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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初探

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到位

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失业大学生的相关法律制度。因此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也是社会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的保障并没有将失业大学生囊括在内。在现行的保险法律条例里面并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失业的保障条例也没有对失业的青少年专门立法。这些都使得失业大学生一旦面临生活困境就无处寻求帮助。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也好,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也罢,都明确指出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根据这样的定义我们可以明确这样一个概念。要想获得失业保险金首先要求失业并不是因为本人意愿造成的。其次还需要办理失业登记。最后是参加失业保险。从这三个条件我们可以看出,失业保险的领取需要最少工作过一年。但是我国应届大学毕业生很少有满足这样条件的。因此即便失业大学生被承认为失业人员,其也没有办法获取失业保险金。因此大学生的失业保障问题还属于法律空白,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对于法律的科学性和严密性、社会的长治久安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大学生失业保障政策不稳定

当前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障政策并不稳定。虽然从国家到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保障政策,但是却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比如说给大学生创业给予政策性的优惠、给大学生的创业贷款补贴利息等等,但是这些政策的效果都不大,没有能够很好的解决大学生失业的问题。此外我国地域辽阔,因此不同的行政区之间大学生失业保障措施难免会出现一些政策性的差异还有一些由地区保护主义带来的问题。这些都是得当前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障政策不稳定,并且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也同样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保障大学生利益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笔者认为,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还是比较高的。在我国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中国的实际国情要求的,是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的要求。国外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过程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此外我国现行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也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创造了可能。

(一)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促进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国外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学习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少走弯路。比如说在关爱特殊青少年这个问题上,对于失业的青年、残疾人还有妇女等都明确规定应给予帮助。这样一来就大大促进了社会公平的进步。一些国家专门为此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比如上个世纪末法国制定和实施的《青年就业法案》、荷兰制定和实施的《青年就业保障法》等,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二)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也为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创造了条件。虽然当前没有专门针对失业大学生保险的法律但是相关的政策和立法都为这一工作的进行创造了条件。第一,就政策来说,《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失业大学生等级相关信息,对于缺乏生活保障的学生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帮助。虽然如此,这一政策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主要是因为其宣传力度不够、资金并不充裕等。虽然存在有一些问题,但是这毕竟是一种尝试,对于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二,就立法来说,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没有专门针对失业大学生的立法,但是《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为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基础还有参考。有这两部法律作为参考,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定的时候对人才的配置和资源的调用就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速度和质量。

四、促进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建议

对于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通过科学的方式明确。笔者认为首先可以考虑单纯制定一套法律针对应届大学生的失业问题。其次我们可以考虑将《失业保险条例》进行科学的调整,将失业大学生的相关问题条件进去。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调整《失业保险条例》比较适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而对《失业保险条例》的调整主要放在失业大学生的认定标准上。第一,《失业保险条例》应该将失业大学生纳入保障体系。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失业大学生都能够无偿得到保险金。失业保险所保护的失业大学生必须有就业的意象,虽然其本人当时还处于失业状态。也就是说其是非自愿失业的。满足这一条件的失业大学生要进行等级,并且在等级的时候填写自己的求职意向和求职要求。第二,为了防止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鱼目混珠”,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明确将救助对象限制在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毕业生。这主要是因为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都是有了工作的成年人,他们实际上已经受到了现行失业保险的保护,如果不加区别将这些人列入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的保护对象名单之中就会出现法律冲突。此外,在非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之中主要利用远程教育帮助促进参加学习的成年人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其前期投入还有教育成果等使用的社会资源和成本相比较全日制普通高校来说小很多。简单将他们也纳入保障范围之内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的进步。第三,应该将保险保障的大学生限定在一定的范围。笔者认为应该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具体来说就是取得高校毕业证不超过一年的学生。这么做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促使大学生努力去找工作。在学生毕业一年的这个时间段之内,学生因为自身不具备任何的经济基础且因为失业而没有经济来源,因此可以被当成是主要救济对象。但是如果不进行明确的限制则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同时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此外长期提供就业保险给失业大学生会消磨大学生的奋斗精神,让学生变得懒惰、没有积极性。总而言之,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学生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国家和政府应该中国农业论文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帮助促进社会稳定,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作者:黄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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