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背景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但从试点情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目前面临保险公司推广难、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的窘境。本文认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行政力量的积极介入,开始助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到了这一制度为社会基本接受时,这种政府的行政力量就可以从市场退出。
关键词环境污染;事件;责任;环境风险;管理
2015年6月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将20万元支票交付给在其公司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代表手中,这是深圳市自2008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来该险种首次获赔的案例。该案例中,盈利达公司是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其在火灾后妥善处理了有毒有害物质和废水废气,虽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但因其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并积极处置污染物,所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了投保控制和清理污染方面的费用。这没有局限于以往保险公司只承担污染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这一措施不仅可以积极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又分散了企业在发生污染事件后的赔付压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具有市场的灵活性特征,又具有行政管理的色彩。本文着眼于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现状,立足于政府立法明确提出该险种的目的,探索我国政府和投保企业长久可行的对策。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优势明显
(一)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
我国环境不断恶化,见之各大新闻版块的受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影响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愈演愈烈。突发环境事件按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据我国环境保护部统计,2015年全国共发生330起突发环境事件,其中重大事件3起,较大事件5起,一般事件322起。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城区地下水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议和恐慌。受污染的环境一旦被破坏,却难以恢复原状。在当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公众环境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公众反对化工、重金属企业排放污染事件等时有发生,企业越来越难开展原有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活动。为安稳民心、改善环境质量,我国政府也一直在探索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补偿模式。美国于上世纪70年代首个提出要在全国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逐步发展,通过环境保护立法严格规定了环境污染的责任,刺激了转移环境风险需求的产生。
(二)风险承担能力强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投保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和清理污染物等费用。该险种不仅可以为投保企业在环境污染发生后解压、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且督促投保企业要及时缴纳投保金,同时也要完善企业自身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现今的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中大多约定,若投保企业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保险公司将分文不付。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企业的源头保护环境,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困难重重
2013年1月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件指出要在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和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从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来看,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一)保险公司推广难
从保险公司运营情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取到预期的效果,其推进并不顺利。该险种是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所有责任,对于资金不雄厚的保险公司来说,推广该险种对其企业运营面临巨大风险。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推行该险种的保障,尤其是未统一环境污染的责任确认与环境损失的标准,导致在理赔过程中出现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保险公司也会因此面临流失客户、甚至破产等风险。且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的突发性、多样性,保险公司面临制定赔偿费率、保险产品研发、推广宣传等方面滞后等问题。很多保险公司表示推行这一险种风险太大,对保险公司利益也不大。在当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政府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转的长效机制,运用“社会”这一无形手来管理保险机制,从而实现我国的环境管理转型。但是一旦出现需要大面积赔付的环境事件,企业无力支撑,只能倒闭,而百姓倒霉,最终只能政府买单。保险公司不负责事后将环境恢复到原状,因为该部分的风险保险公司无法估量。
(二)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投保率整体较低,市面上流通的大多是小范围,没有专款专营,多家保险公司更是把这个险种直接下架。根据中国平安提供的数据显示,每家企业的平均保费在一至两万元。这样的保费在保险行业已经比较低了,但是企业投保积极性仍然不高。由于企业生产环境污染违规后的惩罚力度不大,且目前也没有强有力的、现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环保法与其他实体法相比,不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因此企业怀有为环境污染事件负责的主体是政府的侥幸态度,而企业只承担其中微乎其微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从本质上削弱了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需求。
三、环境责任保险实施有赖于行政干预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在加剧,但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政府推广险种难,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正急需解决的矛盾。但从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情况来看,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鲜少有企业咨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少参保,多家保险公司已下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由于缺失行政力量的强制干预,保险公司吸引不了企业自发购买保险。
(一)政府积极干预
目前,环境责任保险主要的发展模式还是由政府引导企业投保甚至政府强制企业投保,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性质、我国的特殊制度等方面影响。上世纪,我国以经济发展为重心,忽视了环境保护。当今,破坏环境不再被政府认为是经济发展必须要付出的代价。1.强化立法力度:在调整我国经济产业结构时,政府应该强化环保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并着力完善保险的基础配套条件,制定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和调整优化各项机制,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积极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两部基本法规都明文指出了要实施环境污染赔偿,但都未明确规定企业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的惩罚机制,而其他具体的行业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的罚款也都数额较小或者赔偿标准非常模糊。因此,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急需要完善规定污染企业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且切实强化责任追究。建立高效的环境立法体系,可大大提高企业的投保率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2.加大财政支持:政府部门要积极行使环境治理职能以及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针对具体企业积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不是只在某一区域、某一产业推广,应更具有针对性,推动更合理有效发展的环保机制。设立不同的奖励机制,出台针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信贷支持、保费补贴等鼓励企业投保,减轻企业负担。但要提高保障程度。政府既要督促企业重视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又要鼓励保险公司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品开发,从而更好地引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3.成立专门的承保机构:目前,我国政府没有统一机构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完备的管理。而美国政府在国内成立了专门的承保机构,即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德国也成立了专门的承保机构和金融公司共同开发环境责任保险;法国将其国内外的保险公司联合起来,共同开发了一个共保公司。我国目前是由分散在各地的保险公司在当地企业进行承保,而保险公司由于环境责任保险险种的利润较低并不会重视此险种的开发。因此我国也应该成立由政府专款专项支持的承保机构,加强市场引导,吸引企业积极投保。
(二)保险公司精准评估,规范赔偿程序
由于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投保企业的行业环境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并分类定价。由于该保险合同内容具有特殊性、不定性和复杂性,因此每份保险合同都应设有特有条款个性定制,而不能采取格式合同统一定制。且保险公司除了要做好环境污染后的调查、理赔工作等,也应该为投保企业提供其他有价值的环境增值服务,协助环境监督部门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更好的经营发展。保险公司也可以扩大可投保范围,降低费率,吸引企业投保。为不同投保企业开设个性化、专业化的费率。加大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和相关案例,提供义务咨询服务,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险赔付率。当前企业多抱怨投保手续复杂,理赔程序繁杂且耗时长。而保险公司对这一险种的开发力度以及投入资金也不多,导致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保险公司不能立即拨款,有违环境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保险公司应设立赔偿程序表,向社会大众公开,增强其投保信心。
(三)社会机构专业评估
2014年3月环保部下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一定程度上指明了投保前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的评估问题如何解决,因此应按照规范的风险评估指南规范执行,禁止自行定制风险评估手段,从技术方面做好投保前工作。由于保险企业缺乏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全面认识,甚至缺乏相应的专家对环境损害进行识别和评估,因此亟需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辅助保险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环境风险评估,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实现风险评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四)企业清洁生产,积极投保
企业应在国家鼓励转变经济发展结构的大背景下,加快转变企业自身的发展方式。企业不仅要清洁生产,还要做好末端处理工作,将环境保护观念渗透到每一个生产过程的每一个阶段,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从源头上重视环境风险管理,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一般情况下,中国农业论文都是要遵循市场自发的运行机制,但是当市场运行出现明显的“失灵”情况下,就需要政府行政力量的积极介入,开始助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到了这一制度为社会基本接受时,这种政府的行政力量就可以从市场推出。
作者:刘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