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内容
中医药传统知识包括生命知识、疾病知识、诊疗知识、本草知识、方剂知识、针灸知识、养生知识等。其中,以下内容保护形势紧迫:一是中医药老字号的制剂、验方、秘方、单方;二是一些医疗单位的传统院内制剂;三是民间流传下来的单方、验方、秘方、制剂、秘技等;四是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技术等。
2保护方法观察比较
至今有多种保护方法,其中最主要的保护方法有三种:第一种,由于愈来愈严重的盗用和现代文化的冲击以及传统生活方式的淡化,全球的传统知识均面临消失[1],国际社会也逐渐认识到传统知识也应该与现代知识产权一样得到保护。基于此认识,经过全球传统知识考察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来负责研讨、实施和督促保护传统知识。这种保护并不是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如申请专利、版权保护等来保护已公开的传统知识,而是从保护传统知识的根本出发,来防止不正当开发和不正当专利等授权,以及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其遵循的体系原则有:知情同意原则,即当传统知识被利用时,持有人应事先被告知并签定相关协议,并且有权知道该传统知识的应用结果;利益分享原则,即不但共享商业利润,而且防止不当授权及不当开发等。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已经将保护传统知识产权的工作纳入日程,并且在加快完善步伐,这为我们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提供了国际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保障[2]。这种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方法优点是从世界范围和国际层面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是在国际社会中建立一整套、各国公认的制度保护各国的传统知识,使其不致消亡。缺点是短期内难以有结果,该传统知识保护体系尚处于国际立法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我们时间紧迫,不能再等。因为各国对传统中医药开发利用以及专利授予的数量都在猛增,每增加一项专利,我们就要遭受严重损失,仅在我国日本就已经被授权中医药专利达505项,美国达485项,韩国达207项,德国达165项。第二种保护方法是知识产权制度,它是国际惯用的和较成熟的知识保护方法,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实际操作都已经较完备,并得到世界公认。但该制度立法的目的主要是鼓励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创新而设立的,主要是保护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而该法律体系认为传统知识是属于公有的,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是不给予保护的。此种保护方式也是发达国家用来不当开发和占有中医药传统知识攫取了大量利益的主要工具,仅日本津村制药公司利用传统中医药知识生产的汉方药,年销售额就达49.57亿元。这种保护方式的优点是,国际公认,在保护的申请上所需时间短,我国经过30年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如利用商标保护中医药产品,利用地理标志保护中药材,利用专利制度保护中医药新药和诊疗新方法等。缺点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制度仅能实现对该制度体系认为有一定创新性的知识的保护,对于传统知识尤其是中医药传统知识很难达到所需保护状态,原因有很多,如保护范围较窄,与中医药本质特性脱节等[3],并且不适当的专利保护反而为国外研究作嫁,如进行提纯或改变剂型申请专利。第三种保护方法是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名录和相应数据库,并进一步再建立相应的法规制度作为支持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目前可用于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最佳的方法。这是因为:第一,国际规则尊重国家法律,只有在本国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在国际社会上给予相应保护。第二,可以明确兼顾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如泰国制订、颁布的世界上第一个保护传统医药知识的法律《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就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该法的具体措施是将传统医学中的方剂等传统医药知识分为三种包括国家处方、私人处方和普通处方,分别进行管理,实现合理的利益分配[4-5]。第三,已有利用保护名录成功保护先例。如印度成功驳回盗窃姜黄传统知识的专利的案例。这是首例发展中国家成功驳回盗窃传统知识的专利,印度由此认为建立和完善传统知识的保护名录和数据库,以便各国专利局检索,是维护本国的权益所必要的,通过此种方式保护,截至2013年4月,八大专利局对140件涉及到印度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未给予批准。在具体操作上,印度也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和技术,有利于我们尽快地编制出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名录和数据库[6]。还有非洲的多个国家也认识到自己国家的传统医学的重要性,纷纷建立了自己国家的传统医学知识以及生物资源数据库,取得了一定成果[7]。第四,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不应像专利保护那样只保护“新汤”,而不保护“老药”,即只保护基于传统中医药知识内容上的新的医药产品形式,也就是人们普遍认识到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不能“只顾尾不顾首”,我们只有从中医药的历史源头、应用传承一直到当今的对中医药新思想、新理论及新应用等,进行整体保护才能免于被无偿占有等损失,在这方面,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数据库”的保护方法要比其他方法更有效。第五,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者包括个人、集体以及国家企、事业单位,这些持有者有很多顾虑,表现出来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不愿公开自己的“秘密”,对这种思想认识,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数据库”的方法也很好地给予了解释,即不需要说出该传统知识具体内容,这就使得广大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者能够从接受这项工作向主动进行申报进行转变,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很多这种情况。由以上优点和成功先例可见,我们也应该及早采用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数据库”的方法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正名、赋权,从而创建一套适宜的惠益分享专门保护制度[8]。避免由于没有保护名录、完善的数据库和相关法规,使不应该被批准的专利也获得了专利授权的事件,如中国上海出版的《中华本草》(英文版)一书中已经载有关于“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以色列人向美国专利局提交了该中药组方的专利申请,在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该专利组方来源,但该专利申请最终仍获取授权[9]。采用这种保护方式,而着手的具体行动就是“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的启动,它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重大专项。课题研究的内容包括:①建立一套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规范,提供共性技术基础;②组织开展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调查研究,摸清家底;③筛选、确认一批有价值的活态项目,为其建立完整的档案;④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数据库。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大规模、国家层面的、开拓性的中医药知识和技术保护行动。此项研究行动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统一开展,分为华南、西南、华东、东北、华北、西北6大片区。工作分成几步走,首先是宣传工作,把工作目的、方法、意义以及指导原则介绍到全社会,争取社会的理解和信任,工作中将主动调查、他人介绍以及鼓励持有人自己上报结合起来,弄清各地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存在持有情况、延续数量和状况,即摸清家底。然后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档案,保护名录和数据库,为进一步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防御保护做好铺垫工作,也为实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性利用与惠益分享做好基础工作。此次调查、建立档案等工作并非号召献方献药的活动,调查过程将充分尊重个人的权益。进入国家名录,不但保护了我国传统民族医药文化,而且也给个人带来荣誉和利益,因其有利于该项目的推广应用和提高经济效益。天津隶属于华北片区,2014年5月底,天津市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研究工作开始了。工作开始时设定了100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工作目标,截至2014年12月底已提交上级80项(表1),还有21项正在完善和上传。从表1中可以看出:①这种保护方法所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单验方、传统诊疗技术、中药炮制技艺、传统制剂方法及其他,项目来源和持有人也非常广泛,包括个人、集体和国家单位,说明这种保护方式能够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能够为广大持有人所接受。②能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尤其是民间个人的积极性,这本是保护工作困难环节之一,现在却有大比例的内容,这说明这种保护方式是可行的、有效的。
3结论
综上所述,中医药知识和技术保护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它不但事关经济发展,而且事关民族文化兴旺发展;不但关系到国家安全,而且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应该将中医药知识和技术保护进行到底,但采取哪种方式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才是最佳的,仍在探索中,目前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数据库”的方法是较好的一种方法。但由于社会各界人士观念不同,对此工作的理解等,以及受到其他方面影响,使得还有很多中医药传统知识和技艺未提交上来,一些提交上来的或因为表述不清,或因材料不完备等被退回的也有很多,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杜宏伟 梅妍 范玉强 陈子震 程洪燕项目管理论文 马杰 赵琳娜 朱君 单位:天津中医药大学 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心身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