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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理性的社会功能价值

摘要:本文在辨析理性概念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歧异纷呈的众多理解而无具体明确解释的基础上,提出理性概念的具体解释,并就表征人类理智对待秩序、法则、公理、规范品性的理性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及其局限性,进行了简略说明。

关键词:理性社会功能

一、引言:人类理性的非理性困厄

理性,一般词典上的解释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思维形式或思维活动;二是指理智,即在以认识、理解、思考和决断为基础的控制、做行为的能力。通常的哲学词典没有专列词条,仅以“理性主义”加以总括。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空缺,或许多半是由于“理性”一词的涵义在哲学领域,对于不同哲学家、不同哲学流派显得过于各行其是。令人困惑的是:大多数对“理性”及其相关内容进行广泛、深入探究的哲学文献——特别是现代之前的经典文献,对其所探究的“理性”是什么,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一如哲学上数千年来对“物质”概念完整、明确的定义,不过由俄国的列宁明确定义于二十世纪初期。论文百事通较为典型的情形之一是,康德带有“理性”为核心词的《纯粹理性批判》著名论著,通篇没有对什么是“理性”做出具体说明——倒是对什么是“纯粹”进行了解释,以至在阅读理解文本时,难以对做出透彻的理解。

从论述完整性角度来看,对所述内容的主要概念不作明确解释说明,其潜在的意识抑或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该概念已经广为知悉并达成共识,而无需赘述——否则,在歧义丛生、各持己见的诸多涵义中势必造成混乱,又何以得知所论述的是针对什么涵义进行的探究?

然而,“理性”概念至今仍未必可以称为“广为知悉并达成共识”。对“理性”涵义的这类不明就里即妄加袭用,似乎是以哲学为代表的思辨思维领域的通病。广为熟知的示例有“科学”、“存在”、“真理”等概念的普遍袭用——没有共识的理解,却各行其是、毫无顾忌的袭用。换言之,按照上述“理性”的普通涵义,如果认可理性包含有“概念”、“认识”思维形式之意义,那么,关于“理性”这类不明就里而妄加袭用的现象,恰恰是违背理性宗旨的“非理性”的。这种“非理性”做派的流弊,不仅仅是导致由于思维活动发出者自身不明就里的含混,引起接受者无所适从的迷惑,进而直接影响各种对思维活动内容认同的效果;而且,更为严重的是,类似的“不明就里的含混”、“无所适从的迷惑”源于对人类理性进行探究或希图探究的核心群体——哲学家们,将潜在地导致人类对其理性思维、行为的整体价值的迷惑,乃至对其认可的信赖丧失。

从一定程度上说,人类思想中一直存在的对宇宙、世界以及人类自身诸种本原问题的根本认识上的严重分歧——如:有神论、无神论之争,唯物论、唯心论之争,尤其是近现代西方思维领域出现的,此起彼落的诸多哲学思潮、流派各领风骚数十年甚或三五年等现象,应当与这类“不明就里的含混”、“无所适从的迷惑”的有着难以分割的关联。

本文试图针对理性认识上存在的“不明就里的含混”、“无所适从的迷惑”状况,进行探析并以抛砖引玉的主旨探求其消弭途径。

二、理性的理解分歧

如前所述,对理性涵义的理解,且不论偶尔使用的情形,即便就相关论题专门进行论述的不同哲学研究者,其差别也是很大的。这可以从古往今来众多论著各行其是的观点略见端倪。有代表意义的观点可以粗略地划分为四大类以及难以具体化归的用法,五大类为:目的意志论、信念能力论、天赋遵循论、多维认识论以及难以细致划分的类型。

(A)、目的意志论的典型观点:

在西方哲学史上,对理性的理解包含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从认识论意义上说的,理性是指人们认识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抽象思维形式和思维能力。如唯理论哲学和康德、黑格尔哲学就是在这种含义上使用理性的。二是从人性论意义上说的,理性是指人的抽象思维能力所支配的人的理智的、合理的、自觉的和合乎逻辑的能力和存在属性。……理性是属于精神的范畴,如果我们还从精神和意识的整体意义上来理解理性,那么理性就是泛指受人的目的和意识所支配的一切主观的和心理的活动。

这类观点(撇开其“理性是……活动”的语意上的不严谨)确如其自身所表述的,只能流于“泛指”层面上的过于宽泛。第一种“基本含义”只能算是笼统的说明,并非实质性“定义”;对于第二种“基本含义”,如果“受人的目的和意识所支配的一切主观的和心理的活动”就是理性的,那么希特勒式的战争狂人、恐怖分子、无辜残害众多他人性命的杀人恶魔之流的“主观的和心理的”邪恶行径,无疑也将属于“理性”范围,因为他们的活动也是受其“目的和意识所支配的”,也有其强盗逻辑。“目的意志论”显然是混淆了理性的表现形态的充分性与必要性关系。或者说,理性必然是“受人的目的和意识所支配的一切主观的和心理的活动”,这只是必要条件;但“受人的目的和意识所支配的一切主观的和心理的活动”未必是合乎理性的活动,也即还不是充分条件。

(B)、信念能力论的典型观点:

我们通常把理性思维和理性行为与这样一些品质相联系:具有一致性的推导,经过充分证实的信念,以及对在我们周围自然界中发生的事件的预见和控制能力。我们可以公正的把科学看做是满足这些品质的理性的最高成就,这里的科学是指从文艺复兴后期和巴罗克时期一直发展进化到今天的科学。质疑、求证、合乎逻辑地论辩之能力应归于人的另一属性,叫做理性。

什么是理性呢?从理论上说,理性就是人类以唯物的态度对事物进行观察和研究,从而发展成科学,形成了逻辑。这种科学和逻辑,就是理性。而尊重科学和符合逻辑的行为方式,就是理性的表现。与此相反的自然就是非理性。从生理学和心理学的理论上说,非理性就是指人的直觉、意志、欲望、本能、灵感等,它不以科学为前提,也不尊重逻辑。

首先,一个科学理论必须是合乎理性的。它必须是合乎逻辑地组织在一起的、没有明显的内部矛盾,否则它就不可能无歧义地与经验相联系。理性只有一种认识的理论运用,即自我批判,能够为自己确定限制。

与“目的意志论”的过于宽泛相反,这类观点则是过于狭隘了。一方面,按照“一致性的推导”、“充分证实的信念”以及相关“预见和控制能力”乃至“科学和逻辑”的标准,众多原本显然属于理性范畴的内容,将因为条件的过于苛刻直接遭到荒谬的排斥。如原初人类逐步确立的“杀人偿命”、“借债还钱”一类道德约定,即便是在现代社会也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遵从性,这种约定尽管显得粗略、浅陋,但无疑属于理性范畴。然而,从其初期的萌发甚至上升、完善为现今的法律形态的相应内容,很难与“一致性的推导”、“充分证实的信念”、相关“预见和控制能力”,尤其是前两方面存在必然的限定关系。或者说,将理性限制在“推导”、“证实”一类的要求之下,实在是过于苛刻了。至少在道德领域内的理性内容,人类的取舍选择尺度,完全不是出于严格“推导”、“证实”意义上的逻辑判定,而更多的是将心比心、礼尚往来式的价值换位。

(C)、天赋遵循论的典型观点:

这三位伟大的理性主义者(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的确相信有着理性秩序的宇宙,因而每一事件都会在整体中找到它的必然位置;但他们并不是天真地认为,人类可以自动地或直接地察觉到任意情形中所包含的必然联系。

他(莱布尼茨)的确与笛卡尔和斯宾诺莎共同持有这样的“理性主义”看法,即宇宙是由上帝决定的(在斯宾诺莎看来是与上帝不可分的)理性排列的体系。

理性的天职就是指引我们达到成熟的发展。

概括地说,理性主义思想的成分之一,是对诉诸感觉的某种警告,是相信正确使用理性能使我们超越朴素的、常识的世界观。另—点是把宇宙看作一种有序的体系,其中的每—方面原则上都能为人类理智所理解。进一步的信念是被数学固有的清晰性和确定性所吸引,因而它同样被看作是建立完善的统一知识体系的模式。最后一点是相信自然界的必然联系,更一般地说,是认为科学真理和哲学真理必定指涉在某种意义上无法改变的东西。

“天赋认识论”观点由于并没有直接给出理性的具体含义,而仅仅对其做出一种超自然的推崇,多少含有一种“超唯心论”的色调,其独特之处在于,如同几乎所有唯心论者并不公然标榜自己是唯心论者一样,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这三位伟大的哲学家,没有一个人把自己描绘为‘理性主义者’”14。这里所谓“超唯心论”粗略的说是指这样一种认识:唯心论的观点,如柏拉图的“个别事物是观念的摹本、影子”、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把原本属于一般宇宙自然现象,幻化为人类(或类似人类)智能历经长期进化而拥有的特质;相对应的,这种“天赋认识论”类的超唯心论,则把原本属于人类(或类似人类)智能历经长期进化而拥有的特质,超越泛化为一般宇宙自然现象。和唯心论的本末到置相类似,这种观点最致命的弱点也恰在于:把原本只有一定程度的相互联系,牵强附会到“必定”程度的“必然”联系。事实上,暴君独裁者、战争狂人、变态杀人恶魔的现实存在,业已充分揭示了“天赋认识论”包含的不完全性缺陷。

(D)、多维认识论的典型观点:

人类的这些忧虑刺激反思性的大脑去质疑科学技术对人类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由此也反思科学所代表的理性类型的价值。“理性论战”是当代哲学、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的主要论题之一。这个论战与其说澄清了问题,倒不如说混淆了问题,但它至少教给了我们一点:人类的理性是一个多维度的东西,它除了具有在西方科学中意见完全成熟的那一面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方面。

怀疑论的理性概念使哲学彻底醒悟过来,并且同时明确了哲学作为理性保护神的角色。

在语言理解的可能性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一种稳定的理性概念,它的声音存在于既依赖语境又具有先验意义的有效性要求中:“这种理性既是内在的(在具体的语言游戏和制度之外是找不到的),又是先验的(一种我们用以批判所有活动和制度所依赖的规范性观念)。”用我自己的话来说,命题和规范所要求的有效性超越了时间和空间,但是,有效性又都是在具体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具体的语境中提出来的,接受或拒绝这种有效性要求会带来现实的行为后果。

以“多维认识论”来笼统冠名上述观点,也许不够确切,但更能凸现其发散性的思维态度。这类观点,与其说是对理性思想的认识,倒不如说是面对理性认识存在的歧义纷呈、认识混乱局面,所含有的无可奈何的反讽或自我解嘲情绪;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多维认识论”也确是给人以对广义的“理性”含义的超越揭示。然而,要认可其对理性一词含义的具体定位,“无可奈何”的情绪与“超越揭示”,无疑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E)、难以具体化归的观点:

“多维认识论”至少还提供了具体理解的根基,比其更显灵幻的是,有些“理性”一词的使用者对其含义的用法让人根本难以把握其实际意象:

理性是人类行为和历史的推动力。所谓合乎理性也就是能认识真理及其相互联系。

(有些哲学家20)把怀特海和哈茨霍恩(Hartshorne)的哲学视为典型的现代哲学,因为这些哲学寻求提供一种符合自足的理性标准、并足以符合所有经验事实的形而上学宇宙论。但是相反,怀特海则把现代哲学(包括现代科学)视为一种在本质上反理性的运动。

现代常常被认为是理性的时代,它是相当于被看作信仰甚或迷信的时代的中世纪而言的。

而理性主义当然总是主张理性和经验科学有权批判、拒斥任何传统和任何权威,因为它们以十足的非理性、偏见或偶然性作为根据,我勉强算得上是一个理性主义者。……在我们非常宝贵的理性主义传统(理性主义者往往一点不加批判地接受它)中,也有相当多的地方我们应当对之提出疑问。例如,理性主义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形而上学的决定论观念。然而,我认为决定论是一种在许多方面站不住脚的理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接受它。

长期以来,理性观念坚持认为,一个真实而完整的理论必须和客观世界完全一致。相对主义认为,任何一种可能的描述都只是反映了现实的特殊结构,从语法的角度来说,这种结构存在于众多的语言世界观当中,根本不存在超越文化限制的理性标准。

以上关于理性的驳杂含义,尤其是类似“**是**的推动力”等万用句式性的政治论调,本质上不会提供对理性内在含义的确切认知,反倒徒增无谓的惑乱。类似的观点,在很多文献论著中比比皆是,不胜枚举,详细罗列显然没有必要。

前述关于理性的多种含义,无疑染有对某些语词基本含义不清,却勇于对其恣意发挥、任意滥用的“学术”流弊,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其中有很多宏篇巨著,在未加剖析理性具体涵义的情形下,无视所论及的理性概念自身尚且语词含义不清,却洋洋洒洒地就对“理性”及其相关内容施加攻讦。从这一角度来看,对理性概念的理解混乱是极为明显的。换言之,从这一角度来看,也充分显示了对理性概念加以适当规范的必要性。

三、理性含义归结

从逻辑的角度看,一般概念具有其沿用的历在性,也即某一概念已然模糊地存在历史施用了,尽管这一概念未必有明确的意义或施用范围。或者说,概念的产生、使用及至明确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基于这一认识,鉴于理性含义的诸多历史沿用,缺乏较为全面的代表意义,不妨针对理性既有的含义做作出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代表性的含义概括:

所谓人类或类似智能生物的(以下合并简称人类加以统括)理性,也即人类对宇宙、自然及人类自身相关的秩序、法则、公理、规范的认同、创设、遵从以及批判性改进、优化选择的思维、行为表现;简言之,理性也即人类理智对待秩序、法则、公理、规范(以下有时简称秩范)的品性。理智一词在这里是它的普通含义,是指一个人用以认识、理解、比较、选择、推想和决断的能力。

用这一概括定义,对前述理性的各种含义下用法进行比照,将不难看出,这一概括尽管不能说可以包全理性的全部用法,但基本能够涵盖前述既有含义:

最普通使用的“暴君独裁者、战争狂人、变态杀人恶魔丧失了理性”,正是标志了那些暴君、狂人、恶魔们严重缺乏对秩序、法则、规范的认同、遵从,也即严重缺乏理智对待秩范的品性。

而“目的意志论”所谓“那么理性就是泛指受人的目的和意识所支配的一切主观的和心理的活动”,实际上应紧缩为“那么理性就是指受人的理智对待秩序、法则、规范的品性所支配的一切主观的和心理的活动”。

而“信念能力论”所苛求的“一致性的推导”、“充分证实的信念”、相关“预见和控制能力”,实际上应宽展为认同秩范的推导、遵从秩范的信念以及充分认识、理解、思考和决断秩范及其变化的能力。这样并未局限于“推导”、“证实”一类的杀人偿命、借债还钱、将心比心、礼尚往来类的价值换位信念,因具有充分的秩序、法则、规范意蕴,而能够取得理性含义的合法包容。

而“天赋遵循论”所信赖的观念实际上相当于认同人类天然具有理智对待秩范的品性。

至于“多维认识论”以及其他各种难以细致划归的认识,基本上都能够从某种角度找到“理性”具有的理智对待秩范品性的支持,如:所谓“理性是人类行为和历史的推动力”,完全可以阐释为“理智对待秩范的品性”——如法律思想等等“是人类行为和历史的推动力”;而“理性主义当然总是主张理性和经验科学有权批判、拒斥任何传统和任何权威”,这自然与理性含义所拥有的认同、遵从以及批判性地选择秩序、法则、规范——并据其做出甄别而不接受无条件的传统、权威的思想,是相一致的。

值得强调的是,前述引文论及卡尔.波普尔指出的对理性主义“有相当多的地方我们应当对之提出疑问。例如,理性主义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形而上学的决定论观念”,其核心观点是:

我将在如下两种理性主义的态度之间作出区分,一种是“批判的理性主义”,另一种是“非批判的理性主义”或“综合的理性主义”。

我们可以把非批判的理性主义和综合的理性主义描绘为一个人所持有的这样一种态度:“我不准备接受任何不能通过论据或经验的手段而受到保护的事物”。我们也可以用一种原则的形式来表达这类理性主义,即任何不能在论据上也不能在经验上得到支持的假设都将被抛弃。现在很容易看到有关一种非批判的理性主义的这个原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论到它自身。它是不能够得到论据或经验的支持的,它暗示自己将被抛弃。因此,非批判的理性主义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按照卡尔.波普尔的这一区分及其相关剖析,“非批判的理性主义”或“综合的理性主义”看起来似乎确实是自相矛盾的。然而,是否存在那些纯粹的“非批判”的理性主义姑且不论,单就波普尔一句轻描淡写的“因为论到它自身。它是不能够得到论据或经验的支持的,它暗示自己将被抛弃”,并不能够令人信服。毕竟,如同数学大厦建立在若干并非具有绝对可靠性的公理基础之上,并未妨碍数学大树结出累累硕果一样;理性主义者如果将“我不准备接受任何不能通过论据或经验的手段而受到保护的事物”作为一种公理性的出发点,也应当无可厚非。事实上,迄今人类生存思想所呈现的日益进化、发展不息的实际表现,已经充分说明,理性作为人类理智对待秩范的品性,必然是以不断批判性改进、优化选择、扬弃的“批判的理性主义”占据人类思维、行为主流的。

四、理性对于人类发展的功能

在上述理性含义陈述中,曾直接把“类似智能生物”与人类并列提出,后为了简捷行文而合并统称。其含义无疑是想表明这样一种观点:有一定智能的生物,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理性——对待秩序、法则、公理、规范的品性。世界上很多民族的传统咒骂人的一种常用语“他连猪狗都不如”、“她比蛇蝎还毒”,可以说是人类丧失理性的表现较之动物尤为恶劣的直接揭露。如所周知,生物学研究结果业已表明,猴子、蜜蜂、狼等等动物群体所创立、遵守、认同的等级制度、行为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比人类的相应方式更有效、更精致。无怪乎英国哲学家休谟会在其著名的《人类理解研究》中单辟一章“动物的理性”来与“人类理解”相提并论。

也许要通过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一系列学科的综合探究,才可能深刻揭示理性对于人类发展的功能,而粗略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仍不难发现,人类有史以来给自身带来的各种惨烈灾难,无不始于人类自身相关的秩序、法则、公理、规范的直接践踏、违背、破坏。国家之间的侵略战争,是对国家平等秩序、规范直接践踏;民族之间的仇恨、纷争、歧视,是对民族平等秩序、规范的直接违背;个人谋财害命、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是对个人生存、财产法权制度、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破坏;还有各色各样的邪恶宗教势力、专制独裁者们丧心病狂的兽行,这些行为莫不孳生于个人或组织——个人撮合体丧失理性地,公然对人类自身相关的秩序、法则、公理、规范的直接践踏、违背、破坏。而那些研制永动机的疯狂念头、滥砍乱伐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则表现为对宇宙、自然法则、公理的漠视、悖逆而严重缺乏理性意识。换言之,人类每一阶段的顺畅发展、巨大跃进无不来自对宇宙、自然及人类自身相关的秩序、法则、公理、规范的探求、发现、创设、认同、遵从以及批判性改进、优化选择。从这一意义上说,人类探求、发现、创设、认同、遵从以及批判性改进、优化选择的秩序、法则、公理、规范的升级,包括自然科学定律的发现以及运动、游戏规则的制定,正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标志。因此,与其象悉尼•胡克认为的“理性是人类行为和历史的推动力”,而难以摆放人类劳动创造的位置;毋宁说理性是人类发展的方向盘。

五、结语:局限性下的永恒主流

纵览一般词典普通意义上的涵义、各种文献中的涵义以及本文提出的理解,尽管理解各行其是,认识、使用侧重角度不同,偏颇难免;然而,“理性”作为人类有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之一所含有的理智成分,也即包含认识、理解、比较、选择、推想和决断等能力,这一大方向似乎没有太大分歧;只是在人类对宇宙、自然及人类自身相关的秩序、法则、公理、规范的认同、创设、遵从以及批判性改进、优化选择方面,没有受到特别深层的关注。事实上,涉及人类社会化行为的一切活动,从交通规则、运动、游戏规则,到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交往,甚至国家间战争宣告,几乎无不渗透着对秩序、法则、公理、规范——秩范的认同、创设、遵从以及批判性改进、优化选择;甚至可以说,正是那些由素朴到精致逐步成型的秩范,维护、促进了人类社会整体进化的顺畅发展。

如果说理性所具有的这种别无替代的决定性功用,表征了人类思维、行为表现的主流,也仍难避免时常受到非难——尽管这种非难,主要是建立在对理性概念含混理解基础上的,然而无论这些值得深入考察的非难来自什么角度、出于什么原由,也只是说明理性并无例外地遵从“金无足赤”的万能铁则——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毕竟,从人类思维、行为的历史过程来看,秩序、法则、公理、规范的认同、创设、遵从,只存在相比较而言的因时、因地的优越性。换言之,按照辩证法的发展观点,尽管理性也许会是人类思维、行为表现的永恒主流,也将始终处在不断发展、渐趋完善的进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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