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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

摘要:关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一直存在着多种理解。本文从理论法学的定义和界域出发,从本体和交叉两个方向出发,分析了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交叉理论法学等几种法学研究方法的多维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多元递进;理论法学

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我们通常认为是“专注于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探讨,包括民事诉讼目的、价值、模式、既判力、诉权等,并使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化”,就特点而言,理论法学具有批判性和创造性,一方面基于民事诉讼法制的规定,指出传统文本范式及其话语系统的偏误性和滞后性;另一方面则是打破已有规范文本的限制,进行文本范式及其话语系统的创新,突出文本规范的特点。在进行理论法学与其他法学的区分时,要注意通过范畴表象抓住理论实质,如果简单的将诉权论、既判力论等划分到理论法学的范畴,将举证责任论、诉讼法律关系论等划分到注释法学的范畴,那么在进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时就会出现偏差。程序正义论、非法证据排除论等诉讼范畴论是毫无疑问属于理论法学范畴的,但同时还有一些诉讼范畴论的理论实质指归颠覆传统诉讼法学的特质,也可将其划分到理论法学范畴,例如由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价值论以及民事诉讼模式论组成的“新三论”。总的来说,理论法学的界域是非常广阔的,我们可以从本体和交叉的两个方向进行研究,从这两个方向可以较为全面的对理论法学进行分析,本体的理论法学是正统民事诉讼法学者所擅长的话语领域,其基于对传统注释法学的批判吸收,是一种不够彻底的、内生的理论法学。

相较而言,交叉的理论法学更具深度和广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也更为密切,能够从较为准确的角度来看待法学的发展,其运用其他学科的范畴、命题、方法、话语来审视、解读、诠释、究问、检阅、求证民事诉讼法学所关涉的诸多问题。从交叉的理论法学自身来看,它可以融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实现民事诉讼法学的瞬间知识增量以及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从外在者的角度来看,通过交叉理论法学,能够使民事诉讼法学打破内生性的限制,以一种更开阔的视角,融入到整个科学知识体系之中,正如钱伟长先生所说的“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分割界线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当民事诉讼法学融入到整个科学知识体系后,一个更重要的作用是其将推动整个科学知识体系的进步,除了对其他法学学科产生影响之外,也会涉及到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乃至自然科学等。相关的数据表明,当前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情况并不乐观,举例来说,在二零零九至二零一一年间,在《中国社会科学》等15个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共有相关论文232篇,但是基本上没有引证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等外部学科的注释。这一现象就说明,在中国关于交叉理论法学的研究是十分匮乏的,而这种研究成果的缺失直接导致了中国民事诉讼立法无法完善,因为所有条例的判断基准都需要有符合实际的科学依据作为支撑,这就需要将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统计学等交叉学科的知识以及研究成果进行融合和创新,得出科学性证成。实践出真知,不论是本体的理论法学或者是交叉的理论法学,想要发挥其理论价值就必须依赖于实践,通过其实化机能来达到优化民事诉讼法规范文本内在品质的目的。普法法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产生之前,当时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正在起步阶段,国内相关的资源几乎没有,因此主要依赖的是对域外法学的移植,而且在当时的政治大环境下,主要移植的是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和制度文本,总体来说这一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限制性还是很大的;1982年之后,注释法学的影响开始逐渐深入,中国民事诉讼法在逻辑分析以及理性推演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一阶段之后,是实践法学和对策法学的联合发展,逐渐开始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理论探究,但是这一阶段的法学立基视野不够开阔,因此理论法学应运而生。

理论法学在产生之后,经过几次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逐渐将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起来。第一次的辩证过程是理论法学经由各种具体形态的研究范式而作用于民事诉讼法的规范文本,并呈现出现实的立法物化成果;第二次的辩证过程则是以民事诉讼法新型规范文本为新的起点,注释法学、实践法学、对策法学、理论法学等等各种法学形态及其相应的主导性研究范式的研究成果。现在看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由一元向多元转变,以某种法学研究范式为主向,其他法学研究范式为辅,多维交错,共同发展。总体而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正在逐渐趋于成熟,各种理论法学研究范式百家齐鸣、相得益彰,需要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而在其向着现代化转变的过程中,研究方法上的多元递进是一个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田平安,罗健豪.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论[J].现代法学金融经济期刊,2002,02:91-105.

作者:李捷挺 单位:北京德恒( 温州)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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