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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视域下生态补偿理论探索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急速发展,工业生产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结果却使自然资源日益枯竭,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又受到很大的制约。如何补偿社会对自然界的消耗,维持自然生态系统的供给能力,以此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地发展,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生态补偿作为生态创新的经济活动,其根本作用是修复生态系统和保护自然环境,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系统的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既是经济活动,又是生态活动,它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的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和进行生态补偿的具体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制定严格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是我党对当前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之间关系的正确把握,也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英明决策。对于生态补偿这一时代性重大课题进行理论探索,在此基础上寻求有效的实践路径,以此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当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无疑有着现实价值意义。

一、关于生态补偿的一般理解

目前,国际上没有生态补偿的说法,对等的概念是“生态/环境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logical/EnvironmentalServices,简称为PES)。PES是指通过生态服务的受益者对生态服务的提供者进行支付必要的费用,以激励生态服务提供者为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长期安全,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其他不利于或有损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发挥的活动[1]。国外的生态服务付费(PES)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是调节经济与生态之间矛盾的有效手段。这些国家利用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多样的融资渠道,建立了生态服务付费(PES)政策和制度体系,形成了公共补偿、慈善补偿、生态产品认证等较为完善的生态补偿体系,有利地促进了本国的生态系统恢复和经济社会发展。但由于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国外的这种生态服务付费(PES)与我们提出的生态补偿还是有一定差异的,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能吸取可借鉴的经验,来丰富完善我们的生态补偿理论。从理论学说发展来讲,生态补偿并不是主流经济学中的正式概念,只是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深化引发了我国学术界尤其是生态学、生态经济学领域的高度关注,生态补偿这一新型的概念和相关的理论研究才成为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客观来说,目前学术界对生态补偿概念的表达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除了“生态补偿”外,还有“生态经济补偿”“生态效益补偿”“生态环境补偿”等不同的提法,但总归起来,有两种理解具有代表性。一种是从生态学的意义来理解。生态学研究生态系统内部的自然演替规律,促使人们的消费和生产活动等行为要合乎自然生态规律,这样生态系统才能够维持平衡。因此在生态学领域,生态补偿是以自然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在1991年出版的《环境科学大辞典》中给出了代表性的生态补偿定义: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这个概念强调的生态系统对外界(包括人类的经济系统)的适应调节能力,是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和还原[2]。另一种是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经济学研究人类社会的各种经济活动、经济关系及其运行发展的规律,关注社会物质的稀缺性和有限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它对生态补偿的研究侧重人们对自然生态开发与利用造成的后果,克服经济活动中对生态环境利用的外部不经济性,以此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生态补偿及相关问题研究的文献来看,20世纪90年代前期把生态补偿看作是对生态环境加害者进行收费赔偿的代名词,而在90年代的中后期则把生态补偿看作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3]。由于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和生态保护建设实践的需要,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内涵也发生了变化,由单纯对生态环境破坏者的收费赔偿,扩展到对生态环境保护者进行经济补偿,同时更加重视地区间因生态建设受到发展影响的机会公平性[4]。从十几年的发展实践看来,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有效治理生态环境恶化而采取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经济手段。纵观生态学意义上生态补偿和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应该以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为主,因为严重的生态问题如果没有人的经济活动积极参与,生态系统是很难自我补偿修复的。而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与人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如果人类的经济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比较小,不会对自然生态造成损伤,也就谈不上补偿,而要补偿正说明生态环境因人类社会的发展有所损失。正是由于人类的经济活动破坏了生态规律,损失了自然生态价值,才需要生态补偿。而要进行生态补偿,就是补偿自然生态价值,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使得生态系统能够支撑人的经济活动或是提高人的福利水平,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条件。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生态补偿作为治理生态问题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对于协调自然生态和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维护环境正义和社会公平方面效果显著。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等是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这些理论能够阐明生态补偿的内在根据及合理的必然性,并为实施生态补偿的具体措施提供指导。

(一)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也称为外部效应或是外在性,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后经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外部性理论体系,并被广泛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从最初的含义来看,外部性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或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现象,简单地说,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溢出效应(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这一溢出效应因市场缺失是无市场交易的[5]40。由于外部性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因此它的影响不通过市场来发挥作用,对它带来的问题只能通过非市场手段来解决。在大多情况下,外部性带来的经济活动溢出效应具有强制性,这种溢出效应的承受者没有选择只能是接受。而且外部性伴随着经济活动而产生,是不能够完全消除的。外部性效应包括外部经济性(正外部效应)和外部不经济性(负外部效应)两种形式。外部经济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的经济活动产生有利的影响;反之,不利的影响就是外部不经济性。由于外部性是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而且没有通过市场交易就表现出来,所以它的影响不会反映在市场价格上。这样出现的情况是:在外部经济性的情况下,经济主体并没有因为产生的正外部效应而得到任何经济报酬,而得到正外部效应的接受者也并没有支付任何成本;在外部不经济性的情况下,经济主体并没有因为产生的负外部效应而支付任何成本,而受到负外部性影响的受害者也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在生态保护及相关问题上,存在着大量外部性现象。生态保护建设一般会产生外部经济性,而利用开发资源一般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性。解决的办法就是通过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和实施有效的措施,实现外部性内部化,对产生外部经济性的行为进行补偿,对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行为进行征税。这样就纠正了因市场缺失而导致的生态问题外部性不合理问题,有效地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公共产品理论

在现代经济学中把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类不同的产品,而对公共产品理论的研究是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开始的。他认为,公共产品是整个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能够获益的物品,而且社会向任何一个成员提供公共产品所付出的成本与向全体成员提供公共产品所付出的成本是一样的[6]。公共产品的公共属性完全不同于私人产品的私人属性,具有显著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使用和消费并不会妨碍其他人对公共产品的使用和消费,而且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和下降。非排他性是指不管是支付费用的人还是没有支付费用的人都能够享受公共产品带来的益处,在技术上是不可能阻止不付费者对公共产品消费的。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征就容易产出“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问题。“公地的悲剧”是美国环保主义者加勒特•哈丁讲的一则寓言故事:一片公共牧场的牧人们都希望增加自己的牲畜数量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随着畜群的扩大,公共的牧场已达到能够承受的极限,再增加更多的牲畜都会损害公共的牧场。但每个牧人都这么想,增加的牲畜带来的收益归自己所有,而造成的损失由全体牧人来分担。这样每个牧人都各自繁育自己的牧群,最终整个牧场毁灭了[7]。“公地的悲剧”说明,如果一种资源的所有权没有排他功能成为公共性质时,那么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而过度使用这些资源,但结果是导致全体成员的利益并没有因此而增加。长期以来人们总是认为自然的各种资源都是大自然无偿的馈赠,是每个人的公共产品,谁都可以利用,结果却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搭便车”问题是由英国思想家大卫•休谟在1740年提出来的[5]54。他认为,一个社会如果有公共产品的存在,就会有免费搭车者的存在,可是如果社会的所有人都成为了免费搭车者之后,那么谁也就无法享受公共产品了。由于社会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人们即便减少对公共产品的出资份额,也不会影响他们从中获得的收益。这样人们在付出很少或是没有任何付出的情况下,也能够获得由他人付出而带来的公共产品的效益,于是“搭便车”现象就出现了。由于生态保护具有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使得一些非生态保护的经济主体也能够获得同生态保护的经济主体一样的生态效益,而生态保护的经济主体却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保护环境,如不对他们进行补偿,就会导致生态保护投入不足而带来生态问题。生态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它就具有了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而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对生态产品的消费就必然会出现“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现象,由此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生态补偿措施的实施,使得生态产品的提供者得到合理的经济报酬,生态产品的受益者支出相应的费用,这样才能够维持生态保护的公平性,保证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从而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

社会要连续不断地发展,就必须进行周而复始的再生产,马克思是通过社会总资本运动来考察这一过程的。研究社会总资本运动,需了解社会总产品。社会总产品是指社会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全部物质资料的总和,也就是全社会商品资本的总和,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在价值上表现为社会的总产值。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核心问题就是社会总产品的实现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值补偿,即“耗费的价值部分在货币形式上的补偿”[8]506。这就是社会总产品从商品形式(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形式(货币资本),使得资本再生产过程中转移到新产品中的价值得到补偿。二是物质补偿,这是社会总资本从货币形式(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形式(生产资本),使得资本再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能够得到物质上的补偿。这两个方面是社会总资本再生产得以进行的必须满足条件,价值补偿是前提,物质补偿是关键。马克思说:“除了用货币补偿损耗部分外,还用实物补偿寿命全部完结的固定资本。”[8]511当然每次生产过程流动资本也是要补偿的。这是马克思在理论上的经济分析,但在实际中能否实现还是个问题。充分考虑时代特点的变化,应该说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也是适用现当代的。可是,我们现在看到,工业化的生产已经污染了环境,资源日益匮乏,那么再生产过程需要的物质单纯靠自然界的提供,已经补偿不了消耗的物质能量。也就是说,自然再生产过程中自然物质能量的减少已无法满足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生产物质能量的大量需求。这就需要适时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生态系统进行价值补偿和物质补偿,恢复建设生态环境,提高自然的生产能力,使得生态系统再生产的总供给能够与经济系统再生产的总需求平衡,从而能够实现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对象

(一)生态补偿的主体

生态补偿的主体应该是生态保护的受益者,但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特性,就决定了所有人都是生态保护的受益者,那么代表社会所有人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就应该是生态补偿的主体。这些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是最为重要的生态补偿主体,事关国家不同地区重大民生的环境问题由中央财政进行补偿,如我国的三江源生态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等。各级地方政府除配合中央政府进行相关补偿外,还应对当地的生态保护项目给予补偿。生态补偿主体除了政府部门外,还应包括各个生态受益的工矿企业。这些企业为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而占有自然资源并破坏了生态环境,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对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以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在生态补偿过程中,必须划清生态服务的归属,确定清晰的产权所属,这样才能明确补偿主体,使生态补偿发挥应有的生态调节作用。

(二)生态补偿的对象

生态补偿的对象也称为受偿主体,包括生态保护的贡献者和生态破坏的受害者。由于生态系统是公共性很强的物品,它给社会产生的积极效益是不通过市场来体现的,因此按照市场机制的运行模式公共性的生态系统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这就需要社会的经济主体或个人付出劳动进行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以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理所应当,对这些付出劳动的经济主体或个人就应予以补偿,这是对他们付出生态保护劳动的价值报酬,也是对生态保护行为的鼓励,在社会上能够形成保护环境的新风尚。对生态破坏的受害者进行生态补偿,是符合经济伦理原则和公平原则的。生态破坏者的行为,不仅使受害者的生存环境恶化,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甚至会危及他们的健康,而且还会使受害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有些损失是当前的,有些损失则是潜在的。因此,生态破坏的受害者理应得到生态破坏者的补偿。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还应包括对生态保护不作为的实施主体和减少对生态破坏的实施主体。生态保护不作为并不是说就会破坏生态,如不开发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采矿或放牧的行为、不杀害损害农田的野生动物的行为等等。对这些生态保护不作为的实施主体进行适当的生态补偿,也能够起到保护生态的积极作用。对减少生态破坏的实施主体的补偿是为了减少生态破坏的程度直至消除破坏。有些生态破坏是因“贫穷”所致,越是贫穷,对生态资源的依赖性越强。这些地区的人们本想通过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摆脱贫穷的境况,但结果是反倒没有脱贫,生态环境也遭到了破坏,走上了越贫穷越破坏、越破坏越贫穷的恶性循环轨道。对减少生态破坏的实施主体进行生态补偿,不仅能够提高这些人的生活质量,而且能够改善这些地区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状况。总之,生态补偿主体和对象的明确,能够正确解决“谁补偿”和“补偿谁”的问题,使得生态补偿真正实现了对生态保护者带来的生态环境正外部性所给予的补偿和生态服务受益者对生态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补偿。

四、生态补偿的原则、方式及类型

(一)生态补偿的原则

生态补偿的原则是生态补偿政策制度制定的基本准则,是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的指导规范。毋庸置疑,生态补偿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来说,生态补偿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谁污染、谁付费”原则(PolluterPaysPrincinple,简称PPP原则),这是对生态环境破坏者所采取的原则,是指环境污染者应该承担治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责任,并向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赔偿损失的费用。这个原则是由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在1972年最先提出来的[9],旨在反对污染者把外部不经济性的不合理行为转嫁给社会,促使污染者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后来,PPP原则就转换为“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要求向那些过度利用生态资源、损害他人或社会的企业征收费用,用以补偿那些因生态资源过度利用而遭到损失的个人或企业。二是“谁保护、谁受益”原则(ProtectorGetsPrincinple,简称PGP原则),这是对生态保护者所采取的原则。生态保护是具有生态系统服务的正外部性效应,能够维持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付出努力的生态环境保护者应当得到相应的资金补偿或是相应的优惠政策,将环保带来的正外部性内部化。对保护生态环境者给予补偿,是对他们付出生态保护劳动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他们进行生态保护劳动的积极性,并且消除了不付出任何代价就能享受生态公共产品的不合理现象,维护了生态保护问题上的公平与公正。三是“谁受益、谁付费”原则(BeneficiaryPaysPrincinple,简称BPP原则),这是对生态保护受益者所采用的原则。不同地区由于自然环境条件的差异,所属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也是不一样的,这就使得不同区域为其所需的生态服务而进行交易。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是有价值的,由生态服务的实际享受者向生态服务的提供者付费,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得到了价值上的补偿,实现了生态服务正外部性的内部化,有益地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生态补偿的方式

生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输血型”补偿和“造血型”补偿两种[10]。“输血型”补偿是指补偿主体把筹集起来的资金直接交付给受偿主体(补偿对象),这种补偿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受偿主体得到补偿之后,弥补因生态保护而损失的利益,依照自己的意愿灵活地支配这部分补偿资金去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但是,这种补偿方式的最大缺点是有可能使补偿资金转化为其他消费性支出,而不去投入到环境保护中,恶化的生态环境并未得到改善。这样的补偿没有任何的生态效果,已经失去生态补偿的真正意义了。“造血型”补偿是指补偿主体把补偿资金转化为技术项目交付给受偿主体,以“项目支持”的形式帮助受偿主体建立无污染的生态经济产业。这些支持项目主要包括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替代产业项目、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和生态移民项目等。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使受偿主体及所在地区能够把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的内生发展能力,形成了“造血功能”,从而提升了这些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造血型”补偿方式通常是针对贫困地区和生态脆化地区来实施的,这种补偿方式不仅能够改善这些地区的生态面貌,而且还能够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了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三)生态补偿的类型

生态补偿的类型主要有以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和基于市场交易的生态补偿。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原因在于生态问题的外部性是绝对的。解决生态问题所产生的外部成本由谁来承担,解决生态问题带来的外部效益由谁来分享,单靠市场机制来调节是不能完全做到的。只有政府才能够明确利益相关方的权责和义务,通过谁污染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进行生态补偿,实现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均衡和公平。在某些事关全局、规模庞大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中很难界定建设成本外部性的承担主体和生态效益外部性的受众群体,只能由政府进行生态补偿来合理支付成本和分配受益。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制度,解决生态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和生态系统服务的代际分配问题,维持社会公平,保障全局长远利益。基于市场交易的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市场调节使生态系统服务的外部性内部化。由于不同地区间存在地理条件、自然禀赋的绝对差异,有些地区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有绝对的优势,而另一些地区则处于劣势。而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对资源的利用消耗程度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地区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有相对的比较优势。不同地区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存在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的差异,就为跨地区的利用和交易创造了机会。生态系统服务的跨区提供者与跨区占有者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均衡,将生态系统服务的外部性效益内部化。综上所述,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而生态补偿是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稳定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当人类对自然的干预非常小而没有影响到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时,生态系统以其自我的调节机制来维持系统的平衡。而当人类对自然的干预程度超过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时,生态问题随之出现,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丧失,严重地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通过生态补偿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具体措施的实施,大力投入环境保护的补偿资金和支持项目,不断为生态系统输入物质和能量,这样就维护了生态系统结构的稳定与平衡,恢复了生态系统的生态容量及服务功能,使得社会经济发展建立在稳固的生态基础之上。生态补偿作为新型生态创新的经济手段,最大程度提升了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保障了自然对社会的资源供给,促进了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作者:张胜旺 徐继开 单位: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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