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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公众参与中小学教育的乱象治理

摘要:当今教育领域中教育乱象受到越来越多民众的关注。各地政府和相关教育部门也针对教育乱象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降低教育乱象造成的负面影响。文章主要就社会公众参与中小学教育乱象治理进行研究。

关键词:社会公众;中小学教育乱象;教育乱象治理

一、引言

我国的教育事业伴随着的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同时教育领域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合理现象。这种不合理现象被统称为教育乱象。教育乱象的存在对学校、教师、学生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中小学教育乱象治理中,社会公众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主体之一,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教育乱象的情况。

二、中小学教育乱象治理内容

1.学校行为

学校代为购买教学辅导材料、代收活动经费等乱收费行为;暗示学生前往指定地点购买学习教材或资料;学校利用学生开展盈利类型活动;学校强行收取择校费或者变相要求学生捐款、捐物;变相分重点班;学校代购质量低劣产品,提供不合格产品给学生;学校开展有偿补课或有偿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涉及经济利益行为。例2015年重庆市某中学高三年级五一劳动节未按照国际规定5月1日到3日放假,而是要求教师与学生在5月2日与3日照常到学校上课,并且正常进行晚自习。

2.教师行为

教师根据特殊关系或经济关系区别对待学生;教师在各种考试的时候泄露题目、徇私舞弊;教师在评职称等方面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教师组织有偿家教补课,向学生索要礼物、红包。

3.其他主体行为

学校教职工虚假报销款项、违规报销;学校小卖店、食堂等违规承租,暴利经营。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在学校经费预算、使用时账目不明。

三、社会公众参与中小学教育乱象治理

1.家庭与学校开展合作

学校与家庭一同达成共识是学校教书育人的重要基础。家长作为社会公众的主要代表之一要做到与学校密切沟通,紧密合作。学校要恢复家访制度,重新开放校园,针对校务内容实行公开制度。尤其是涉及到学生利益的收费、分班、班主任安排等各种事务的过程中要让学生家长的代表参与其中[1]。同时,学校要丰富与家长合作的渠道。在保持传统家庭访问、电话沟通、家长会等渠道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发展新的合作沟通渠道。例如,可以利用互联网利用微博、微信、QQ等不同途径与家长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征询家长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在中小学治理过程中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密切合作不仅仅可以使得学校风气更好,还能够拉近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距离。

2.举行教育听证制度

在社会体系中听证制度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而教育听证制度当前而处于十分薄弱的初始发展状态中。从听证制度来说要进一步建立教育听证规范,明确界定教育听证程度与代表。具体来说,针对教育收费、课程计划调整、学区划分等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活动都应该包括在教育听证制度范围内。在教育听证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听证内容也要深入细化,参与听证的人员结构要合理且全面,所选择的社会公众不仅仅要有学生、家长、教师代表,而且还应该邀请教育专家、新闻媒体等代表加入,以充分保证教育听证会的质量与效用。

3.采取媒体曝光制度

新闻媒体是社会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揭露中小学教育不良行为的重要主体。媒体曝光制度是治理中小学教育乱象的有力手段。当地教育部门、民众与新闻媒体应该达成三方合作关系[2]。媒体具有客观性与公正性,民众具有理性与主动性,政府能够配合审查,这种三方的合作关系即为利用媒体来进行教育治理的重要途径。另外,新闻媒体也是说出事实真相、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民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其能够避免民众对教育问题歪曲或误解。[3]

4.民意调查制度

民意调查制度是社会公众参与中小学教育乱象治理的有效途径之一。民意调查制度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展,2014年渝中区对全区4000余名在编在岗教师集中进行了师德师风教育,对区内各个学校组织开展相关教育活动共80余次,从思想上进一步提升了教师规范守法意识与职业道德素养。并且,以学校为基本单位随机选择了学生、家长、学校领导代表对教师职业道德进行考评,并且将考评结果作为教师晋升、优秀教师评选的重要依据。另外,政府还可以积极推动学术类民意调查机构的发展,将重大教育问题作为民意调查的主题开展研究,并且可以指派相关专家与学者来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保证民意调查的实效性[4]。

四、结束语

教育事业关乎国计民生,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公众应该与政府一同建立全面的惩治预防体系,针对教育乱象进行治理,消除教育乱象这一不合理的情况,让教育能够在良性的发展轨道上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海南打出“组合拳”重点整治中小学教育乱收费[J].云南教育(视界综合版),2013(07):2.

[2]高峰.不信清风唤不回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工作纪实[J].吉林人大,2004(01):11-13.

[3]张天雪,黎莉.公众参与中小学教育乱象治理:主体、内容与机制[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82-88.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J].吉林政报,2001(06):19-22.

作者:赵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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