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弱势群体的准确界定和弱势群体参与刑事诉讼的特点
理论界对“弱势群体”的研究,肇始于九届人大五次会议。虽然只有短短十二年的时间,但时至今日,学者们已经在“弱势群体”这一概念上达成了基本共识,所谓弱势群体,就是指由于群体自身的原因或者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而在整个社会阶层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的特殊群体。根据“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大致可以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和制度性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前者的产生主要基于主体的生理性原因,而后者则是制度性问题所带来的后果。正是基于其“弱势”,才使得弱势群体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表现出明显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征。一是诉讼心理的高度脆弱化。因为生理或是制度方面的缺憾,弱势群体始终处在社会的下层,与正常群体相比,他们的合法权利更容易来到外界的侵犯。同时受我国传统以来的“慎诉”、“恐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弱势群体在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外界的非法侵犯时,往往都因缺乏参与诉讼的勇气而放弃了对侵权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二是诉讼行为的劣势化。通常而言,弱势群体往往都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教育,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直接导致他们一方面不知道自己合法权利遭受非法侵犯时如何加以维护,另一方面也不明白自己应该如何参加诉讼。尤其是当参与诉讼的对方是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化人员时,弱势群体自己就会先乱阵脚,从而使诉讼一边倒的朝着不利于弱势群体的方向发展下去。
二、做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做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是一个长期工程,需要在法律、制度等多个层面上共同努力。在这里,笔者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际出发,同时结合同时期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做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工作给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人为本、承继传统,不遗余力的做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工作。做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工作是当前法治文明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本要求,况且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对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进行区别性保护的传统。此外,加强被害人的特别是弱势群体被害人的刑事保护是创建“以人为本”新秩序的重要推动力。有鉴于此,在今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继承我国对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进行特别保护的传统,不遗余力的做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工作,为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而不断努力!深化改革、转变观念,将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上升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从起草、制定、通过直至施行的过程中所必须要坚持的基础性原则,一部法律必须要在该法基本原则的框架内运行。将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上升到法律原则的高度,那么无论是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落实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切实把保障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权利作为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而真正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权利!加强立法、合理架构,有步骤、有层次的调整刑事诉讼法框架内的弱势群体的范围。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重点在对生理性弱势群体的保护上,对制度性弱势群体却鲜有涉及。事实上,制度性弱势群体一般都是由于社会某项政策或制度存在问题而产生的,他们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巨大的牺牲,这是任何理由都抹杀不了的事实,有鉴于此,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制度性弱势群体更多、更广泛的关注。立法机关要有步骤的修改现行法律,在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有步骤、有层次的调整刑事诉讼法框架内的弱势群体的范围,切实维护好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权利!有法必依、令行禁止,坚决落实刑事诉讼法对弱势群体的各项保护制度和措施。法律执行,是法律运行的最后一个阶段。一部法律,只有严格得到遵守和实施,才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
三、结语
因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公、检、法等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其他的刑事诉讼活动参加者,必须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弱势群体的各项保护制度和措施,自觉将维护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权利作为自己的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积极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侵犯弱势群体合法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权利而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作者:李明 单位: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