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民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国家为稳定国计民生,兴利除弊,加大了基础工程建设的力度。水利施工企业也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如何在承揽工程中控制风险,成为经营中的重中之重。下面,就承揽工程中的注意事项做一浅析。
一、前期考察
1.发包方的信誉。主要通过考察发包方的身份和支付工程款的能力两个方面来验证发包方的信誉。
1.1通过投标承揽工程。在购买标书之前,对业主的身份及资金筹措渠道予以考察。水利工程的业主多为地方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现阶段资金筹措渠道多为财政拨款。随着工程建设三项制度改革的规范、完善,业主通过招投标渠道发包工程的,一般不存在虚假工程,亦有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能力。投资渠道为中央或省级政府的,资金一般到位,不存在资金风险;对于地方为争取上级资金,除上级投资外,地方政府需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像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需慎重考察。结合笔者实践工作经验,地方配套资金一般不到位或根本不配套,无非利用国家投资进行项目建设。
1.2分包中标单位或通过中介人分包中标单位的工程。在考察建设单位信誉度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中标单位的综合实力、信誉等。以往合作过的单位,通过合作已对发包单位有了较详细的了解;对新合作单位要考察其单位性质、工程款支付能力、以往发包工程的信誉等方面,确定发包方的可信任程度。有中介人参与的,与发包单位签定合同后为中介人提取承揽工程信息费,决不可从中介人手中结算工程款。
1.3发包方为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县乡级水利土方工程具有战线长、分布范围广、断面小、收取群众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费用为资金筹措渠道等特点。工程以往多由地方政府按照人口比例分配至各行政村进行人力施工。人力施工进度慢、难管理、无法保证施工质量。乡镇政府结算一般不能做到工完帐结,财政状况较好的乡镇可全额回收工程款;财政状况较差的乡镇极易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或侵占,且基层干部人事变动较快,在与工程有关的乡镇干部离任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渠道争取全额或差额回收工程款。
1.4分包个人承包的工程。此种情况要慎重对待,从实践证明对个人信誉考察的难度大、个人信誉随机变化性较大、信誉度不高。不论业主对个人的工程款结算及时与否,个人与施工单位的结算均滞后或拖欠,肆意克扣工程款,甚至成为死帐。在无法深入了解个人综合情况时,一般不从个人手中分包工程。
2.机械施工难易程度。笔者下面以渠道土方工程为考察对象作简要分析。一是土质。因地方水利土方工程战线长、分布范围广,土质差别很大,有的同段工程土质亦有很大差别。二是新开挖渠道。新开挖渠道各区域有不同的土质,但新开挖渠道多在农田上进行,一般易于工程的施工,重点要考察工程异常部位的土质是否对工程的整体施工造成影响。三是多年未清且淤积较严重的渠道。此类渠道土质组成较复杂。渠道内上下层土质不同,有夹层,有的全是淤泥,对施工机械的要求针对性强,施工难度大。施工企业在考察此类工程时要充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工程承揽与否。四是施工水位。有的区域地下水位较高,有的渠道内尚有积水或刚断流不久,要考察施工中要配套的排水设备、途径及相应增加的施工成本费用。五是两岸渠堤。两岸无渠堤或渠堤较低的,弃土方便,能适合多种机械设备参与施工;经多次清淤施工,两岸渠堤较高的,需多次倒土才能到达指定弃土位置,且参与施工机械设备针对性强,难度大,成本高。
3.外部环境。考察交通道路是否通畅、水电和住宿等条件能否满足工作生活需要,最重要的是考察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的迁占赔偿、清障等外部施工环境的协调工作是否到位。工程一般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已解决好外部施工环境,但有的工程无迁占、清障赔偿或赔偿不到位,有的赔偿款被挪作他用或抵消农民的提留款,有的是农民不能得到应得赔偿额,致使当地行政主管机关不积极配合协调工作,群众对工程施工抵触情绪大,严重阻挠工程的正常施工,怠工、误工现象严重,影响施工进度,降低施工单位经济效益。
二、签定工程施工合同
1.工期。施工单位按双方认可的工期组织施工力量,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因非施工方自身因素或不可抗力等非签定合同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施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施工中存在较多情况是发包方要求赶工的现象。发包方一旦要求提前完成施工任务,就会致使施工单位原有的施工计划被打乱,为赶工而临时调集或租用机械设备加强施工力量,促进施工进度。施工单位为赶工而支付较正常施工高出许多的费用,且多支付的费用往往无法索取。在工期条款中,若对发包方要求赶工而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约定,一则发包方慑于合同的威力不得随意赶工,另则是赶工发生后索要增加的相应费用也有了具体的依据。
2.工程量。个体施工队伍因无技术力量,一般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而实践证明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发生工程量有出入,甚至有的工程设计在前而施工滞后。施工企业自身拥有施工技术力量,在签定合同时,对工程量的确认要特别约定需双方复测核实,超出法定或双方约定工程量波动范围的,依据实际工程量进行变更。
3.结算。为减小工程完工后回收工程款的难度,要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完工后结帐日期等进行详细约定。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后,剩余工程款额小,易回收。不能因发包方提出种种理由而放松警惕性,使工程款回收额累计增加,出现问题要及时提请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进行法律诉讼。
4.工程变更。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有相应的书面文字存在,手续齐备。在合同条款中注明因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不能因口头约定较好而轻信发包方,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概不认帐。
5.双方责任。在签定合同约定双方责任时,作为施工方要尽力减少不利于己方的责任条款,更需注意在约定发包方责任时要完善好以下几方面的条款:一是发包方负责解决和处理对施工不利的一切因素并承担相应费用。二是地下隐蔽设施因发包方未告知而造成损坏的,发包方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三是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程施工的,约定发包方负担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及范围要进行书面界定,如非双方责任造成的洪水、火灾、地震、战争、动乱、冰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及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雷、电、雪、雹等对工程损害的自然灾害,以免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对不可抗力的界定产生歧议。四是约定发包方负责施工机械设备的顺利调入和撤出。
三、工程施工
1.设备调配。依据工程前期考察的综合情况,确定参与施工的设备及数量。尽量使用自有设备,但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需租用机械设备的,决不能因自有设备的闲置而浪费人力、物力,为施工单位争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2.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要建立强有力的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奖罚措施,调动参战人员的施工积极性。参与施工人员要精干简练,有相应施工经验的优先考虑,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
3.技术交底。组织技术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对工程尺寸、质量等方面的标准全面掌握。对不清楚或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员请教,避免为施工留下窝工、返工等隐患。工程技术人员要做好工程质量标准的全过程控制。过高则增加施工成本,降低施工效益;过低则无法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造成工程返工。在实际施工中,要注意某些发包单位负责技术的工作人员为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而故意抬高施工标准,使施工单位额外多做工程量,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4.施工工艺。依据现场施工条件的许可确定施工机械的配备及不同的施工工艺。
四、施工总结
当工程完工后,要组织项目部人员对工程从前期工程考察至工程完工等各个环节进行工作总结。对考察事项、签定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总结出经验和教训,以备类似工程施工时合理配备资源、优化管理,施工中少走弯路,为类似工程施工争创最大限度经济效益。
作者:董烈 单位:山东黄河河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