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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学问题探讨

民族法学是以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其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或者说,民族法学是关于多民族国家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学说。随着1991年国务院把民族法学列为法学学科之一,在不长的时间内,民族法学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即使如此,这也仅仅是个开始,在中国内地,民族法学目前仍然是一个有待披荆斩棘和精耕细作的学术与实务领域,正待兴旺,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中华法系因民族法史而形成

中国是文明古国,早在公元前2世纪秦并六国便形成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由此,中华文明,便由中华各族共同开发、共同创造,其中也包括中华法制文明的创制。为世界所公认的中华法系,便是集各族法律智慧共同缔造的。自古以来,在中国的大地上孕育生长的少数民族,都不同程度地对中国的法制文明的发展作出过贡献。有的民族如蒙古族和满洲族,还主导了一个时代的全国性的法制建设。中华法系也如同中华民族发展历史一样,由众多支流汇聚而成。据古书记载,中华法制文明起源于苗民,其后黄帝族灭其族而用其刑,使苗民的刑制发展成为整个夏商周三代通行的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辟,并沿用至汉初。由战国末期至秦汉,北方逐渐兴盛的匈奴族,基于调整游牧民族内部生活与秩序的需要,开始设范立制。

自秦汉至南北朝,在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中,少数民族相继在广大的中原地区建立了政权。同时根据统治广大中原地区的需要,结合本民族的习惯,制定了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丰富了中华法文化的内容,甚至创造了为隋唐所直接取法的法律范本。正是由于各民族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的创造和法文化的交流,才有隋唐时期中华法系的定型,卓尔不群地矗立于世界法系之林,成为五大法系之一。尽管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时代由于文化、经济、政治发展的差别而处于不同的历史地位,对于缔造中华法系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但历史雄辩地说明了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缔造的,是各民族法律智慧的结晶,也是各民族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

二、中华法系因民族法学而有中国特色

在悠久的中国历史长河中,建立全国性政权的少数民族也仅有元清两朝的蒙古族、满族两个。

绝大部分的少数民族固守在世代生活的一隅之地。张晋藩教授指出,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是有限的,而内蕴在少数民族心里的法律意识是世代相沿的。在国家大法难以完全渗透到的角落,家族法、习惯法、民间法,或者其他风俗习惯都对建立与维持一定的秩序起了重要的乃至主要作用。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民间法数量众多,形式多种多样,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在该民族中起着相当有效的调整作用。它们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不仅需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而且值得认真加以研究总结,因为它们最能反映中华法系本土性的特征。

可以说,中华法系因民族法学而有中国特色。张晋藩教授呼吁,为了充实中华法系特有的关于民族法史的内涵,还需要深入挖掘整理民族法文化的遗产,收集散失在民间的珍稀法律史料,由今及古复原出少数民族最真实的法制发展进程中的图景,使原先隐藏在历史烟尘中的明珠能够在世界法制舞台上熠熠生辉。可见,民族法史因为对中华法系研究重要所以必要。

三、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提供民族法文化支持历代中央政府在统一集中的政策主导下,从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性以及与内地发展水平的实际差距出发,对少数民族采取一定的因族因俗制宜的自治方式和立法原则。但与此同时,强调中央政权的行政管辖与司法管辖,坚持法律的统一适用,从而形成了中国各民族多元一体的法律发展格局。这两者结合,是中国古代依法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成功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很重视民族问题,针对不同历史时期民族问题的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积极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不同途径和方法,成功地制定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较为有效地解决了民族矛盾。

在当下,受历史和现实因素影响,民族地区发展不尽人意。如何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其更好地与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如何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制的统一协调起来,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与秩序,促进民族地区的繁荣与发展?如何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咯,更好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少数民族利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和民族地区稳定?”正是基于此,2010年9月,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吴大华教授推出了《民族法学前沿问题研究》。是其继《民族与法律》、《民族法学通论》、《民族法律文化散论》和《知易行难——法治演讲录》等的研究基础上,继续沿着民族法学的研究视角的进一步探索。围绕上述问题,该书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思想深厚与信息宽广并茂。北京大学储槐植先生指出,思想是学术研究的生命,学术研究贵在出思想,哪怕是星星点点的思想火花。而信息则是学术研究的基础,信息是否宽广表明研究者的学术视野是否开阔,只有根据宽广的学术信息才能产出深厚的学术思想。吴大华教授综合运用法学、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法人类学,跨学科的研究路径,严密而详细地论证了其个人学术主张。这不仅展现了其高超的跨学科研究的学术驾驭能力,而且使其研究具有宽广丰厚的学术信息,真正作到了思想深厚与信息宽广并茂。

第二,历史研究与现实关怀并存。具体说来,《建国60年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发展与思考》,《新中国民族法制六十年的探索与发展》等文是在进行历史研究。《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西部开发的法律制度》,《制度的治理:欠发达地区形成长效开发机制的保障》,《论西部开发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等突显了现实关怀。

第三,宏大理论与具体个案水乳交融。应当使宏大理论和具体而微的个案研究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并且努力使得二者水乳交融,而非“两张皮”。在本书第二部分,既有宏大理论论述,比如《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自主发展与人权保障》等文;又有具体个案展开,比如《侗族习惯法中的罚则研究》等文。

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一门学科成熟和发达的标志往往在于其自身方法论的觉醒和更新。然而,长期以来,中国民族法学界对方法论问题一直未给予足够的关注。虽然中国民族法学界也有一些不同研究方法的运用,但是往往只是潜意识的,而缺乏积极的思考,未能使各种研究方法由分散过渡到完整,由零星发展到体系,由方法上升到方法论。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方法才适合中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各种研究方法之间的关系如何?民族法学方法论是否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目前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过程中需要热切关注和认真对待的方法论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关系到未来中国民族法学发展的方向,以及学术研究结论的正确概率和适用价值。

中国民族法学界有关民族法学方法论问题的意识,发端于吴大华教授《论法人类学的起源与发展》(收录入本书),对法人类学的起源、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进行了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他指出,现在国家对统一的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与适用非常关注,这将是法人类学发展的一个良好机遇。进而敏锐地指出,中国的法人类学要形成独特风格、独立气派,要重视都市法人类学的研究,重视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关注田野调查方法的运用,关注处理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

这实际上为法人类学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标志着中国民族法学界方法论意识的觉可以说,本书是民族法学研究的新标杆,沈家本曾言:“大抵专门之学,非博观约取,其论说必不能详;非极深研几,其精蕴必不能磬。此固非积数十寒署之功侯,不能有所成就。”专门之学尚且如此,更何况跨学科研究的民族法学呢?民族法学正待兴旺之时,需要众多有志于此道者的共同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提供民族法文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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