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在各种权利人的创作作品不断地被上传到网络之后,传统意义上的版权概念也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相关联而衍生出了数字版权这一概念。但由于数字版权的发展尚未成熟,相应的数字版权保护也一直处在混乱薄弱的状态。本文将探讨分析数字版权在互联网社会中的问题和对策,以得到一个能对数字版权保护有所参考价值的结论。
【关键词】数字版权管理;互联网
一、数字版权管理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文献资料和网络信息来看,作者总结出了数字版权管理亟需解决的几大问题:
(一)数字版权法亟需建立。我们知道数字版权还没有相应的完整法律法规,过去发生的数字版权侵权案件大多数还是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进行审判,著作权法也基本是针对传统出版模式进行制定、监管和实施。但是数字版权和传统意义上的版权有着很多差异,这些差异如果不进行实事求是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套用相同的法律进行约束审判,必定会出现很多问题,造成数字版权侵权局面的进一步混乱。
(二)数字版权管理平台需要统一。数字版权的保护,涉及到许多计算机专业技术,其中包括数字加解密技术、数字指纹技术、安全通信技术、安全容器技术、芯片控制加密技术等,这些技术往往分散使用在不同的数字作品中。如果要对这些运用了不同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数字作品进行统一规划的管理,必须要有一个或多个由众多资源和专业人士支撑的数字版权管理平台进行合理有序的管理动作。
(三)版权意识不高盗版猖狂。我们从前面的人人影视资源站和迅雷公司被美国电影协会点名为盗版下载黑名单可以得知,很多国内的公司对于数字版权并没有很高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主观一旦松懈就必然会影响客观行为,如果大公司们尚且做不到支持正版,互联网社会中众多网民的反盗版意识更是令人担忧。
二、数字版权管理的改进尝试
2014年安徽省数字版权保护平台宣布正式上线,声称可实现对各类数字作品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测、智能分析、证据锁定和固化、侵权在线处理等。扬智科技前不久也推出整合Verimatrix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IPTV/OTT平台,多屏电视解决方案独立提供商NAGRA也开始为多屏播放提供数字版权管理保护。从这些消息中我们可以看出许多对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和平台上的探索和开发。虽然目前尚不可知它们的成效如何,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断的技术改革和完善必将能开发出更加完美的管理数字版权的大系统。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虽然这并不是针对数字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法例的意见征集,但却能通过社会意见的征集不断丰富和完善著作权法,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和管理也有一定的益处。
三、数字版权管理的应对重点
(一)数字版权管理必须立法先行。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国策下,对于知识文化产权的保护想要树立威严性和能够强制性地实施,就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法例。如果立法不能先行,数字版权管理就无法有序有效地进行,也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二)全体相关方版权意识的提高。我们知道在互联网社会中,由于匿名性和隐蔽性,很多传播者和受传者的身份信息和传播路径无法准确地查询和证实。所以全体相关方对数字版权的概念,合理使用的范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准则都必须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和应用,才能在人人自我约束下,遏制互联网盗版问题,尊重权利人的数字版权。
(三)付费模式的建立和思维的养成。由于互联网产生的初衷即是免费快捷地传播信息,所以自互联网在全球遍布以来,网民们都习惯了免费模式。但是免费模式是数字版权管理的一大阻碍,因为它使版权权利人无法获得自己的作品在各种权利行使时所应得到的合法报酬。但是近年来国内外已经有很多网站公司开始探索能让网民接受的收费模式,旨在传播优秀作品和鼓励著作权人的二次创作。而适用于传统版权中的首次销售原则是对发行权的限制,即一旦作品依法出售或转让后,版权人存在于版权作品中的权利耗尽,版权作品拥有者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它,如转售、租赁或者赠送。在互联网传播踪迹难寻、复制无限性的特征下,出于保护数字作品消费者对其所拥有的数字作品的财产权,将它运用在数字版权管理中不失为一种尝试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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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芷羽 单位:上海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