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代中国刑法理念应具有的理论品格
(一)主体性品格
主体性品格作为当代中国刑法理念构建的首要品格,是指刑法理念的构建应当符合具体的国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可用、能用、有用出发。坚持主体性品格,一方面要做到潜心汲取中国古代与近现代西方刑法理念中的营养成分,另一方面还应打破中西方的理论边境,在全盘西化倾向与狭隘民族主义思维的矛盾中寻求平衡点,做到不全盘照抄也不拘泥历史,真正立足于中国的社会实情。
(二)开放性品格
开放性在这里主要是指三个方面:一是资源开放,刑法理念的构建往往需要依赖诸多理论资源,这些资源源自古今中外,有的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有的则包括现代性和全球性。二是体系开放,刑法理念在构建完善过程中通过充分的批判与论证,整个理念体系的吐故纳新都十分普遍与灵活,新旧理念之间的流动性从未止息,理念系统的构建也从未停止。三是适用范围开放,在经济政治全球化的大潮中,中国与世界的联系已经密不可分,刑法理念的构建在满足本民族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时,还应适应外界的各种变迁,体现出自身的适应性与前瞻性。
(三)批判性品格
批判性是我们在前行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品格,它富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理念的构建不应与批判相分离,只有在不停地批判当中理念才能走向完善;二是构建起来的理念应具备批判功能,从而对刑法理论研究的具体状况展开批评与修正,用理性来消灭理论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独断与盲从。
(四)现实性品格
所谓现实性品格,是指刑法理念能够体现刑事法律生活的基本需求和刑事法律实践的基本现实。只有具备现实性的品格,刑法理念才能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避免成为不切实际的理论空壳。
二、当代中国刑法理念体系构想
(一)民族刑法理念
民族刑法理念可以被视为民族文化理念的一部分,顾名思义,在民族刑法理念的影响下,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与国家的民族文化相协调,体现出本民族的文化特征。当然,只是单纯地复辟中国古代的刑法传统并不能被视为对民族刑法理念的认知。我们要做到的是放眼当下,真正看清楚中华民族几千年积淀下来的优秀文化内涵,从文化传承的角度去理解民族刑法理念的走向。
(二)有限刑法理念
对于有限刑法理念,我们可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刑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有限性,它由法律本身有限的调整范围和刑法的严肃性共同组成;二是刑法的犯罪效果具有有限性,刑法的设立虽然是为了起到解决纷争的基本作用,但纵观古今,历史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刑法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维稳以及民间事由的定纷止争,其作用与影响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和无限的,而是相对的和有限的;三是刑法的存在状态具有有限性,古人云:“金无足赤”,刑法也不例外,对于其存在的缺陷,我们应不断加以改革和变更,从而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四是刑法的制裁应该是有限的,过度地使用严刑峻法只会加重和激化社会矛盾,因而刑罚作为刑法的制裁手段,也应该是一种有限度的存在。
(三)独立价值理念
独立价值理念是刑法价值独立而不受干预理念的简称,指刑法有其独立的价值,刑法一经确立就应该按照其内部规定的程序朝着有利于实现其价值的方向独立运行,而不受一切外来的干预。我们提倡独立的刑法价值观,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当代中国刑法实践需要。提出刑法独立价值理念,最现实的意义就是要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努力,培养和强化包括刑法之治在内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修养,真正做到尊重刑法的内在精神,共同阻断一切对刑法的不当干预。二是刑罚正当性的法理根据。刑罚作为法律运行产生的必然结果,其深化和发展都应从法律的自身去探索,并依此塑造其存在的正当性。三是刑法权益实现的内在动力。这是由于刑法所涉及的权益保护和受益主体拥有十分广泛的范围,大到国家和集体,小至个人都无法从中脱离;同时刑法保护的主体不单单是普通的社会大众,还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受害人。四是克服“社会报应”、“社会功利”观念缺陷的尝试。
三、结语
对于理念而言,其构建总是充斥着无限的可能性,而对于刑法理念的讨论与研究,永远不会到达逻辑的终点,更不会涉及到任何框定的界线。因此,当代中国刑法理念之构建实质上是一个持续的取与舍、破与立的问题。面对已存在的诸多焦点问题,我们既不能一律否定,也不可完全肯定,要在具体的分析中去把握真正的内涵。在破与立的同时,要始终贯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适度原则,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事物中不懈地积累和完善自身的实践经验,学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去不停地破和不停地立。
作者:任靖 王哲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