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权利诉求
摘要:在“市民社会、团体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三元社会结构中,使社团组织可以成为市民社会的代言人,成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缓冲带,既有利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实施,也有利于社会民众权利诉求的释放,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维护民众的合法利益,从而有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竞争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出现了诸如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以及私营企业主、企业高管等新型群体,已非传统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阶层所涵盖,我们目前将之归类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经济收入高、文化层次高、对外开放度高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比重大。由于他们财富的增加和文化素质较高等因素,决定了他们权利诉求也愈益高涨。随着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大量增加,权利诉求和参政议政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也给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思路。
一、社团的含义及其法理价值
社团是社会团体的简称,是一种社会自治组织,是介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一类中间层组织,诸如各种行业协会、各种维权组织、各种中介机构等。社团具有中介性、民间性、公共性和自治性特点,并具有服务功能、干预功能和协调功能。[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团体组织将越来越多,并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社团一定程度上既弥补了市场失灵,也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政府失灵,从而在两者之间保持适度平衡。社团介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使二元社会结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转变为三元社会结构(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以社团填补个人和政府之间的鸿沟,既反对极端的个人主义,也反对政府官僚主义。
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中,由于权力的膨胀与自私的一面,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容易使民众失去话语权,容易扭曲市场机制,容易使民众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市民社会、团体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三元社会结构中,社团组织可以成为市民社会的代言人,提高民众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并使社团组织成为政府联系市民社会的桥梁,增强民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度和信任度。因此,社团组织就成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缓冲带,既有利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实施,也有利于社会民众权利诉求的释放,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维护民众的合法利益,从而有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社团在适应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权利诉求方面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权利诉求愈益高涨。如果我们不能积极引导他们的权利诉求,势必造成社会潜在的不满,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不利于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因此,我们必须正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权利诉求,积极探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权利诉求实现的新途径。除人大、政协这两个重要途径外,社团组织也是不可或缺的途径之一。
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构建团体社会,使社团组织成为社会不同利益主体的重要制衡力量,寻求社团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2]一方面,社团组织作为民众的代言人,代表民众的话语权,成为沟通民众与政府的桥梁;另一方面,社团组织也是政府法律和政策实施的中介力量,协助政府管理社会和服务民众。
因此,社团组织的功能特性就决定了具有业务能力强、文化层次高、对外开放度高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比重大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更适合成为社团组织的中坚力量,更有利于社团组织功能的发挥,不仅有助于制约公权力,维护民众利益;也有利于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民众;同时也成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又一重要场所。社团组织的发展更容易形成社会的重要制衡力量,不仅有利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权利诉求的实现,维护民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也有利于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
三、社团发展在适应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权利诉求方面的不足
1.社团组织数量少、力量不足。由于中国的历史传统就是一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的社会,“三纲五常”和封建等级制度造就的民众是一种服从与中庸之道,难以形成表达权利诉求的公民社会。建国以来的教条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滞后,也难以产生表达权利诉求的公民社会。因此,我国目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表达权利诉求的社团组织不多,而且力量不足。
2.社团组织发展不均衡。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均衡,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对于欠发达地区而言,社团组织较多;二是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均衡,城市相对农村而言,社团组织较多;三是行业之间发展的不均衡,有些行业的社团组织比较健全,有些行业的社团组织几乎空白,从而不能保障各行各业的话语权的充分实现。
3.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社团组织性质模糊,缺乏法律保障。现有的社团组织行政化倾向依然较浓,未能实现真正转型。社团组织作为一种民间中介组织的独立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定位不清、职能不明、体制不顺,直接影响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3]真正符合市场经济需要、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民间组织、行业协会难以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限制甚至扼杀了这些组织的发展。由行政职能部门转化而来或原有的一些社团组织依然与行政权力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成为官方或半官方组织,难以实现真正转型。
四、大力发展社团组织,适应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权利诉求
社团组织的缺陷与不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滞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足。因此,大力发展社团组织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在发展社团组织和保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社团组织的作用方面,我们应当做到如下几点:一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城乡之间等情形,大力发展社团组织,做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城乡之间的相对均衡,保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以及农村地区等不同利益主体均有利益保障的社会中介机构。二是积极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实现“小政府,大社会”,转变政府职能,将部分政府职能还原为社会职能,使部分政府机构改制为社会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将部分事业单位还原为社会中介机构,成为政府与民众的中间力量。三是加强社团组织的法制保障,使社团组织的合法性得以确认,使社团组织的功能发挥及其健康发展得到法律保障。四是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打破行政权利对社团组织不正当的干预,使社团组织具有真正的民间性、中间性、公共性和自治性特点,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中间层组织。五是通过立法保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尤其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社团组织中有一定比例,从而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尤其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权利诉求实现的渠道。六是根据不同社团组织的性质,增加和扩大社团组织在人大、政协代表比例,从而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不仅直接在人大和政协等参政议政;也可以通过社团组织在人大和政协等间接发挥作用,从而有助于形成新的制约力量,不但有利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权利诉求的实现,而且也有利于人大和政协等的自身改革,强化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
当然,社团组织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同样可能存在着消极影响。社团组织存在着对同业者统制和对非同业者排斥的固有缺陷。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社团组织作为经济人特性愈益表现出共谋倾向,形成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现象。因此,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相关群体利用社团组织表达权利诉求时有时又会存在消极的一面。因社团组织的消极因素而加以规制社团组织的立足点在于大力健康发展社团组织,并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相关群体更好地利用社团组织表达权利诉求,实现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发挥社团组织作为社会中间层的制衡作用,推动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及其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