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工作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
1.1工会具有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待遇进行协商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组织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的方式,代表劳动者就有关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工作环境等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通过协调将劳动者的诉求向用人单位进行传达,保证双方利益信息畅通。1.2工会具有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参与权《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劳动者,对参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员工工作等内部制度的制定,对于明显带有歧视劳动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工会可以提出反对意见,用工单位必须针对质疑进行修改。1.3政府赋予工会组织处理劳动合同关系问题我国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赋予工会组织处理劳动合同中双方利益关系问题,如果离开工会组织的介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2工会工作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基本作用
2.1工会工作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基本作用工会是党领导的、以最先进的工人阶级作为阶级基础的群众组织,这一性质就充分决定了中国工会它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组织,而是有着远大政治抱负,要履行和实践各种社会职能的政治组织。2.1.1指导劳动者了解自身所拥有的权益。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首先应充分了解自身应享有的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工会组织应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前,对合同中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及用人单位应负的责任对劳动者进行指导,从法律层面规避劳动者合法利益被侵害的机率。2.1.2将劳动者诉求集中后传达给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时,必须征求工会组织的同意;当用人单位出现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事项时,工会组织有权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该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工会组织。当出现用人单位危及劳动者合法利益时,工会组织可以将个体的劳动者集中起来,将汇总的诉求向用人单位进行传达,表达劳动者的心声。2.1.3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就是当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劳动合同全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劳动者诉求进行反馈,并针对用人单位提出改进措施。当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或者诉讼前,提供法律知识援助,并积极进行沟通、协调。2.1.4工会组织保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公平。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就业压力的加大,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特别是对于一些缺少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劳动关系已经严重失衡。工会组织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将保障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利益作为工作宗旨,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公平,维护了劳动合法权益。2.1.5协助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执法监督。虽然法律规定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是由当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但由于执法部门人力保障及对基层用工单位实际情况了解不够等原因,往往很难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不被侵害。而处于基层第一线的工会组织,一方面可以直接接触劳动者,充分体谅劳动者的访求,另一方面可利用工会组织范围优势,及时、全面地将劳动者诉求向用工单位进行传达,并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提供协助。2.2工会工作在集体合同中作用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集体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并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约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工会组织主要负责对集体合同的事前沟通、签订条款、履行过程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集体合同对于保护大规模劳动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在我国现在阶段劳资关系复杂、密集用工的餐饮服务业、建筑业,工会通过代表劳动者集体与用工单位就有关工资、休假、辞退赔偿等事项进行协调,并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报酬和工作环境等条件一旦生效,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工会通过实时监督或接受劳动者集体诉求,保证用人单位按照集体合同条款承担义务。
3工会工作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与作用的实现途径
工会工作的权利是《劳动合同法》在法律的层面所要求的,其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能否实现是保证《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的重要因素。影响工会工作发挥作用的主要影响一方面来自工会内部,别一部分来自社会各界的影响。一是工会内部要具备完整健全的组织机构,争取每个用人单位都设立工会组织,将覆盖面扩大;在隶属关系上,应独立于用人单位,有独立的经费来源,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保证工作开展的公平性;有认真负责,并负有市场经济维权意识的领导带头,在维权工作中提出创新工作方法,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工会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劳动等方面相关法律培训,不断强化自身维权业务水平,以法律理论武装自己,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国家法律应继续强化对工会工作的重视,突出工会需承担的社会责任,给予开展工作必要的手段;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工会组织工作的宣传,增强广大企业、劳动者对工会工作的理解、信任,保证工会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单位内部设立工会组织,保证其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通过各种途径阻碍工会组织开展工作。
作者:冯新建 单位:山西省晋煤集团成庄矿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