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沿袭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多采用理论讲授式教学模式,过于强调理论知识灌输,注重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学习能动性,忽视学生实践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因此,基于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的内在要求,在传统的理论讲授式教学模式之外,探寻创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模式的路径势在必行。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新增为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大大凸显了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重要性。然而,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仍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不少学校仍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设置为选修课,课时安排较少,师资队伍建设滞后,学术成果积累薄弱,该门课程的教学水平普遍较低,法学专业学生掌握和运用该课程知识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亦较为欠缺。具体而言,当前《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课时安排偏少
目前,我国高校法学院系中除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少数学校外,绝大多数高校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开设为专业选修课,2学分36课时或34课时。对于一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而言,这样的课时安排显然是不够的。众所周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内容很多,体系庞杂,尤其近年来劳动问题日渐突出,劳动争议日渐增多,劳动立法日趋完善,每周2课时的课时安排实在难以满足正常的教学需求。课时安排过少导致课程教学不能深入展开,许多知识只能简单提及,相关案例讨论被迫压缩,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制约了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师资队伍建设滞后
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在我国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中仍属于“弱势课程”,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系在该门课程的师资队伍建设方面严重滞后。据了解,目前国内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所院校设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研室并有专任教师,其他院校基本上都是有民商法教研室的教师兼任这门课程[3]。如此,《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我国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系尚没有专门的师资配备更谈不上研究梯队建设。因此,很多授课教师对该门课程相关理论和实践应用的掌握程度都相当有限。由此,导致许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师授课既欠缺学术理论深度,亦缺乏司法实务操作经验。再者,即使在配备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任教师的法学院系,因学校重视程度不够,相关教师对外交流学习,提升专业水平的机会比之与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学主干课教师客观上也少很多。总之,教师专业水平有限直接影响课程教学效果和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
(三)教学内容体系梳理不清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内容庞杂,具体涉及劳动法概述、劳动法历史沿革、国际劳工组织与国际劳工立法、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诸多方面。许多授课教师没有考虑法学专业学生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需求及不同知识点的实践应用价值,单纯地按照教材内容体系编排授课。在课时安排有限的情况下,导致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内容体系认识模糊,知识脉络学习思路不清,重点难点掌握不准,教学效果难以保证,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应用型创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四)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主要沿袭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教师们为了在有限的课时安排内将更多的课程内容传授给学生,大多采用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整个教学过程以教师为中心展开。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教师系统、完整地向学生传授课程内容的同时,也存在授课形式单一,师生互动交流有限,学生参与度低,课堂气氛沉闷,教学效果不甚理想,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等不足。
三、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模式的构想
为了改善当前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现状,除考虑增加课时安排、加强师资队伍与研究梯队建设、梳理课程内容体系外,还应重视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正如前文所述,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主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模式不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因此,如何在保持或发挥传统教学模式优点的同时,尽量克服其不足,探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模式变革的实现路径尤为必要和迫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模式的变革可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牢固树立学以致用的课堂教学理念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法学课程,其与高校学生毕业后的求职就业、职业生涯及基本生活保障等紧密相连。因此,实用性理应确立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课堂教学理念。为了实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以致用的课堂教学理念,授课教师应通过设计调查问卷、随机访谈、课堂互动等多种途径广泛了解学生的课程知识需求,在此基础上科学编制教学大纲,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并结合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考试需求,对实践应用价值大的重点知识和课程内容(如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解除及经济补偿金等)联系司法实务深入讲解,力求使学生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常见、疑难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解决能力。
(二)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任何教学方法都是以一定条件为转移的,不存在适合一切学生、一切老师、一切教学内容和信息传递的教学方法[4]。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与之相适合的教学方法,才能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模式改革并非简单地否定理论讲授法,而是寻求在课堂教学中灵活运用理论讲授法、专题研讨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并注重各种教学方法的有效配合和优化组合,以期在有限的课时安排内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促进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理论讲授法不能等同于机械灌输。运用理论讲授法时,应力戒“满堂灌”,注重启发式教学的引入,并将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与讲授语言的生动性结合起来,使学生通过理论讲授不仅掌握系统完整的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获得独立思考和不断学习的能力。其次,科学运用案例教学法。在案例教学中,应紧紧围绕教学目标选取新颖、典型与真实兼顾的案例,合理组织实施教学过程,使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具体的社会实践联系起来,通过分析解决实践问题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从而增强实践应用创新能力。再次,合理开展专题研讨。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受学生基础理论水平总体较低和课时安排有限的制约,应选取兼具理论研讨和实践应用价值的重点内容规划教学专题,设计教学内容,充分发挥教师在专题研讨中的引导作用,调动学生参与研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最后,有效开展情景教学法。采用情景教学法时,应考虑情景设计、学生角色扮演、情节推进等诸多因素,科学设计情景,合理设置角色,有效推进情节,在可承受的授课成本范围内,运用该种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应用创新能力。
(三)注重依托现代教育技术
现代教育技术的兴起,尤其是多媒体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使课堂教学比之于以往内容更丰富、形式更生动、动态性和交互性更强,教学效率大大提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模式的变革应依托现代教育技术平台,通过多媒体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的运用,更有效、更直观地展示教学内容,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升课堂教学效果,促进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要依托现代教育技术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模式客观上要求授课教师除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外,还应对网络和影视作品具备相当的鉴赏能力,能够从影视的镜头语言中剖析出其所包含的一切与法律相关的信息[5]。唯有如此才能使现代教育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堂教学,提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教学质量。
作者:王月春 单位: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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