉讼保护
由于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是难以挽回的,因此必须强化诉前诉中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对此我国法律可以仿效美国采取禁令与赔偿同行的制裁方式,同时根据在审判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禁令。由此完善商业秘密诉讼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方面依赖于企业自身的努力,而良好的法制环境更是其保障。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不仅是顺应经济发展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家们的心声。
作者:罗双双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