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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及三农问题解决策略

长期以来,各地政府大力倡导与政策扶植的农业发展新模式是“公司+农户”,认为依靠公司的资本、技术与市场营销体系,能够很快地将数量庞大的农民导入市场经济发展的快车道,但是实践的结果在大多数地区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从理论上看,这种政府大力推动的发展模式也不可能真正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根源在于任何一家企业都拥有与农民不同的个体利益,其经营是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绝对不会单纯地为了帮助农民增加收入而推进农业发展,只有当农业生产发展有助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实现时,企业的发展才会促进农民增收与农业发展;否则,当市场环境变化或农民增收同企业利益目标发生冲突时,企业必然会采取一切措施转嫁风险给农民,以尽量减少企业自己的风险。而彻底改变这种发展模式内在缺陷的根本措施,应该是让农民及其合作组织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同时让农业产业化、城市化与户籍改革联动,以便利用全社会的资源、力量促进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鼓励农民继续走互助合作道路

采取自愿互利与合理分工的方式聚合广大农民的生产资料、资源、资本等要素,建立从市场开发、技术服务与产品质量保障等方面的农民合作社,以农民集体合作的方式解决农产品的市场营销、产品加工与新品种开发问题,其实质就是以集体力量开发市场,并负担相应的风险,直接将农民的能力与其收益结合起来,从而充分激发出农民的创造力。同时,政府也应采取多种经济措施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以便壮大合作社的资本、技术与市场开发力量,甚至可以将农民合作社作为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依靠力量与组织保障。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合作社的利益目标同农民个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完全一致,能够真正做到以农民的利益最大化为合作社的经营目标;而且农民合作社能够很好地弥补农民个人开发市场与承担风险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也是发达国家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性制度,值得借鉴与推广。

2改革户籍制度促进农民更多地加入城市化与工业化道路

目前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将数量庞大的农民禁锢在土地上[1],人多地少的现实使得农民经营农业的成本高企同时收益过低,致使农民从事农业的收益基本上只能够勉强维持生计,迫使青壮年为了养家糊口不得不外出打工,而留守农村的老弱病残者继续从事农业活动,农业发展后劲缺乏成为一种必然。这是因为行政化分割的城乡户籍制度给城市居民带来丰厚的户籍红利。所谓户籍红利,指拥有城市户籍者没有付出任何形式的主观与客观能力,仅凭借自己的户籍就获得的额外经济收益,其具体数量为:户籍红利=户籍居民人均GDP-居住半年以上人口人均GDP。而户籍制度的严格执行导致广大农民工处于一种受歧视的地位,只能从事脏、苦、累、险且报酬低的工作[2-3],甚至其已经很低的报酬还被人为地压低或拖欠[4],成为城市户籍红利的主要来源。2004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1992年我国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482元,这一水平明显高于当时有些偏低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水平,可以认为它是一个合理水平。但是,从1992年到2004年的12年间,我国消费物价指数上升了91.36%,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民工月工资仅提高了68元。如果农民工的实际收入与城镇职工的收入保持相对不减少,那么,2004年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应该与物价指数增幅相同,达到922元。2004年时全国职工平均年收入为16024元,若仅按农民工的收入为全国职工平均收入的60%计算,为9614元,低于11064(922×12)元的“农民工合理年收入”的实际情况。2006年全国农民工人数大约为2亿,即使仍按2004年的水平计算,农民工总共损失劳动收入达12134亿元,完全可以将这一庞大的数据看作是城市居民每年得到的户籍红利[3]。而这个数据仅仅是根据农民工的人数计算的,实际上因为城乡户籍制度给城市居民带来的户籍红利远远不止这些。城乡户籍差别所带来的身份收益的差别不可避免地导致人力资源难以按照市场价格信号进行配置,也必然导致既得利益者阻止政府改革或取消城乡户籍分隔制度[5],以维持丰厚的户籍红利。当然,由于不同城市的经济发达程度差异巨大,致使每一个城市的户籍红利差别极大,户籍红利极为显著的是沿海地区的大小城市与内陆地区的大中城市;同时,每一个城市内部的居民所得到红利的多少取决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与社会地位,但是至少能够基本获得政府所提供的最低标准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其中大中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泛、水平更高,是广大农村所不可比拟的。结果是农民工在城市只是廉价打工者,根本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从事技术开发,使得广大农村难以获得相应数量的资本与技术武装农业;同时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机构功能崩解,农村普遍出现土地空心化、人口空心化,部分乡村地区甚至出现生产、生活难以为继,农村地域经济社会功能的整体退化[6],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进行制度改革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源、劳动力、技术从事农业活动。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改革户籍制度,让农民能够无成本或低成本融入城市化与工业化道路[7],从而减少农民数量以便让农业更方便地从事规模化经营与市场开发,提高农业的经营效益,从而吸引整个社会的优质资源加入农民的农业经营合作社,促进农业效益提高与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间的良性循环,从而推动“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

作者:侯爱琴 单位: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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