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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执法的证据分析

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税收行政执法查处涉税违法违章案件,也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证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保证执法准确,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关键词:税收行政执法;执法证据;证据收集

1充分认识税收行政执法证据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具体到国税系统,建立法治国税的任务提上了日程。目前随意执法、口头执法、忽视程序、法律适用错误、调查取证不合法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充分认识税收行政执法证据在税收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把税收执法证据作为税收执法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是全面落实依法治税的重要突破口。

1.1税收执法证据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仅要求以法定形式规定税收事项,而且还要在税收执法、司法的全过程贯彻法定,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法定的主体依据税种要素的内容征收税款,通过落实税收执法证据来规范和控制税收权力,才能让税务权力不任性。

1.2税收执法证据是建立执法过程全记录的客观反映

全面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过程全记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真实地记录反映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执法程序、查处违法违章事实的情况,要求我们对清楚地反映税收执法过程。通过客观的税收执法证据,全面展示税收执法全过程,能够达到促进税务机关严格执法、准确执法的目的。

1.3税收执法证据是依法行政的必要载体

面对依法行政的新形势需要加强税收执法证据的收集。通过大量的税收行政执法证据,杜绝随意执法,有效防范执法风险。税收执法证据能够证明税务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达到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化解税收行政争议的目的。

2税收行政执法证据构成

税收行政执法证据是指税务机关在查办税收行政违法违章案件过程中所收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符合法定表现形式、能够证明税收违法行为事实的客观根据。从案件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对象来分类,可以分为程序类证据和实体性证据。

2.1程序类证据

主要是指税务机关严格履行执法程序的证据,既有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收执法文书,也包括一些含有纳税人陈述申辩、现场证明的书面材料。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证据材料: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类的材料,如《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对按照征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权限的需要局长批准的权力事项,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中尤其重要。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统一文书,证明税务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了相应的税务事项,并证明特定对象已了解文书内容。税务机关履行特定程序的内容材料。依法履行回避的材料,如按照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把行政处罚对象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形成陈述申辩记录。这些内容材料涉及到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程序管理要求的内容,可以用现场笔录的形式保存这个证据,并且要有相对人的签字。

2.2实体性证据

主要是指对征纳双方主体、客观事实认定的证据,包括对征纳双方主体身份、涉及当事人身份的证明,也包括对涉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身份认定材料。上级局批准设立的税务机关职责、权限的材料;查处涉税案件的税务检查人员要有税收执法资格证明,要有具体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证明材料。这些主要证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这些权力,并且依法行使职责,未超越权限,证明主体合法。纳税人及相关涉案人员或证人身份认定材料。纳税人身份证明,主要包括在税务部门登记的信息、填写的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身份登记证明材料、税种登记表,这些主要证明是税务机关管理的对象或是征管法上所列的其它主体。案件中涉及到的其它人员,不仅要有当事人的身份资料,还要需要证明其与涉案当事人的关系。客观事实的认定。不同的涉税案件需要认定不同的客观事实,关键围绕证明法律事实来搜集客观事实。

3税收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或制作过程中应注意要点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税务行政执法决定无效。同样,没有法定事实或违反规定收集的税务行政执法证据,作出的税务行政执法决定也不成立或被撤销。因此,必须重视税收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确保合法收集,效力强大。

3.1行政执法证据的行为必须合法

这里强调合法,不仅包括收集、制作行政执法证据的主体适格,如税务检查时,要求必须具有执法资格且不得少于2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还包括收集或制作证据的程序合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行使。

3.2行政执法证据内容必须真实

证据应当是客观发生事实的记录。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搜集税收行政执法证据时,一定要本着客观的原则去搜集。搜集的证据要全面,以确保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予以全面考虑。税收行政执法证据必须由一定的物品、痕迹或者人的语言文字充分体现出来。

3.3行政执法证据要有证明力

证据是对涉税违法事实的记载,它的效力反映在证据的证明力上。要在注意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情况,能够证明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存在。所有的执法证据都应该符合法律规范中列明的法律事实的条件,体现客观事实,从而满足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最佳证据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3.4行政执法证据形式必须合法

目前,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行政诉讼证据,国家税务总局也适应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在税务行政复议中求重新明确了这八种行政诉讼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至第15条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的顺序,分别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现场笔录的提供要求作出了规定,这些要求实际上都是形式要件或者说形式有效性的要求。

作者:汪洪光 单位:曹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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