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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分担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2010年11月4日至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室联合主办,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协办的中国——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平发展、公共治理”项目“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国际研讨会”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三级法院的法官,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德国的专家和法官约80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会议围绕《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的重点改革任务,紧扣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化解社会矛盾、创新法院管理机制等主题进行了研讨和交流。通过研讨,会议不仅深化了对相关问题的认识,还有利于今后的改革探索和尝试,有利于推进课题在试点法院的工作。

之所以选择在基层法院召开本次国际研讨会,正如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所指出的,就是让更多的基层法院具体地参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探索创新基层法院管理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司法效率,为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一、司法成本的合理分担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行装局副局长唐虎梅指出,2009年国家司法保障体制改革之后,国家对法院的投入是史无前例的。她认为司法成本的研究有大成本和小成本之分,大司法成本是从国家对相关司法机关投入的角度来考虑的,小司法成本就是法院的司法成本。她建议,着重研究法院办案成本问题,以期得到各方面的支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左楠介绍了诉讼量大幅度增长而导致的司法资源不足的应对思路:一是增加司法经费投入;二是降低个案司法成本;三是优化分配技术,提高司法效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海昕认为,应以“能动司法”的理念解决法院的司法效益问题:一是以整体视角观察和寻找人民法院的比较优势;二是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体系的创新与完善;三是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加强法院司法资源的管理与配置;四是处理好有所作为与争取司法资源投入的关系。

清华大学教授王亚新认为,司法成本、效率与一个国家的司法规模成正比。法院不仅仅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解决纠纷、判例制度,以个案为指导,给社会提供规则。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法院的功能定位、制度管理、司法成本等方面还有待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中国司法成本有自己的特点,中国的司法成本包括政府投入、法院的创收、当事人的成本、诉累以及道德成本。他认为,要有小法院、大司法的理念。

在当前中国的发展水平和体制框架之下,司法成本投入的增加是必要的,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模式和理念也应得到进一步的提炼和应用。

二、审判管理改革与司法效率的提高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重要举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治国提出,“有效率的司法公正”是审判管理的内在价值目标。

他认为,可以通过完善案件管理机制、加强审判队伍管理、修改相关诉讼规范、加强审判管理的信息化等为高效司法提供制度主体、法律和科技保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包蕾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分析样本,解读了审判管理维度下的制约司法效率的因素。她认为,通过构建诉调对接集约分流管理系统、形成以服务审判为导向的专门化管理系统、完善和发展审判流程集约分段管理系统、提高案件审判中简易程序的利用率等审判管理路径来提升司法效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余文唐认为,审判管理的目标不仅包括公正、效率和效果,还应包括管理成本及其优化。审判管理的重点是“理”而非“管”,要实行去行政化的管理理念,以简化流程、调动积极性为目的,要以人为本。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建平认为,审判事务管理权是一种司法权,也是一种宏观的管理权。审判管理是否能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应采取量化管理的目标,而目前采取的将分散的权力合并行使的审判管理模式有其现实价值。

应以各级法院的现实为依托,不断创新审判管理理念,稳步探索审判管理的新模式、新措施,有助于量化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诉讼各环节提高司法效率的措施

司法效率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所有参与司法过程的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司法效率的提高需要法院内外各种力量、各个方面、各种措施等共同支持和密切配合。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玉堂介绍了昌邑区人民法院在多元调解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下促进审判效率提高的经验和实践探索:通过建立诉前指导制度、搞好调诉衔接、强化调解理念、发挥多元调解功能、强化互动理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拓展工作渠道等积极探索、运行多元调解纠纷机制。在多元调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他认为,从实际效果看,国家公权力介入民商事纠纷的范围可以大大减少,而多元调解纠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可以替代公权力解决纠纷的。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院长周迅介绍了通过建立健全民事案件均衡办案、特定类型案件专业化审判、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完善法官调配等机制来对审判资源优化整合。他认为,应明确重点,改革法院内部资源配置体制;改革法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能力素质;强化专业化审判、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创新审判管理机制,加强案件管理。

德国专家伯阳教授分析了德国法院案件、司法人员的数量以及维持司法系统的成本。他认为,2002年修订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上诉的机会、最终上诉法院的权限等,这要求在特定情况下,民事案件需要先调解,结果导致近年调解案件数量增加。为了增强公民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法官要向当事人解释判决的情况,这导致2001至2004年地方法院的上诉率降低。这些做法简化和加快了司法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范愉认为,传统的观点强调只有司法诉讼才能将社会纠纷解决得更为公正,但实践中昌邑法院的实例表明公权力的介入并非是解决大量民事纠纷的最好办法。经济发展与司法发展的平衡是一种理想状态,中国的实际要求从自身改革中寻找路径、潜力,要以实践中的改革推动立法。

德国法官伊芙琳·海宁认为,德国的调解机制是较新的制度,只是第三方而非法官参与,如果有法官参与即是和解,这与中国的调解相异。诉讼经验表明,一定数额的案件很难在一审就结案,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而此时恰恰可以说服双方进行和解,否则,当事人要考虑过长时间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和涉诉费用。

四、小额诉讼程序改革与司法效率的提高

王亚新肯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一是可以解决简易程序不简的问题,让程序更加分化,进而规范普通程序;二是在制度设计中要克服过于精致、细化的问题。他提出以下建议:其一,立法上要有繁简分流方案和小额程序设计;其二,速裁程序与当事人选择并存;其三,保留简易、普通程序区分;其四,设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法的程序。此外,法院还要积极引导对小额案件的调解。

伯阳指出,由于德国没有单独的小额诉讼法院,为减少小额诉讼的负担,有些州已经设定了一些强制性的和解措施。欧盟的小额诉讼程序由于涉及文化及国界问题,适用在跨国界的案件中且案件数额不超过2000欧元,其所涉案件具有最终决定性。他认为,欧盟的措施有可能更适用于中国。

范愉认为,简易化不是司法改革的根本性出路,要防止小额诉讼程序被滥用,不能片面追求效率而牺牲公正。从各国和地区最新发展情况看,小额诉讼程序是有可能吸收新的调裁因素,但是必须为法院保留较大的空间,应因地制宜。

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可以借鉴吸收国外的小额诉讼实践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小额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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