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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摘要:我国于2013年12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投资者创立公司没有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废除了强制验资程序。与旧《公司法》相比,这次改革给予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投资者充分的自由,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债权人的利益。针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影响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2014年我国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废除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取消了强制验资程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些改革措施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使一元建公司从理想变成现实,从而刺激了更多的人去创业建公司,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后使债权人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下面我们仅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原因

1.鼓励投资者创业,促进大众就业。我国旧《公司法》对设立公司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增加了设立公司的成本,成为一大部分人设立公司的障碍,把很多有创业理想但资金不足的人挡在了设立公司的大门之外,而有的公司虽然成功设立,但由于前期的资金投入不大,并不能使投入的资金得到有效利用。通过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刺激创业和就业,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交易效率的理念。我国旧《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主要是因为我国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有许多制度还不完善,市场秩序混乱,经济违法犯罪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交易安全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交易安全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人们关注的问题开始从交易安全转向交易效率,推动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3.资产信用的理念。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过实践的发展,交易相对人已经把资产信用作为衡量公司信用的一个标准。公司应该合理使用所投入的注册资本,有的公司前期投资并不需要过多的资金,以至于造成公司资金的闲置和浪费。此外,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后是一成不变的,公司偿债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其成立后的经营状况和资产信用,只有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资产信用程度高,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担保。因此,我们应该对公司资本放松监管,推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内容

1.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我国新《公司法》修改以前,对注册资本有严格的要求,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后,彻底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注册资本由各投资者根据所注册公司的情况而定。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从事特殊业务的公司企业做了例外规定,对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仍然有限制性的规定。2.以认缴制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我国新《公司法》实施以前,公司资本制度为实缴制,1993年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2005年《公司法》虽然放宽了对公司资本的管制,但是它仍然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司注册资本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后,改实缴制为认缴制,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变得更加随意和自由。但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例外,仍然保留实缴制。3.废除了旧《公司法》规定的强制验资程序。我国旧《公司法》规定,股东缴纳出资或者发起人缴纳股款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法律直接干预和限制资本的缴纳,从而体现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实缴制,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后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强制验资程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4.对货币出资比例不再作限制性规定。我国新《公司法》规定,对于实物或者货币的出资比例由投资者自行约定,不再有法律的束缚和限制,与之前形成鲜明的对比,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后废除了公司注册资本以前的规定,法律不再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比例进行干预和限制。5.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2005年的《公司法》对公司出资额的登记和营业执照的记载内容都有严格的规定,公司设立时所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要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2013年以前公司的营业执照中需要载明公司的实收资本。而现在取消了公司出资额登记的事项,关于公司营业执照的记载内容也不再记入实收资本这一项。

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影响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主要针对资本确定原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投入资金的多少,法律不再作强制性的规定。这次改革触动了以资本三原则为核心的法定资本制,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怎样的影响,这是大多数人都关注的核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产生三个方面的影响,下面我们将逐一阐述。1.取消公司资本限额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废除,将引发人们对一元公司偿债能力的担忧,以及空壳公司的出现会增加债权人的投资风险。交易相对人只能根据自身理性的判断来决定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交易,如果判断失误可能会给债权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刺激大量缺少资金的中小投资者创业,虽然促进了创业和就业,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也为一些不法投资者逃避债务创造了条件。如果公司储备资金不足,在运营过程中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这可能会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的担保。2.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资产信用程度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由于注册资本是以公司的资本信用为基础的,所以认缴制下公司成立时投入的资本并不能代表企业的信用度。实收资本不再载入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取消了股东实际出资额的登记,这就需要交易相对人有更高的判断决策能力,否则就会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股东不能按时将资金缴付给公司,转换成公司能够运营周转的注册资本,这就使得公司对债权人的担保只能依靠公司的资产信用以及未来的经营状况来决定,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公司没有良好的资产信用并且管理人没有管理的能力,造成公司不能正常运用,债权人就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3.取消强制验资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我国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后,废除了强制验资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设立公司的成本,但是可能会导致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不实,给公司带来虚假出资、瑕疵出资的风险。这使股东或发起人在出资方式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降低公司的资产信用,同时也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周转,这一切都使得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开端,市场经济在资本制度上实现了公司的自治和自由,虽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还不能充分地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需要我们在今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中不断汲取经验,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逐步变得更加完善。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应该使其充满活力和自由,减少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预,给市场经济主体充分的自由,从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真正实现一体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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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田野.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的债权人保护路径[J].法律适用,2014(7):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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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耀文.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利益保经济学护[J].政法论坛,2015,33(1).

[6]赵旭东.资本真实与验资存废[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7):14-15.

作者: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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