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践与建议
在筹措资金方面,新制度强调的是由职工以及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职工医疗保险费用,选用的是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出医疗费用,用完个人账户之后,职工先进行自付,当超出一定的比例之后,就由社会统筹账户进行支付,然而个人依然还需要对一定的比例进行承担,其中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是属于职工所有的,只可以专款专用,这样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医、药分离的管理制度。和原来的公费医疗相比较而言,这种制度显然更能体现现代效率和公平的观念[3]。这一制度在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对西方各国的制度特点以及不同经验进行了借鉴,因此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但是难以避免的是在实践中,其也会出现问题:(1)建立和管理个人医疗账户方面,因为其是根据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的,而且还和年龄等因素相关,所以具体操作比较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当前的管理状况还难以对其形成完全的满足。(2)大量的基础工作执行难度较高。(3)企业如果难以取得良好的效益,那么就难以为职工支付保险费,难以保障职工的利益。(4)医疗机构还不具备完善的补偿机制。国家应该加大对其的投入资金。(5)对医药行业应给予治理,对价格进行控制,考虑到国计民生,当前主要应该重点调控药品的销售环节。
二、结合经济分析讨论医疗保险的本质
保险从表面上看来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投保人只需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就可以将风险转嫁到保险人的身上。然而实际情况是,保险是通过在投保人之间将风险分散从而对人们转嫁风险的要求形成满足。因此,保险的本质其实就是将风险分散于投保人之间,从而达到补偿损失的作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假如个人都是厌恶风险的,并且是相互独立的,这种情况下,保险由谁提供?可以发挥想象,投保人不断增加,只要可以在公平精算费率P*=的前提下对保险费进行筹集,那么投保人群体内部能够将个别投保人的损失补偿问题加以解决。只要有够多的投保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投保人,只是和其整体内的期望损失相关,与个体投保人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是没有相关性的。因此,人们认为,保险人就是组织个体并对保险费施加管理的组织或者是个人。所以,实质上,保险人就是借助以上的保险原理将保险产品提供给广大群众的。然而保险供给者最为理想的状态就是处于风险中立的位置。这样一来就可以结合上述的原理对医疗保险的攻击进行分析了。根据提供人的不同,可以将医疗保险氛围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以及自保这三种形式。其都是借助保险原理将风险分散在投保人之间,最终达到补偿损失的效果。首先是社会保险。这种保险的提供者是政府,政府在组织个体方面具有足够的强制力,所以可以将政府视为风险中立的保险人。但是,很多人并不觉得政府提供的是最优的保险。原因在于政府是为了解决自身的风险才将个体组织起来的,政府促使整个国家实现最大化的效用,而并非促使个体实现最大化的效用。换言之,因为政府拥有足够的强制力,所以并不会在意个体是否实现效用最大化,它的主要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使国家资源达到最高的利用率。因此,实际上,政府的保险有可能坚持了公平原则,然而不一定是最好的。其次是商业保险。这种保险的提供者是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存在着区别,商业保险坚持的是自愿原则,如果保险公司想要将大量的投保人集聚起来,那么就只能借助契约来吸引人。换句话说就是,商业保险公司一定要保证提高个体效用的基础上,才能够促使公司的效用得到提高,为了能够充分地吸引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一定要具备完善的销售体系和足够的资本。最后是自保。这种保险的提供者通常都是大型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其和社会保险是相同的,企业提供自保的目的在于要实现最大化的企业整体效用。而企业范围内也一定要对个体之间的风险转移形成依靠。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这三种保险方式都具备自己各自的优势,都难以互相取代,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将三者结合起来运用,当前我国就是才用这种方法为广大群众提供医疗保险的。
三、结语
不管是针对医疗服务部门当中存在的生产效率较低以及服务生产成本过高等情况,还是针对低收入群体因为难以支付医疗费用而导致的社会外部负效应的情况,都需要政府对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政府除了要以经济理性为出发点,同时还要以社会理性为出发点,对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展开制度的建设和安排工作,综合采用经济和非经济的治理手段,促使市场绩效得以改变,最终促使社会的福利水平得到提升,促使医疗保险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群众。
作者:杨晓明 单位: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