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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侵权问题探讨

摘要:罗丹曾说过:“生活中并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于是乎,接收新闻便是我们了解生活、发现生活美好的途径,特别是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更加速了新闻的传播。拉近了新闻与人们的距离。通过新闻,我们可以尽知天下事,然而可喜的同时,新闻侵权案件也如雨后春笋般蔓延开来,不论是新闻传播者还是新闻接受者,都不愿被新闻侵权问题困扰,因此研究新闻侵权问题及如何预防此问题迫在眉睫。本文主要分析了新闻侵权的含义、分类、特征,从多角度探寻原因从而对症下药找出好的对策来改善当前局势。

关键词:电视新闻;侵权问题

一、何谓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传统意义上的定义是说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刊载或播发有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当内容,从而使其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受到损害的民事违法行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指的新闻侵权必须是借助一定的新闻媒介并且公开传播的、被人们所接受的才能视为新闻侵权。即所报道的新闻必须附着于新闻媒体上,刊载于报纸、杂志上或者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形式。必须是新闻报道载有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禁止的内容的才能构成新闻侵权。《解释》第九条对新闻侵权也做出书面定义“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产品的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的,没有侮辱性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侵权行为种类多种多样,生活中常见的有侵犯当事人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行为;侵害著作权、信用权、商誉权的行为。其侵权方式有:内容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未经同意,披露他人隐私;使用侮辱性语言;诽谤他人以及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等;

二、新闻侵权的法律特征

(一)新闻侵权的主体一般为各地依法设立的用于新闻报道的机构,例如报社、杂志社、电视台、互联网等等;客体即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的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其中以侵犯名誉权最为普遍。有的还涉及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主客体明确。(二)侵权后果特点:新闻侵权有其特殊性,它的后果比一般的侵权行为要严重得多。由于新闻侵权的载体是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工具,因而其具有较强的传播性、较广的影响性,产生的后果比较严重。

三、避免新闻侵权举措

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新闻侵权案件这么多,有些是无法避免的,但更多的是出于工作的疏忽,对于这些影响因素,我们要正视起来,并且对症下药解决,这样就可以还一份和谐的新闻环境,让新闻更好的为我们服务。笔者认为,新闻的采稿、编辑、刊播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环环相扣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忽都会造成问题的产生,因此,防微杜渐是必要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要求,牢牢把关,力求做到每个细节都真实,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一)吴冷西先生曾说过:“新闻应该按新闻的规律办事———让事实说话”。由此可见,新闻最大的特征就是真,力求真实。只有真才能还原事实,只有真才能说服人。作为新闻的第一个环节采稿环节,可以说是最重要也是最容易出错的环节,理应受到万分重视。采稿一般有记者采稿、会议材料、读者来稿来电等多种形式。因此新闻工作者一定要提升敏感度,要分辨清楚新闻的来源,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权威性。最主要的还是由记者来进行,采访这一环节是记者获取资料的必要过程,这个环节也有合法或非法不正当的区别。《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格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要求。”合法正当的获取资源是记者工作的底线,倘若记者使用的方式不恰当或者搜集的材料不合法就会很容易对对方造成侵犯。因此提升记者职业道德与人格素养至关重要,记者要努力获取第一手资料,力求及时可靠,并且要真实记录,以第三方的角度去收集整理,牢牢把握职业底线,多一份真实,少一份主观。(二)确保了材料的真实可靠性便进入第二个编辑环节。编辑环节可以说是对第一个环节的检查,因此要继续严把内容关,对于采访类稿件,要审核是否真正采访了当事人,材料是否源于当事人;对于会议材料,要确保是否如实记录,是否把握中心重点,对于一些事情的分析,是否有相关权威部门的鉴定和结论;是否与常理相违背等等。这些都确定了进入文字编辑阶段,在编辑过程中,最基本的是文字选取一定要准确不能出现错误。避免产生歧义,以讹传讹。还有一定不能出现过激言论以及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避免运用一些带有攻击性、伤害他人尊严的、煽动性、猜测性的语言,影响新闻内容的还原以及读者的思维。对于形容词的使用也要得当,不可言过其实,不可言不符实。对于一些结论性的语言,一定要有事实依据。同时编辑工作者也要牢记一定的法律、常识。了解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权等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术语;增强政治敏锐性,涉及到国家机密要严格保密,尊重个人隐私;维护人格尊严;维护司法尊严。(三)新闻的最后一个阶段则是新闻刊播阶段,在这一阶段,是与受众接触最为直接的阶段,因此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以最合理合法的方式呈现新闻,做好内容与接受者的媒介。从而使得百姓接受到及时准确的新闻。如果出现了问题,作为新闻工作者一定要冷静,妥善处理,勇于并善于化解由于新闻报道所引发的争执。认真分析缘由、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追踪报道,及时解决问题。如发现错误及时道歉,避免矛盾加深。(四)为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件产生,除去新闻工作者,同时也要发挥大众的监督作用,公民要依法行使新闻监督权。新闻舆论监督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己的权利,让新闻在阳光下进行。相信只要新闻工作者与大众共同努力,就一定可以有效改善新闻环境,减少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蒋亚平主编.新闻失实论.新华出版社,1986.

[2]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195.[3]马春娟.新闻记者的拒证特权.新闻爱好者,2004(4).

[4]王天定,王俊杰,卢炎.广播电视法规中国农业论文与职业道德•新闻侵权的特点[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

作者:范旭红 单位: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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