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用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征信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对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基本特征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从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出发,剖析了当前推进互联网征信发展的问题与障碍,并基于SWOT模型提出了优化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征信;征信立法;SWOT模型;共治共享
随着互联网企业纷纷进军金融业,互联网金融逐渐形成了4种主要模式:一是基于电商交易结算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二是基于第三方支付功能的金融产品,如余额宝、招财宝;三是基于交易信息的小微信用贷款,如阿里小贷;四是基于信息平台的网络融资服务,如P2P、众筹[1]。互联网金融热潮不仅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交易模式,而且也给传统征信业带来了巨大挑战。而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信用的支撑,征信业的蓬勃发展也会大力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传统征信与互联网金融下的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征信业务的内涵有两部分:一是采集信息主体的有效信用信息,并进行整理加工;二是将处理所得的信用产品或服务投入使用。征信业实质上是对金融交易对象的信用进行采集评估,并为交易活动相关者提供评估结果和咨询等服务。
1.1传统征信业
西方发达国家在不同的政治立场和社会经济背景下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传统征信模式,而国内征信业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我国征信业的探索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1996年才有所起步,在经历了2003年至2014年迅速发展的阶段后,2015年进入了大幅扩张阶段,如今我国市场化的征信机构也已初具规模[2]。现阶段我国传统征信业主要以政府(央行)为主导,制度主体(如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客观主体(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企业征信服务商)为辅,以银行数据库里的信贷还款记录等信用数据为主要征集对象,互联网金融下的信用数据也逐渐被纳入征集范围。
1.2互联网金融下的征信业
互联网金融交易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逐渐进入了稳步期。P2P网贷2007年被引入我国,2014年和2015年得到了迅猛发展,据《2016年互联网金融全景报告》[3]显示,2014年初网贷平台不过880家,而2015年底已超过2500家,规模突破1300亿元。我国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信用数据的产生与积累起源于各大电商平台,典型代表为阿里巴巴,它利用自身的电商交易、支付所产生的海量数据,不仅掌握了客户的个人信息、收支、消费等信用情况,而且还与其他金融企业或银行合作(如互联网租车公司等),形成了“线上支付线下服务”的模式,从而提供更全面的信用评分、边缘产品及衍生服务。互联网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征信理念,打破线下征信的单一模式,转变为O2O合作征信的双核模式,为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1.3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的比较分析
(1)信用数据量。与传统征信相比,互联网征信的信用数据具备了大数据的特点:一是维度多元化、多层化,种类繁杂,结构多样,类型包括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二是来源更广泛,数量增长更迅速,互联网各行业每日所运行的不同业务都会产生各式各样的海量数据;三是价值更高,一般来说,信用数据价值的高低与信息量成正比,“信用大数据”意味着巨大的价值;四是数据的征集和处理更智能化、自动化、便捷化。(2)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未取得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依赖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可追溯性,互联网企业能够自动记录交易者的操作行为,轻松获取高度敏感的个人隐私,甚至交易参与者也能够轻易获取,信息主体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侵犯了合法权益。因此,互联网金融环境比传统环境对个人征信的难度更大。(3)征信覆盖人群。传统征信业发展缓慢,经过20多年的积累,覆盖率依然很低,央行信贷记录的人口覆盖率不超过25%,远远低于美国的85%。而目前支付宝用户的覆盖率已超过38%,互联网征信覆盖率将会更高,其潜能不可小觑。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更新以及每日海量金融交易数据的产生与积累,使得互联网征信将会比传统征信发展得更迅速、更全面,互联网征信定会成为征信业发展的趋势。
2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发展现状
2.1公共性与隐私性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
信用信息由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产生,服务于经济主体;同时又依附于经济主体而存在,并直接影响着经济主体的利益。因此,信用信息具备两个属性,即公共性和隐私性。互联网环境下信用信息公共性和隐私性的矛盾更为突出,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在网络空间中并非黑白分明,而是存在着“灰色空间”,如何将两者明确划界,消除“灰色空间”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4]。目前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信用征集时,由于缺乏对信用信息内容公共性和隐私性的界定标准,所以无法对个人社交、通信记录、交易明细等信息进行详细判断。
2.2信用风险与网络安全风险过大
互联网金融鉴于其门槛低、成本低的特点,吸引了大量网民的关注。但由于目前我国信用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惩戒制度也不够健全,对交易行为缺乏监管,无法预防不法分子恶意骗贷等非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所以国内P2P网贷平台存在着很大的信用风险。据网络数据显示,2015年问题平台(诈骗、跑路等)数量暴增,2016年第一季度已达260家。此外,外界攻击和威胁等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也急需解决,一旦金融交易遭受到偶然或故意为之的黑客攻击,则会直接导致经济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短,发展快,尚未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征信体系这一短板,一旦现有互联网金融体系失控,将面临巨大风险。
2.3有效信息的再开发和再利用率较低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达250亿元,全国电商物流包裹超过了200亿件,涉及的用户信用信息更是海量。如何将这些海量的信息资源进行深度加工利用是目前征信机构的努力方向之一,但同时这些海量信息也造成了征信行业内的极度冗余,在重复采集处理过程中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征信机构的智能化程度有限且水平参差不齐,对有效信用数据的再开发率、再利用率极低。从信用信息的实际利用来看,公民对信用信息的利用意识还很淡薄,征信机构还面临着低利用率的尴尬情况。
2.4信息征集的广度及深度不足
截至2015年9月底,央行征信系统已收录法人2102万户,自然人8.7亿人,然而可形成个人征信报告的自然人仅有2.75亿人[5]。互联网金融用户规模超过4亿户,但未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人群仍占很大比重。尽管近年来征信客体人数增长迅猛,但覆盖率和覆盖范围依然不高,仍有数量庞大的人群无论在互联网下还是央行里都没有任何信用数据。信息征集除了要重视全面度和覆盖度外,还要在平衡好公共性与隐私性的同时深度挖掘每个公民和组织的信用信息。然而目前的征信体系对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挖掘深度不一,不仅缺乏相应的标准规范,而且还缺乏法律制度的保护。
3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所面临困境的根源
3.1信用征集的标准规范与制度的缺失
信用征集要求信息主体将个人信息进行部分的让渡,因此也决定了它与隐私保护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6]。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不仅缺乏明确的征集标准,在立法方面,我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比较分散且模糊,互联网金融个人隐私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受限于不健全的征信法律体系以及缺乏信用信息的公共性与隐私性判定标准,信用数据挖掘无法向更深更广的程度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征集的意义。
3.2征信体系的风险监管与保护机制的缺失
不同于西方国家“第三方”原则的理念(即数据来源于第三方,使用于第三方),国内获得首批个人征信牌照的8大征信机构大多是“数据制造者”,征信机构信用数据的“自造自征”以及政策制度的缺失使得风险监管更是难上加难。互联网的发展为获取和存储信用信息提供了一个开放且互联的平台,但由于我国仍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缺少风险保护机制,使得蕴含巨大潜在价值的海量数据更容易遭到黑客的侵犯,一旦某些敏感的隐私信息遭到肆意泄露或被非法使用,信息主体将面临极大的损失。互联网征信业规范制度等尚不完备,自律监管尚不成熟,还缺乏高素质监管人员,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征信业现状给政府监管部门等带来了更大的压力,甚至很可能会成为制约征信发展的隐患之一。
3.3信用数据的深度加工处理能力薄弱
数据好似毫无关联的一个个信息孤岛,经过厘清、挖掘、关联和整合之后,便能转换成有价值的信用数据,即“一切数据皆信用”,而这就对信用数据处理技术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对信用数据所进行的重复采集开发,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和数据冗余,而且使信用评估的效率和时效大打折扣。以支付宝“芝麻信用”为例,它通过数据挖掘等技术将客户在阿里巴巴各平台积累的交易数据以及社交、生活等信息导入五维行为信用评估模型中,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评分。然而每日交易数据,造成冗余过多,导致海量信用数据的重复开发,造成人力财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如何加强数据的深度加工,提高有效信息的优化配置程度,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的再开发、再利用,减少冗余,提高服务效率是互联网征信业需要重视的关键之一。
3.4管理体制存在不足
信用信息的采集、开发、获取、利用效果均取决于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垄断会造成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对称现象。尽管政府早已开始倡导行业理性发展,但央行并没有对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实质性的支持和帮助,央行所拥有的巨量信用数据也不会与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共享,因此体制主体单一化现象严重。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数据成为各征信企业的核心资产和竞争力,企业在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使下各自为政,很可能形成行业内的垄断,因此实现同行业间信息共享的难度相当大。
4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优化建议
笔者基于SWOT矩阵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提出的4种优化策略如表1所示.
4.1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相关法律法规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百年的信用建设实践,大多具有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监督机制和保障体系,我国需要摸索出适合国情的征信法律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之路,绝不能直接生搬硬套。如今互联网信用数据已然“大数据化”,未来我国征信必将崛起于大数据时代,除了借鉴参考国外征信法律体系外,更要着力于互联网征信的立法。目前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存在隐私信息界定不明、海量数据离散、安全风险等问题,征信的推进需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第一,为了规范征信,明确隐私标准,消除网络中的“灰色空间”,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为了解决海量原始数据离散的问题,并提倡立法层面的公权与私权的平衡,信息的征集应以公权力授权代替私法授权(即互联网征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央行的公权力,能够对接拥有原始数据的单位和机构,法定保密信息除外)[7];第三,为了保障互联网信用信息的安全,国家不仅要制定相关政策严惩黑客行为,而且要鼓励安全保障技术的完善成熟;第四,互联网金融的百花齐放产生了形态各异的交易数据,不同机构对数据的处理不同,很难达到行业统一,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规范以便于信息的整合、流通与共享。
4.2建立互联网征信体系的风险监管保护机制
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增长,征信机构的数量也在猛增,传统的征信管理方式和风险监管保护手段难以适应互联网征信业的发展。因此,除了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专门的法律对征信进行监督和保障之外,还要在社会层面上采取行业自律的特色监管,双管齐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管与保护。如果征信过程缺少监管机制或者监管力度不够,那么再健全的规章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必须建立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的风险监管保护机制,并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确定符合互联网征信特征的监管理念,利用新颖的监管方式全流程监测;第二要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合作监管机制,引导和推动行业自律和行业合作;第三要加大监管人才引进力度,人才作为企业机构的软竞争力已成为现代社会核心竞争力之一,尤其是具有技术、金融和“大数据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要不断充实扩大监管队伍,加强监管人才专业素质能力的培养[8]。
4.3加强互联网信用信息的加工处理能力
一般来说,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有数据废弃(DataExhaust),但数据并非用完即丢,通过合理匹配整合并深度处理挖掘就能获得更大价值。例如芝麻信用原本只搜集阿里相关交易数据,而如今通过个人信息的绑定(如个人的学历学籍、单位邮箱、所拥有车辆信息等)获取线下数据,经过再开发整合后的信用数据,不仅可以携信用出行随时租车,而且可以免押金先住后付住酒店等,甚至可以利用丰富的信用数据为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来判断各经济领域的运行和走势,实现信息的再利用。未来信用信息数据的利用将会分化为两部分:一个是大公司主导的数据界,例如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坐拥海量数据,为互联网征信体系提供数据来源;另一个就是社会圈里的开放数据,例如政府的开放数据、研究团队发布的数据以及网民社交网络等自发行为的数据等[9]。这两部分的信用数据量都相当可观,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再开发、再利用,产生数据的重新流通价值,从而能够节省资源的浪费,促进生产效率的大幅优化。信息的本质并不仅仅是单纯的信息产品生产加工的技术问题,在信息传播和流通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新的且有效的信息产品[10]。在互联网征信下,首先要转变传统的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由单一被动采集模式转变为被动与主动采集并存的模式,同时要加强信息处理能力,及时合理地引入改造性再开发、再利用,优化现有信息的配置,提高有效信息的再开发、再利用率。
4.4创新互联网征信的共治共享模式
信用信息的广泛性、动态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管理体制的多元性[11]。但多元性并不意味着对政府信用信息管理的彻底否定,而是在政府主导下,以央行征信中心为主体,建设多维度、多层次的征信体系。政府在征信管理体制中扮演组织者的角色时,政策作为政府最大的资源,其作用就在于规范、引导、刺激、培育。政府对征信的态度从一成不变地规范、强调监管,到提倡征信业理性发展,再到通过批准互联网金融企业自主征信来刺激征信业的发展,使得国内征信环境变得越发自由。在互联网征信体系中,政府政策需要引导各大征信机构进行行业内的大规模征信,维持好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刺激各大征信机构的良性竞争,同时还要监管规范各行业各机构的征信行为。信息产业的趋势是“行业垂直整合”,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拥有世界农业论文越来越大的发言权,可以先发制人,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和先发优势着力于数据库的建设,助力自身和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我们更应重视聚合社会需求,增强全民信用信息意识,积极动员并科学引导各方力量参与互联网信用信息的征集、开发及管理,提高信用信息的共享效率,实现互联网征信的“社会共治共享”
作者:赵睿哲 单位: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