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是邓小平一贯坚持的思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坚决贯彻邓小平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思想。以公有制为主体不仅是改革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区分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标志之一。研究邓小平关于公有制的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
所有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邓小平曾经指出:“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级分化。”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公有制为主体,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同时也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功的背后,非公有制经济功固然不可没,但是这并不能取代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邓小平反复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一方面是针对过去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只能是单一公有制经济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也是针对有些人认为中国应当搞私有制。他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强大的物质基础,保证整体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公有制为主体也是人们当家作主、防止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只要我们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邓小平坚决地反对在中国搞资本主义,搞全盘西化。他说:“一旦中国全盘西化,搞资本主义,四个现代化肯定实现不了。中国要解决十亿人的贫困问题,十亿人的发展问题。如果搞资本主义,可能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大量的人会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中国搞现代化,只能靠社会主义,不能靠资本主义。”
二、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
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两种形式,一是全民所有制,二是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只能采取国有制形式,国家所有是公有制最高形式,集体所有是一种过渡,是由小集体过渡到大集体,最后集中到国家。这种思想是错误的,它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使得人们在实践中创造更多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变得束手束脚。
随着国有、集体经济改革的深化,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过去单一化或凝固化的公有制形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该而且必须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一)、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是因为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制指的是财产的最终归属,即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所有制实现形式指的是资产的运作方式,即资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因此,同一性质的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同一形式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可以适用于性质完全不同的所有制。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公有资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这说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以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向前发展,也必然要求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表现出多样性。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观点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认为公有制只有两种基本形式、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一体的理论,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
(二)、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一论述突出了公有制实现形式所反映的是社会化生产的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里都有社会化大生产,因而同样的形式都可以利用;这一论述还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明确地界定为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只要能反映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规律,都可以大胆地利用。这就跳出了把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为社会制度属性的旧框架,突破了姓资姓社、姓私姓公的责难,为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开辟了关阔的道路。
(三)、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传统观点认为,全面所有制经济比集体所有制经济优越,集体所有制比非公有制经济优越,因此,曾一度出现了搞“穷过渡”、刮“共产风”的现象。事实上,谁比谁优越,只能从我国当前所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看它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以此来选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是否有利于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成为我们寻找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根本标准和最基本的指导原则。
三、关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对于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过去人们往往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否保持其“公有”的属性,最关键的就是看公有制经济是否在社会财产关系总体中保持可能大的财产比重,要提高公有财产比重,就得尽可能扩大公有经济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覆盖面。对公有经济的行业分布、技术结构、效率和效益状况等,则重视和强调的不够。针对此情况,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就明确告诉我们,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这也就打破了过去认为公有经济越多越好、比重越大越好、成分越纯越好的传统思想观念。
首先,从优势方面看,公有资产的优势,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提高。”不能仅从量的方面来衡量,从而确定了质、量同意的优势观。其次,从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方面看:一是“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这就表明,主导作用不是通过所占比重,而是通过控制力来体现的。只要国有经济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哪怕比重减少一些,国有经济仍可起主导作用。二是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主要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这就体现了地区、行业的差异观。从全国来看,国有经济要占优势,但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并不要一律占优势,这是为了将来更好地在全国更平衡地实现公有制占主体原则。三是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国防工业等,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特别是一些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转为集体企国际经济杂志业经营或者私营企业经营,这虽然会使比重有所下降,但不会改变其主导作用,更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