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诞生,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地位和作用。理论是实践的指导,列宁从开始革命活动的时候起,就把他的法律观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这一总的理论框架上。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法制建设实践的过程中,他结合俄国的具体实际,阐述了他在法律秩序思想方面的理论基础。
一、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变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即集中在已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很清晰地表明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它说明了工人革命的第一步要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建立无产阶级政治统治,即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类社会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把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由理论变为现实。
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废除旧法律,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原理与废除旧法律、摧毁旧法制的思想,根据国际产阶级革命斗争的经验,摧毁资产阶级法制,建立人民的法制的无产阶级实践的经验,结合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实践,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在无产阶级革命中废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制的思想。列宁认为资产阶级法律乃是资产阶级随意镇压人民群众的工具,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决定了无产阶级决不能指望通过遵守资产阶级的法制来抑制旧政权。列宁批判了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者弗兰克对帝国主义时期的资产阶级法制极其推崇的理论,指出了弗兰克无视法制的本质和历史局限性的错误。“弗兰克陶醉于这种法制,竟然忘记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是不是调和的,他不自觉地站到那些认为资产阶级法制永世长存、认为社会主义可以装在资产阶级法制框子里的人的立场上去了。”所以无产阶级只有摧毁资产阶级法制,才能建立无产阶级的法制。
列宁认为,要建立无产阶级革命的法制,无产阶级就必须掌握国家政权,因为法律是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一个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有一个重要的关键前提,就是掌握国家政权。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才能通过国家机关的制定或认可制定体现本阶级意志的法律。同时,法律必须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为后盾才能在实际生活中生效,才能在国家权力管理的范围内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一律遵守。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律就不能实施和发挥作用。
在列宁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过程中,列宁首先强调了无产阶级必须掌握国家政权,也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列宁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法律秩序是法制建设所形成的有序化的状态和结果,所以,列宁无产阶级的专政理论理所当然地成为列宁法律秩序思想的理论基础。
二、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理论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了著名的唯物史观的公式,指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的公式,论述了法律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理论。
首先,法律是由物质的社会关系决定的。“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而物质的社会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是人维持生存的活动的(结果)形式。”也就是说,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的法律,是由物质生活关系决定的。法律的产生、发展及其本质特点等,都取决于物质生活关系。
其次,法律的变更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引起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列宁认为马克思推翻了“那种把社会看作可按长官意志(或者说按社会意志和政府意志,反正都一样)随便改变的、偶然产生和变化的、机械的个人结合体的观点,探明了作为一定生产关系总和的社会经济形态这个概念,探明了这种形态的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从而第一次把社会学放在科学的基础这上。”
再次,法律是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的辩证统一。虽然法律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出来的,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因此法律的内容具有客观性。但是,法律并不如经济基础、经济规律那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是按照通知姐弟的意志制定出来,同时又具有主观的属性。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理论,使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过程中,能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法律的性质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变更导源于社会物质生活的条件的变化,这是法律的客观性的一面;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也具有主观性的一面。所以法律是客观内容与主观形式的辩证统一。上层建筑的理论对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的法律规范的创制,修改等都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构成了列宁法律秩序思想的理论基础。
三、社会有机体的理论
社会有机体是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之一,它是对人类社会这一特殊物质体系的总概括,是指由各种社会要素所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活动着和发展着的特殊物质形态。在列宁看来,社会有机体有三个特征:再次,社会有机体的客观性。社会有机体是“受一定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一个同自然界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客观物质体系。社会有机体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决定着人的意志,客观性。从这一角度来分析,法律的出发点不是观念,而是外部客观现象。其次,社会有机体的整体性。社会有机体是由各种社会要素构成的,各个要素之间是互相联系,互为作用,彼此制约,共同组成统一有机整体,“而不是机械地结合起来因而可以把各种社会要素随便配搭起来的一种什么东西”。再次,社会有机体的辩证性。社会有机体是一个运动着的有规律的辩证过程。
法律产生和运行于社会有机体之中。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法学家之所以不能正确认识法的现象的性质,除了他们坚持把思想的社会关系看作社会的基础的历史唯心主义的立场之外,就其方法论而言,就在于他们没有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分析方法。列宁认为社会学中唯一的科学方法,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方法,即把社会看作是处于不断变法发展中的活的机体。
列宁坚持社会有机体的理论,批判民粹派否认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的相互关联及其规律性的主观唯心主义观点,阐明了法律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首先,法律进步与社会发展的轨迹是同步的。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同它们一直活动在其中的现存生产关系或作为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财产关系性矛盾;当这些矛盾充分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革命的时代就会到来了。随着生产关系的变革,必然会改变旧的法律制度,从而实现法律制度的历史性变革。其次,法律进步的内在根据是社会基本矛盾。由于法律制度的变革,是由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辩证运动引起的。因此,要探究法律进步的根源,就必须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去寻找。生产力是社会领域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它的发展具有客观性、连续性的特点。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只是作为生产关系发生矛盾。所以判断法律进步及其根源,必须从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寻找与解释。再次,法律进步是社会主体——人民群众的事业。社会基本矛盾对法律进步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通过人的自觉活动而实现的,所以广大人民群众是法律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社会有机体理论,使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中,能正确地认识到法律进步与社会发展关系,法律进步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关系和法律进步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正是由于社会有机体的理论,使列宁领导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能结合当时的具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建构,从而使新生的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秩序不断走向完善。
四、结语
列宁法律秩序思想是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过程中具体体现。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过程中,以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法律是上层建筑理论和社会有机体的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苏维埃俄国的具体实际,形成了以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是法律秩序的前提、苏维埃法院的建设是法律秩序的制度支撑、法制必须统一是法律秩序的内在要求、经济建设是法律秩序的驱动力、政治建设是法律秩序保障和文化建设是法律秩序生成的文化滋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秩序思想。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过程中,第一次对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秩序的生成与维系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虽然由于当时的国际与国内因素的影响,使列宁的法律秩序思想难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过分突显与强调法律秩序的阶级性。但是,列宁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丰富的法律秩序的思想对当今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的维系与长生依然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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