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立法要规范、引导市场的行为
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经济方面的立法,制定了大量适应我国实际经济运行状况的法律,初步形成了包括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诉讼与仲裁在内的经济法律体系。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是市场本身具有先天的不足,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和破坏性的缺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会造成市场的剧烈波动,甚至产生否定市场自身的行为,如垄断,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大量的法律法规集中在微观领域,从具体的个体规范其行为,很多属于民商法的范畴。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总体结构问题,不能从社会全局对经济进行调节,使市场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产生了“市场失灵”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买卖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极大限制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市场经济要求买卖双方应该有足够的信息交流。尤其对买方而言,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应有起码的知情权,充分了解商品的质量和价格。通过消费者的讨价还价和选择实现生产者的优胜劣汰,促使其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但是一些生产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地隐瞒和欺骗消费者,比如食品安全等问题,缺少相关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法律监管,已经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外部不经济的存在造成社会脱离最有效的生产状态,使市场不能很好地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生产企业之间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在企业内部一定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但是受利益的驱使,一些企业主会不惜牺牲其他企业甚至全社会的正当利益满足自己的私利。比如窃取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计后果的开采资源,排放有毒废料污染环境等。外部不经济扭曲了市场主体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会导致市场效率低下甚至失灵,这种外部不经济如果不能够得到遏制,经济发展所赖以存在的环境将持续恶化,最终将使经济失去发展的条件。第三,市场的优胜劣汰容易产生两极分化,破坏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容易形成贫富两极分化,形成大多数的贫穷和少部分人的富裕而缺少一个中产阶级。多数人无力消费和少数人的消费能力不足,形成一个大量低档产品和奢侈品共存的畸形市场,无法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容量巨大的市场,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也非常不利。为了有效地纠正和弥补市场失灵,我们必须加强经济立法弥补市场的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注重三个方面的立法:一是在保障企业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监督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维护消费者合理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二是立法规范引导企业的行为,加快包括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在内的相关立法,更多地保护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成果。三是完善个人收入、财产、捐赠等有关法律,更多注重就业、收入分配、消除贫富差距过大,治理经济失衡。
二、经济立法更重要的是规范政府的行为
经济立法在规范、引导市场行为时,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政府也具有很大的自主能动性,在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时很容易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但是政府在对市场进行管理决策的过程中,也会有自身的利益,存在偏离社会利益的非理性动机。尤其像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政府的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更多地从市场中退出。权利的减少和社会责任的增加是违背政府作为一个“经济人”的利益的。较之于“市场失灵”,对政府权利与责任的规范往往因为政府本身就是规范的制定者而存在更大的困难。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化
1.微观层次上经济立法要更好地尊重市场规律,减少政府行政权利的过多干涉,解决政府“越位”问题。各级政府“红头文件”泛滥,许多政府决策、检查、收费行为无法可依,利用各种手段设租寻租现象频繁出现,有关经济发展决策无法律规定,实践中随意决策、错误决策、对决策后果不负责任等问题十分普遍,难以用法律形式约束领导干部的决策权。李克强在就任总理后答记者问时曾提出: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这是削权,是自我革命,会很痛,甚至有割腕的感觉,但这是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必须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来转变政府职能。现在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还有1700多项,本届政府下决心要再削减1/3以上。政府对经济的有效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在精简行政审批的同时也应该通过法律来明确政府权力的作用范围,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划分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原则:坚持市场优先和行业自治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能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能前置审批。人大应逐步回收税收的立法权,以财税改革为突破口完善财政法律体系,运用法律法规取代部门和地方利用“红头文件”等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限制性规定。
2.宏观上立法统一国内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规模效应。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巨大的市场,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要借助全国市场甚至全球的市场,我国巨大的国内市场对于企业做大做强和整个经济竞争力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国内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极大限制了规模经济的发展。目前国内明显存在以省为界的商品市场分割,从地方的利益角度看,保护本省的商品市场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市场的分割损失了规模经济和地区之间的产业分工。一个最明显的现象就是企业的小而弱和大规模的重复建设和投资,造成产能过剩和恶性竞争,企业更倾向于做出口,使得经济对外依存度过高。要素市场中最重要的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等要素也存在市场分割的问题。劳动力方面,由于存在城乡户籍区别,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都与城市居民存在很大不同,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土地方面,为了保证耕地的数量,建设用地的审批数量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远远不够,限制了发达地区的继续发展,中西部地区的单位土地效益低下,但是不同省的建设用地不能流转交易,使得土地这种稀缺资源不能发挥最大效益。资本市场方面也存在省际投资障碍,地方政府一方面竭力吸引外部投资,另一方面会尽可能阻止本地企业到外省投资。阻碍了资本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不利于企业的规模扩大和资本优化配置。因此,需要大力清理阻碍市场统一的各种形式的障碍,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尽快完善有关市场准入、户籍、土地、资本等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
(二)政府与国有企业关系的法治化
重点领域要打破国有企业垄断行业,引入市场竞争。国有企业并不是必然意味着垄断,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国有企业。关键是在国有企业的背后,政府没有放开市场,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来左右市场,直接决定市场价格和供求。当前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各级政府是重要资源的实际拥有者,控制着国有企业,政府制定游戏规则并成为实际执行者,政府经营国有企业,并出台许多违反公平竞争的经济刺激政策和产业政策等。金融危机后,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尽快恢复发展经济,绕开预算法不许地方发行债券的限制,设立各种形式的国有控股投资公司从银行大量贷款,但是许多投资的收益是非常低的甚至没有收益。这就是一个最有力的证明。国有企业的改革核心在于治理而不在于所有制,立法重点要解决分权制衡体制、信息披露、监管问责制度,明确投资与管理的区别。要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与具体经济事务管理和国有企业管理严格区分,明确区分国有企业和资源所有权、规则制定权和执行权的界限和权力的所有者。通过立法明确人大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监督权,规范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真正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
(三)立法规范公共事业领域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
公共产品的需求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越来越高,并且这种需求是刚性的,不会随着此类产品的价格升高产生需求急剧下降,如果单纯由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必然会造成价格暴涨或质量下降,甚至二者兼有。而很长一段时期,我们过多重视经济的发展,忽视了事关民生的投入,造成了基本公共产品相对匮乏和严重配置不均,并且这些领域过多地引入市场,出现了教育、住房、医疗等的高收费现象,给消费者带来沉重的负担,限制了消费能力的提升,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应加强经济法治建设保护公共利益,完善预算的编制与监督,构建完善公共财政法律制度防止公共产品市场化,明确政府应该提供哪些公共产品,提供到什么程度。通过公共利益的实现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
三、结语
“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只有继续通过改革才能使得经济保持快速健康发展。今天的改革已经不同于30年前的改革,通过比如土地、企业的承包等简单的放权让利就能实现了的。社会舆论的中心在“顶层设计”,这就需要从上而下完善构建一个良好的制度,十八大已经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发展道路,树立了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各行业的经济发展都希望有一个好的政策环境。在国家的经济宏观管理过程中,依靠政策的执行固然可以迅速快捷,但良好的政策如何得以有效、长期发挥作用,就必须把政策明确为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并且是让人民普遍知晓、易于监督实施。加强经济法治建设会产生巨大的制度红利,可以让制度更加有效稳定,进一步坚定我们的制度自信。
作者:杜娟娟 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