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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制度发展历程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尤烈,因为犯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把水源污染了。“真正的正义来源于对公正与效率的恰当把握。”[1]现代法治理论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获得法院公正的裁判,这既包括实体上、又包括程序上的,如果裁判没有体现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公正时,该裁判就没有正当性,应当予以否定。[2]就我国设立的审判监督制度来讲,这一监督机制的建立对于法院内部纠正那些错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现在审判监督制度之不足。正如美国学者勒斯克所指出的:“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3]

1再审程序的主要指导思想“:依法纠错”

确立“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对确有法定错误的已生效民事裁判,依法、及时地进入再审程序,使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事后救济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一些民事案件,即使是有一般性错误,但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提起再审事由的已生效裁判,应杜绝进入再审程序,这样就能达到平衡司法公正价值与社会效率价值的目的,既维护了生效民事裁判的既判力,又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4]

2再审程序的基本原则

(1)“宽进严出”的再审原则。“宽进”是指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只要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起再审的条件和事由,人民法院就应当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使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能够及时、依法得到救济,从而维护自己已受侵犯的合法的民事权利,使其得到受到应有的保护。

(2)有条件中止执行的原则。对需要提起再审审理的民事案件,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对于已生效民事裁判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并依法提供相当于已生效裁判的执行标的担保、保证后,法院才能作出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的裁定,否则不予作出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的裁定;特殊条件下法院可以根据已生效民事案件的裁判的执行标的种类和具体情况,依法决定原裁判中止执行。[5]

(3)有限再审原则。即在再审时限上规定,除当事人提出法定新证据以及就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相互矛盾的裁判文书,可以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再审外,其他事由应当在原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在再审审级上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外,再审案件由终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并审理;[6]在再审次数上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再审外,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7]

3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及地位

我国法律对再审事由的规定[8]相当概括而不确定。在民事诉讼理念重构之后,以笔者之见,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主体只能有两个,即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法院不再成为再审程序的启动者。在这两个主体中,应以当事人提起再审诉讼为主导和基础,以检察机关依法、依职权、有条件地行使监督权为审判监督程序的辅助和补充。

(1)台湾学者杨崇森认为“:私人之生活关系原则上应由个人依其自由意志予以规律,国家只要消极地加以确认,而界以拘束力,不宜妄加干涉。”[9]除检察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起再审程序以外,不经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再审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在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就应当再审。[2]

(2)检察机关行使有限抗诉权是再审之诉的辅助和补充。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定位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0]笔者认为,再审案件再审审查权在法院,如何理解“应当”,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检查建议的形式加以解决,以体现检察院监督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职能,而不应以民事抗诉的形式提起再审之诉。[11]

4启动再审的法定条件

笔者认为,再审之诉下的提起或申请再审的法定要件,应当同时具备一般形式意义上的要件和再审提起的法定要件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形式意义上的要件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再审的诉讼请求;提起再审的民事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案件受案范围;提起再审的主体应当是检察机关、已生效裁判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提起再审的事由应当符合再审的法律规定的事由;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

(2)法定的再审要件包括: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审理;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遗漏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审判人员、书记员违反民事诉讼有关回避制度的;未经合法传唤就缺席判决;遗漏应当参加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列错案件当事人;案件裁判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或对案件有关证据的认定违反了法律对证据有关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4平衡计分卡(BSC)的执行和评估状况

根据专家打分情况,结合S公司评价指标体系,把公司业绩评价划分为5个等级:0-20分、20.1-40分、40.1-60分、60.1-80分和80.1-100分,分别对应很差、差、一般、良好、优秀;每个指标划分权重系数,最后加权得分得出公司最终评价分数,具体操作不作详述。S公司业绩评价小组分别给S公司业绩评价指标打出分数,同时根据权重得出如下评分结果:S公司最终得分为:77.766分,等级为良好(表3)。宁波S股份有限公司从指标设计原则、建立指标模型、设计指标体系、选择各层面指标、计算最终评价结果。据此,宁波S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平衡计分卡(BSC)完成了本公司的业绩测评并得出了评价结果。公司管理可设定评价周期,根据平衡计分卡(BSC)对各项业绩评价指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S公司实施平衡计分卡(BSC)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业绩的评价反映企业本期对战略的执行情况,通过比较各指标值的异动及时发现企业业绩与往年同期存在的偏差以及与其他同类企业存在的差距,以便最高管理层作出决策,及时调整或修正公司战略目标或公司经营方向。

5完善宁波S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评价的建议

目前,现代企业控制体系中的三大支柱包括业绩评价、薪酬政策以及分散决策,在以上的三大控制支柱中,业绩评价最为重要,可以说是企业控制中的核心枢纽[3]。S公司的业绩评价较为成功。利用平衡计分卡(BSC)对企业进行业绩评价,对企业管理基础和企业的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要求均较高,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S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评价,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要随企业的内部环境变化而作出相应变化;

(2)企业高层要达成共识并积极参与;

(3)公司要具备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

(4)考评结果要及时兑现;

(5)指标选择不宜过多,企业业绩评价就是从众多的各类指标中发现企业经营状况的蛛丝马迹,但这并不是说在进行企业业绩评价时选取的指标越多越好,恰恰相反,评价指标过多,会使得一些重要指标的权重被稀释,这样就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而且指标太多,容易造成信息量超载;[4]

(6)要高度关注所选取指标的代表性。

总之,平衡计分卡(BSC)被《哈佛商业评论》冠名为“75年来最具影响力的管理工具”,其在企业业绩评价中的主导地位及其综合业绩评价的新思想不容置疑。基于平衡计分卡(BSC)基础,利用综合指标对企业进行绩效考评,国内的研究与国外研究相比,还有一段差距,由于国内不同企业所处内外部环境千差万别,加上平衡计分卡(BSC)与生俱来的一些“硬伤”(业绩指标标准值的确有一定的主观性,评价范围是否足够全面有争议等,在此不一一赘述),利用此方法对某一企业经济学进行评价时还有其一定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对选定的指标加以校正和调整,以发展的眼光来审视平衡计分卡(BSC)这一业绩评价工具,最大限度地对企业作出更加全面、准确的评价,不断促进企业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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